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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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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课件.pptx

    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一、企业的现代化一、企业的现代化环境管理模式环境管理模式(一)企业环境管理的模式u GB/T24001管理模式:u HSE管理模式: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模式u QOHSE管理模式: 根据GB/G19001(QMS)、GB/T24001(EMS)、GB/T28001(OHSMS)标准,对三种体系进行整合,建立并运行QOHSE管理体系(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意义1、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2、使企业从根本上实现污染预防、推行清洁生产 控制污染排放点,实现达标排放,降低环境事故风险 降低产品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改革工艺和材料,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改造或更新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利用3 3、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加强管理 改革工艺技术 改造设备4 4、保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环境刑事责任、保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环境刑事责任(三)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持续改进持续改进管理评审管理评审总要求、环境方针总要求、环境方针 策划策划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目标、指标和方案目标、指标和方案实施与运行实施与运行资源、作用、职责和权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限能力、培训和意识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文件文件文件控制文件控制运行控制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应急准备与响应检查检查监测和测量监测和测量合规性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防措施记录控制记录控制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1、制定环境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环境方针应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对遵守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续)2、获取适用于企业的环境法律法规;3、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4、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专门的管理者代表;5、能力、培训和意识;组织应确保所有为它或代表它从事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该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训或经历。 (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续)、运行控制(1)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运行,以确保其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2)运行控制的内容可包括:废气控制、污水控制、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环境相关设备管理、能源管理、资源管理、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控制、清洁绿化管理、污染控制等。(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续)、应急准备和响应:(1)组织应确定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规定响应措施。(2)组织应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伴随的有害环境影响。(3)组织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续)、合规性评价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组织应定期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组织应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一)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一)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目的1、促进企业重视环境管理工作,自觉遵守环境法规与环境管理制度;2、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的组织结构,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强化环境管理质量;3、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企业主要环境负责人逐渐达到职业化,强化环境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水平; 4、加强企业配合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5、改善企业与环保部门及周围社区的沟通与交流。(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作用(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作用1、督促企业提高自主守法能力与水平,使环保部门能够更好的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2、企业环境监督员职责的履行,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三)企业环境监(三)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框架督员制度的框架企业环境管理总监企业环境管理总监日常汇报事故报告监督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企业环境监督员环境监督员(水质)环境监督员(水质)环境监督员(大气)环境监督员(大气)环境监督员(固废)环境监督员(固废)(四)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岗位职责(四)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2、负责监督、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的工作,审核企业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等;3、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削减目标;4、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5、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制度。(五)环境监督员的岗位职责(五)环境监督员的岗位职责(1/21/2)1、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企业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3、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4、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的工作;5、负责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五)环境监督员的岗位职责(五)环境监督员的岗位职责(2/22/2)6、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削减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7、协助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8、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进行处理;9、负责环境统计工作;10、负责组织对企业职工的环保知识培训。三、三、 环境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与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融合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融合四、合规性评价四、合规性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依据(1)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第1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43、4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3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9、20、29、34、44、50条。(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续)(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 (1)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2)有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单位是否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是否经过批准同意。(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续)(4)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在开工建设前是否重新审核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建设单位对已经进行过环评的建设项目满5年后才开始建设,是否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进行了审核。 (二)“三同时”制度1、依据(1)法律环境保护法第26、3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7、7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4、48、81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69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15、48、50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0、30、35、51条。(二)“三同时”制度(续)(2)行政法规及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三同时”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1)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是否:环保设施已同时建成;环保设施是否经过验收;环保设施验收是否合格。(二)“三同时”制度(续)(2)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在进行试生产前是否: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是否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经同意后才开始试生产;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是否主体工程与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一起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是否向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设施验收的申请;试生产需超过3个月时,是否提前提出延期申请。(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1、依据(1)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7、3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4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1、7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2、67、74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29、42、49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32、53、68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6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续)(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8、19、20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7、8、9、10条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续)(3)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6、37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4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1、73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2、78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1、34、44、68(四)、74(二)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5条。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1)进行新、改、扩建设的排污单位是否在一个月内进行了申报登记工作; (2)企业排污情况发生变化(如检修、维修、技改、原材料发生变化等)是否在变更前15天及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 (3)企业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改变(如事故)时,是否在改变后3天内履行排污变更申报手续; (4)企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处理设施后是否进行了申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续)(5)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领取排污许可证; (6)是否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7)企业是否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 ;(四)排污收费制度、依据(1)法律环境保护法第28、3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4、4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6、75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51条。(四)排污收费制度(续)(2)法规及规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排污收费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1)企业向大气或者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时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排污费; (2)企业在直接向水体和海洋排污时是否按照国家的要求缴纳了排污费; (3)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4)企业是否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填埋方式处理了危险废物,而没有缴纳排污费; (5)企业是否不具备减免条件而申请了减免,是否不具备缓缴条件而申请了缓缴 。(五)达标排放制度1、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4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9、74、30、31、32、76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9、33、34、35、36、73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3、28、43、44、59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8月)第7、16、17、27条;相关的排放标准。 (五)达标排放制度(续)2、合规性评价(1)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检测,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SO2排放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有些省对工业粉尘、烟尘也有总量控制要求。)(2)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中COD、氨氮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达标排放制度(续)(3)企业排海陆源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要求; (4)环境噪声是否达标排放。在城市范围内的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合规性评价四、合规性评价企业对污染防治法遵循企业对污染防治法遵循 情况的自我评价情况的自我评价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 (一)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13条)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 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二)企业在煤炭开采和工业生产过程中是否采用了清洁燃料1、企业在开采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时是否配套建设了煤炭选洗设备;2、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停用高污染燃料 ;3、企业是否在城市管网覆盖地新建燃煤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选洗设施,使煤炭中所含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24条)2、政府划定的禁燃高污染燃料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25条)3、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8条) 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三)