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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担保合同模板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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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担保合同模板九篇.docx

    关于担保合同模板九篇 担保合同篇1 借款人:(甲)出借人:(乙) 借贷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四、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五、借款利率为月息(年息%)。 六、计息方法:利息从上述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利息在还款日连同本金一并结清。 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此款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起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出借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借款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出借人: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担保合同篇2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期限为月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 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 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日期: 担保合同篇3 甲方(借款人):乙方(抵押人):丙方(抵押权人): 为确保甲方(借款人)与丙方(抵押权人)签订年月日第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整。抵押期限为。 第三条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权属证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写)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第六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八条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九条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担保合同篇4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谨慎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 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该重复的要重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 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 担保合同篇5 合同编号:_ 贷款方:_ 借款方:_ 保证方:_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 第二条借款用途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年零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_。 2.还款方式: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扫地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报送_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_ 代表人(签章):_ 地址:_ 电话号码:_ 借款方(公章):_ 代表人(签章):_ 地址: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电话号码:_ 保证方(公章):_ 代表人(签章):_ 地址: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电话号码:_ 签约日期:_ 签约地点:_ 担保合同篇6 抵押人1:_抵押人2:_抵押权人:_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年月日-年月日)届满之日起,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保证担保。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抵押物 2.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抵押登记 5.1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3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保险 7.1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7.1.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1.3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1.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5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7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0.1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11.4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12.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 12.5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14.3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4.4 第十五条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抵押人2签字:_ 抵押权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担保合同篇7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以其所有的车辆(以下简称乙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甲乙双方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息),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乙方按付息,到期还清本金。 第四条:质押物事项;乙方现有牌,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码:,车辆所有权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乙方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履行支付借款利息2倍的罚息,造成甲方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十的滞纳金。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把该车辆卖掉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车辆,归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该车辆拍卖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本金和利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催要所欠本金和利息,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六条: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篇8 出质人:_(简称甲方) 质权人: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币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币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_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 乙方: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 _年_月_日于_市 担保合同篇9 保证人(甲方):身份证: 住所(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保证人2(甲方)身份证: 住所(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遂宁市船山区汇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30-544号(金玉满堂)五楼法定代表人:陈学慧 授权代理人:杨芷瑜联系电话:0xxxx 合同签约地:遂宁市船山区 为了确保201年月日(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签订的遂汇利借字(201)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甲方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之主合同各项条款,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对主合同主体各方的约定没有不理解和误解的事项,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收甲方在所有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的资金,以抵偿主合同项下甲方的担保债务。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中国银行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同时,可以依法查封、变卖甲方包括上市股票、公司股权、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任意资产用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本息和相关费用的优先受偿。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2.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以甲方(两个保证人)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上市股票、公司股权、任何实物资产与债权)及全部收入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由本合同甲方任意保证人承担借款本息和费用的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按照法律规定追偿。 第五条保证范围 5.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六条保证期限与被保证人的权益实现 6.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6.2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保证期间为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6.3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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