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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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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doc

    关于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内容摘要】近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法律,加之案件自身疑难复杂,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通过对市南法院涉金融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对涉金融犯罪案件的成因、危害的研究,探索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对策。共计5640字。 【关键词】金融犯罪;成因;危害;对策。 正 文 近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法律,加之案件自身疑难复杂,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此类案件,我院就该类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是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2021年,三年来我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涉金融犯罪的案件共计44件,涉案人数25人,涉案金额1.67亿元。其中2021年受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为10件,涉案人数5人,涉案金额3120.27万元;2021年案件数量为21件,涉案人数18人,涉案金额5528.75万元;2021年案件数量13件,涉案人数8人,涉案金额2743.41元。 由于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涉金融犯罪的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较大,三年来我院无一例移送正在侦查案件。其他此类案件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就是处于中止状态。已经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已判被告人数量以及判处刑期情况无法统计。正处于中止状态的案件因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因此该两项数据亦无法统计。不过根据近三年来我院刑庭审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的罪犯所判刑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为6人,占全部罪犯的3%;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为18人,占全部罪犯的8.7%;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的罪犯为110人,占全部罪犯的53.4%;其余被免于刑事处罚。 二是案件的主要特点 结合我院刑庭近三年来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为: 其一,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金融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自2021年以来,我院刑庭共受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共185件,被告人234人,审结165件,罪犯206人。其中2021年受理此类案件14件,2021年受理32件,2021年受理103件,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 其二,案件种类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除传统金融犯罪领域的案件例如信用卡诈骗案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保险诈骗案件、贷款诈骗案件、持有假币案件、票据诈骗案件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件有增无减外,犯罪分子不断拓宽金融犯罪领域。犯罪分子善用媒体如通过报刊、电视发布广告、召开招待会、举办免费讲座、咨询、培训会等方法,进行包装宣传,隐蔽性强。此外,金融犯罪的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日渐明显。 其三、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追赃维稳任务艰巨。我院受理的4起集资诈骗案件共涉案8.3亿,其中有3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与集资诈骗案件类似。且该两类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每一起案件均有被害人数十名。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将非法集资的钱款用于经营活动、还债,有的甚至挥霍,导致赃款追回难度大,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被害人情绪激动、言词激烈,群访、上访、闹访现象严重。 其四,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巨大,增幅相当明显。我院2021年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9件,2021年受理32件,2021年激增至100件。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型又占绝大多数,被告人多为无业人员,受害银行以商业银行为主,行为人利用不法POS机商户进行套现、透支的现象比较普遍。 其五,特殊身份人员参与金融犯罪案件多发。不少金融业从业者、高干家属等凭借自己的特殊身份,以银行垫资、搭桥、投资黄金交易、房产、矿山等名义,以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或集资诈骗被害人钱财。被告人获得巨额资金后,其实际用途往往与其宣传和承诺的用途不一致,实际多用于转贷等。 二、金融犯罪案件的成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金融监管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是金融内部监控不严,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加之一些工作人员思想、业务素质不高,使部分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犯罪轻易得逞。二是金融外部监管不到位,如在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涉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以处于半公开甚至公开状态的金融公司为名义实施犯罪,但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及时查处、取缔,导致危害结果越来越严重。三是工商监管不到位,主要是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很容易通过虚假出资成立的皮包公司进行金融犯罪活动。四是网络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在批准网站登记时审核不严,网站设立后的经营情况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金融监管系统之间缺少常态、有效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不可避免地带来监管时效上的滞后性,导致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监管,从而演化成更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比如在以信用卡诈骗罪中,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一段时间内在不同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甚至在一个或者几个银行恶意透支以后,又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继续恶意透支,跨行申领信用卡及透支情况因金融监管系统的管理缺失无法掌握,导致信用卡犯罪严重。 二是银行信用卡业务不规范。一是发卡银行审查把关不严。有的银行为了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资信审查浮于形式。一些代办信用卡的中介机构为信用卡申领人弄虚作假,甚至和持卡人串通一气实施犯罪,但银行对此没有严格审核把关。二是特约商户审核不严。一些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的过程中,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核对止付名单,有的超限额消费未经授权即予签单,有的甚至提供虚假消费套现,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便利。 三是投资、融资渠道单一,资金供求关系失衡。我国金融创新不够,投资、融资渠道单一,导致社会资金供需矛盾扩大,是诱发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非常狭窄,求贷无门,从而催化企业向民间融资的需求,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和居民储蓄的增加,民间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欲望,由于官方投资渠道较少,投资者基于贪利和盲从的心理贸然投资,引发大量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四是社会管理失范,市场信用缺失。一些中介组织、媒体的自律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责任。如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没有认真履行其对广告的审查责任,使得犯罪分子轻而易举利用媒体做广告,对金融犯罪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从事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无注册资金,还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甚至与私营经济城、企业登记代理公司相勾结从事虚假验资犯罪活动。市场对POS机的管理不严,一些不法的POS机商户为牟取高额手续费向他人提供透支套现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此外,在民商事审判涉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金融犯罪仍存在一些尚不明确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如有些案件该移送的移送不了,该中止的不中止,中止事由消灭后因民商事案件审判与刑事案件审判无法及时对接,不能及时恢复审理,使民商事纠纷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法院的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与其他机关的追赃行为发生冲突。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于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如何分担等等。 三、金融犯罪的危害 一是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具有高度的破坏性和危险性,造成极大的物质损失。从现实生活看,危害金融犯罪活动给银行以及其他与金融行业相关的非金融行业、企业的资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造成了金融资产的严重流失,这种损失的数额之大令人吃惊。 二是金融犯罪不仅造成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物质财富,同样会引发非物质的危害后果。如市场准入方面的混乱、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景荣机构的信誉危机、公众对金融监管机关或币值、汇率稳定的信任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政治、政权危机。 三是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金融犯罪时发生在一个国家经济中枢的至害因素,其危害天然的超出了金融业本身。即使是直接以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也可能殃及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比如贷款诈骗不仅是欺骗了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必然的殃及担保单位。 四、金融犯罪案件的对策。 防治金融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制堵漏,强化防范机制。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重点,依法打击金融犯罪。对于集资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额巨大的假币犯罪等,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对于金额较小,且基于生活、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等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理。要审时度势,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尤其是要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非法集资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建设,构筑民行刑相衔接的金融法律体系。当前,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产品不断增多,而金融立法相对滞后,有关规范和调控金融领域内金融秩序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少,而且层次低,有的仅是部门规章,有的领域则还无法可依。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必须构筑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衔接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应将遏制金融犯罪的重点放到民事和行政手段上来。 三是整合多方力量,完善执法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合力。在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公、检、法及证监、银监、保监、人民银行等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核心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随时将相关信息向各部门通报。形成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定期就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进行交流。建立案件协调查处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金融违法案件,相关监管部门在前期查处时,需要司法机关介入与配合的,应当依照建立的机制予以配合。对于查处过程中涉及到定性等疑难问题需要共同研究的,应当依机制共同研究。对于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如追赃、维稳等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也应当予以配合。建立案件移送机制,不仅包括行政监管部门在查处金融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向相关司法机关的移送问题,也包括公检法内部的案件移送问题,如法院在审理金融民事案件时发现案件涉嫌金融犯罪,如何向公安、检察部门移送问题。 四是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对内应完善信用卡业务的激励机制,改变以往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程序,建立亲访亲核制度,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对已经持有一定数量以上银行信用卡的客户要审慎发卡,加强风险防范,以避免持卡人过度扩张信用或形成不良信用卡。银行还应对客户用卡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在客户一旦形成欠款后进行有效的催缴工作,从源头上尽量减少、杜绝信用卡诈骗犯罪。 五是加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证监、银监、保监、人民银行、工商、网络管理等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监管,堵塞漏洞。改变金融监管手段落后、方式单一、金融监管重点只放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的现状,构筑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和迅捷的风险信息传递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实施金融机构被害预防工程。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活动中各项业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针对高智能犯罪,要提高金融技术防范措施。加强金融机构内外不良接触的控制,强化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思想、业务素质。注重对客户进行跟踪观察,及时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了解和掌握金融犯罪的态势和特点,及时通报可疑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六是加强金融创新,拓宽投资与融资渠道。一是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放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限制,通过为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可行性。二是通过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将民间融资纳入正式制度范畴之内,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掘民间资本这一巨大的资本蓄水池对破解企业融资困境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又为闲散的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新的合法的投资渠道。三是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疏导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抑制地下非法融资、非法经营,促进活跃而又规范的证券市场发展。四是在外汇政策上,应当适度放松外汇管制,满足合理用汇及外汇理财需求。 七是加强诚信建设,整顿中介机构,强化媒体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加大征信数据采集的广度和深度,不仅要采集本市常住户籍人口和常住本市的外地人口的诚信记录,而且要保留犯罪记录、违法以及其他诚信记录。加强信息共享,充分提高诚信记录的使用效率。对目前存在的所谓“私营经济城”及企业登记代理公司、银行卡申办代理公司等形形色色的中介机构和组织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将其中一些从事虚假企业注册、虚假银行卡代办申请的单位清理出去。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教育整顿,强化其社会责任意识,避免因其违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渠道对金融领域的各种信息,包括金融法律政策、投资渠道、投资热点、典型违法犯罪案例进行公开披露。可以尝试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网上答疑制度。关于经济新常态下一审金融案件的调研报告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为视角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1 这几年来金融业快速发展,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推陈出新,金融产品品种更加丰富化,金融市场行为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主体间矛盾不可避免,各种挑战和风险层出不穷,一个典型的表现是,金融商事纠纷成为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审理中常见与频发的一大类纠纷类型。因此,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效率显得尤为重要。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讲,关注经济发展态势,总结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金融案件类型和凸显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形成系统化的审判经验,一方面有助于继续发挥事后争端解决的职能,另一方面可以对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作出一定的事先警示。 金融案件是民商事案件中重要的类型之一,其概念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而不断丰富、发展。当前主要的金融案件类型包括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典当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委托理财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票据权益纠纷、证券权益纠纷。要说明的是,本次调研是针对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2021年至2021年的数据展开。 一、2021年2021年新北法院一审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2021年至2021年五年间,新北法院收结的金融案件数量分别为,2021年收案36件,结案33件;2021年收案26件,结案25件;2021年收案114件,结案111件;2021年收案195件,结案153件;2021年收案235件,结案206件。2 下图1对2021年至2021年五年间新北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占当年商事案件总量的比例做了图示: 下图2对2021年至2021年五年间新北法院金融案件收案量的变化趋势做了图示: 新北法院收结的一审金融案件数量总体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数据显示,从2021年到2021年,新北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案件从30余件上升至230余件,其中2021年与2021年的收结案数量基本持平,而2021年的收案量是2021年的4倍,2021年又在2021年的基础上增加了约70,2021年则在2021年的基础上增加了20%。可见,2021年和2021年是新北法院辖区金融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两年,而2021年尽管数量增长百分比有所下降,但基于基数大,故其增长量仍不可小觑。 根据金融案件的具体类型,2021年至2021年新北法院受理的各类金融案件数量及其占当年金融案件总量的比重见表3所示:表3:20212021年新北法院一审金融案件类型情况表32021年2021年2021年2021年2021年收案比重收案比重收案比重收案比重收案比重金融借款25.56%415.39%1412.28%4020.52%3514.89%民间借贷822.22%311.54%5750%8644.10%12754.04%企业间借贷2466.66%726.92%97.90%2512.82%135.53%典当合同000010.88%84.10%93.83%融资租赁合同000021.80%31.54%31.38%储蓄存款合同0000000000信用卡纠纷0000002814.36%3514.89%委托理财纠纷0000000000信用证纠纷0000000010.43%期货交易纠纷0000000000信托纠纷0000000000证券合同0000000000票据权益纠纷25.56%1246.15%3127.19%42.05%125.11%证券权益纠纷00000010.51%00 分析表3,新北法院2021年至2021年受理的金融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金融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企业间借贷案件以及票据权益纠纷案件这四类金融案件各年都有且占有一定比重。 第二,除了主要的四类金融案件,自2021年始,新的金融案件类型开始出现,包括典当合同案件、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此后两年间,又相继出现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 截止2021年4月底,新北法院2021年金融案件收案量为164件,占同期商事案件总量的22.13%;同期金融案件结案量为66件,占商事案件结案总量21.93%。下图4根据案件类型对2021年14月新北法院金融案件的收案情况进行了统计。 结合上述分析,从图4可知,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仍然是2021年14月新北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的主要大类。同时,2021年新增的信用卡纠纷的类型案件数量达到14.02%,成为第三大类型。此外,这期间,还新增了委托理财纠纷类型。 与此同时,下述表5和图6分别根据案件的结案方式情况和案件审理期限,对2021年至2021年间新北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案件进行了统计。 表5:20212021年新北法院一审金融案件结案方式情况表4(单位:件)2021年2021年2021年2021年2021年收案比重收案比重收案比重收案比重收案比重调解结案1648.49%28%4237.84%6542.48%6129.61%撤诉结案721.21%1664%1917.12%149.15%2311.17%判决结案1030.30%728%5045.04%7448.37%12259.22% 根据图6折线走势,可见,新北法院2021年至2021年金融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有明显的延长,而同期商事案件总体的平均审理期限有所缩短。在商事案件与金融案件数量均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高于除金融案件以外的一般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可见,目前金融案件相较一般商事案件存在更复杂的情况,需要更多的审理期限。 二、新北法院一审金融案件主要问题及社会成因 (一)金融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金融案件频发,通过第一部分对常州市新北区法院的数据统计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新北区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种类由原先单一的借款合同纠纷发展成以借款合同纠纷为主、其他各种类型金融案件并举的格局,而且主要集中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票据权益纠纷、信用卡纠纷和典当纠纷几类,而这些纠纷的主要诉求基本都是作为出借方的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借款方及其担保人偿还欠款。这里就引发了我们一个思考,即金融案件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会导致欠债不还现象日益严重从而频频引发各类金融纠纷呢?从对各类案件的研究中,我们发现新北区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金融机构和从事借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操作不规范。 金融商事纠纷涉及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业务操作不规范现象主要发生在信贷业务中。在这些业务中,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操作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贷前审查不严。放贷前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盲目将一些标的较大的款项放出,导致一些资信状况较差的或者还贷能力有限的企业或个人获得贷款,因而在追讨借款时因借款方无履约能力从而导致诉讼的发生。例如,有些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第二方面,在放贷过程中,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例如,在一些农户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当实际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第三方面,贷后监管不到位。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例如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此外对用户的信息核实也不全面,没有追踪用户的基本信息更新等,导致一些用户的信息已更新而银行不知情的情形发生,从而影响借款的追回引发诉讼的发生;第四方面,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 2.金融案件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疏漏。 首先,从作为出借方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角度出发,其提请说明注意的义务履行不到位。借款合同,特别是银行借款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然而,笔者发现新北区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中有一部分纠纷的发生就在于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向借款方尽到说明和提请注意的义务,导致借款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理解合同含义或者与出借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因而在具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偏差,从而引起纠纷的发生。其次,从作为借款方的个人和企业角度出发,其审查合同内容不仔细,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不够,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借款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漏掉了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信息或者对合同条款理解错误,从而拒绝还款,在诉讼中又否认合同的成立,这不仅损害了双方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除此之外,借款人明确借款用途、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不到位。很多纠纷的发生还在于借款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如实的告知出借方其借款的真实用途,或者故意捏造材料向出借方提供虚假信息,从而骗取借款方的贷款;在履行合同时又不按照合同内容上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最后,从借款担保人的角度出发,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签字盖章的现象。例如,在新北区法院处理的一件案子中,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中签字盖章,但法官在审核证据中发现,该担保合同的落款处还有丙公司的公章但在合同内容中却并没有丙公司,原告银行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最后法官的判决结果否认了丙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因在于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但这个案子需要引起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警示,即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能随意的签字盖章,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企业之间联保、互保现象严重,重复抵押、质押问题突出。 在越来越多的金融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纠纷的产生有部分原因是企业间联保、互保现象的泛滥。保证贷款由2个企业之间对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简称为“互保”,即甲、乙两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在这些金融案件中,互保、联保的企业之间事实上都处于需要资金的状态,都需要获得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所以采取互保、联保的方式互相为对方提供资信担保以便能申贷成功,但这种形式使本来就缺钱的公司承担了其他公司的债务,如果其他公司因诚信或经营管理问题还不上债务,互保、联保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不得不替其他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额外的债务可能压垮保证人公司,导致其破产、倒闭,这也容易给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带来商业风险。因而,这也常常导致纠纷的产生,出借方追不回欠款而诉至法院,然而面对面临破产的公司,法院也只能爱莫能助。所以说,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名为担保贷款,实为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 此外,在金融借款时重复抵押、质押问题也是引起金融纠纷高发的一个重要因素。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在金融借款中,则表现为借款方或为借款方提供担保的企业以已经抵押或质押过的不动产或动产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法律本身并不禁止重复抵押,但它必须受到担保法第35条规定的限制,即“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部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为重复抵押,当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拍卖抵押物时,银行往往发现该抵押物由于重复抵押,按照顺位其债权根本无法得到全部的实现;或者由于多次抵押而产生还款顺位发生混乱,导致应当属于该银行的债权已被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要想再次追回很困难,从而引发二次诉讼。这些都是当前金融纠纷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重要问题。 4.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违法借贷情况。 违法借贷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以贷还贷,在我国国内的贷款业务中,一般认为所谓“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都以新贷还旧贷作为解决拖欠贷款的主要办法,具体表现为:首先,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金融机构为抵充账款,将借款人所欠本息作为新的贷款,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其次,一笔贷款到期未还,继而发生数笔借款合同,到期仍不还,仍采取上述方式将几笔借款本息相加,另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然而,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金融机构等无奈办理的贷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发生的贷款业务。但是对于“以贷还贷”这种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涉略到以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同属无效,因为这实际增大了金融机构或借款风险,从而容易引发诉讼的发生。一方面,在新北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很多情况是金融机构等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签订新的借款合同,而担保人对此却一无所知,从而在借款方仍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若判决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则明显有失公平,因而采用以贷还贷方式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第二种情形,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以贷还贷方式也容易造成借款方资金链的断裂,从而导致企业加速破产。近几年,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于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申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审批时间短等特点,因而很多企业选择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当企业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时,由于小贷公司能够提供短期贷款,企业从小贷公司申请短期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欠款。然而小贷公司等利息也相对较高且还款期限短,因而企业必须更加及时地还款,而事实上却是企业因不能及时还贷不断地向其续贷从而利滚利造成还款基数越来越大,造成恶性循环,很多企业都导致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也容易引发诉讼,而且即使原告胜诉也很难对被告执行财产。所以,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说,以贷还贷都不是一种可行的还款方式,它对企业的财务成本要求很高,因而极易造成诉讼的产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5.金融案件多被告送达难。 近年来,新北区法院受理的涉及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增加,而此类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普遍存在送达难、公告多、审理或执行周期长的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金融纠纷案件审结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金融案件频遇送达难问题,送达文书的退件比例也居高不下,因而很多金融案件缺席判决的现象也普遍发生。而该类案件送达难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被告人数多,住所地跨度大。金融纠纷案件的被告往往包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较之其他商事案件,被告人数较多,且住所地涉及多个省市,送达难度大。第二,相关义务人诚信缺失。相关义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后未及时告知资金出借方,更有甚者采取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手段给出借方行使权利设置障碍,还有一些企业因破产而人去楼空致使送达无法进行。第三,资金出借方防范意识不强。合同中未约定相关义务人变更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告知义务及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致使相关义务人随意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出借方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如何解决送达难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6.金融案件执行困难。 由于大量金融纠纷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程序,而这些案件中有些即使判决原告胜诉,很多原告仍因被告不积极配合或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或被告不见踪迹而无法真正的追回欠款解决纠纷,因而绝大多数将最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导致金融执行案件的数量也急剧上升。然而即使依靠法院执行局,很多金融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仍困难重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被执行人偿债能力较差,大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为转嫁损失和风险,普遍存在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现象。法院执行中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相应线索,但总是收效甚微。特别是进入执行程序的金融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几无履行义务能力。因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负债率高、亏损严重;同时因为周转资金短缺,银行又收紧贷款,不得不借用高利贷。如此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银行巨额债务。为了转嫁这种损失,规避执行是最常见的:即使有一定履行能力,他们也不愿主动履行债务,而是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有的干脆长期在外和执行人员“躲猫猫”;有的对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隐瞒、转移,或变更其亲属为所有权人,或直接变现,对外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还有的以虚假的担保或和解来拖延执行。恶意逃债更是带有普遍性,有的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从银行贷款,根本没有实际经营项目,甚至设立若干有关联的公司相互进行担保贷款;更有甚者,采用改制、转制、分立、合并、投资、体外循环等手段,大搞违规操作、暗箱操作,逃避应承担的银行债务,从而导致执行困难。第二,借款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难以兑现。关于罚息,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银行有权根据借款人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上浮或下调,这种浮动性极易产生高额罚息。此外,金融纠纷案件的判决往往支持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实际上就是律师代理费。因这类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较大,所以也容易产生高额的实现债权费用。但客观地讲,它们不仅加重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负担,也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所以,在实际执行中二者很难执行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成为严重制约执行的不利因素。 (二)金融案件频发的社会成因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进入经济新常态 从2021年到2021年,是常州市整体经济复杂、充满挑战的一段期间。从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这四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看到,2021年公报的提法是“国际金融危机再掀波澜、国内经济运行遭遇多重挑战的复杂局面”、2021年公报的提法是“严峻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2021年公报的提法是“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2021年公报的提法是“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运行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数据上看,各年经济总量增幅不断降低。 对于2021年常州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常州统计局局长徐华勤曾提到,“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的影响,外贸市场萎缩,贸易壁垒增多,国内主动调控房地产市场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经济增长面临很大下行压力,2021年常州经济走的非常不易”。联系本文第一部分图1和图2新北法院2021年至2021年金融案件收案量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到,常州市2021年宏观经济的下行压力与2021年新北法院金融案件的收案量呈正相关,此后2021年、2021年,整体经济依然复杂,常州统计局4月份发布的2021年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提到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1%,经济增速放缓,这不仅是常州市经济新常态,也是全国宏观经济新常态。 由于整体经济总量已经累计到一定程度,在此基础上,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放缓,增幅降低。而宏观经济增长的压力越大、市场竞争越大,则对市场竞争者的抗风险能力考验越大,一些企业、投资者在这种大环境下发生资金周转问题、甚至破产,引发金融纠纷。 2.社会信用体系缺失,个人、企业信用意识淡薄金融案件的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尤其是金融信用缺位,部分个人和企业缺乏诚信和契约观念。一方面,受宏观经济下行、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部分企业在经营不善、资金周转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是尽力挽救企业,而是想方设法逃废金融机构的债务,这使得金融机构坏账增加,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另一方面,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变,银行信用卡发放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但基数的增大并不必然导致纠纷增加,信用卡欠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个人信用意识淡薄。在金融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企业间借贷案件中,至少有30%以上的债务人拖欠债务后,或者去向不明,或者避而不见,一部分债务人甚至转移财产,造成案件送达难、查明事实难和执行处置难。此外,在民间借贷中,往往是熟人间借贷,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规范,甚至可能仅凭口头约定,债权人一旦出现资金问题,逃债的风险很大。这些问题的背后一个共通的原因就是信用意识淡薄,社会信用体系、金融信用体系缺位。 个人、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与社会信用体系缺失之间是恶性循环的问题,一方面,信用意识淡薄会导致不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信用体系缺位、失信惩戒机制缺失,造成守信无利、失信有利的现象,进而诱导部分个人和企业形成违约、失信成本较低的错误观念。 3.金融机构金融制度不配套、内控机制不健全 从调研总结的情况来看,以金融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金融案件中,引发纠纷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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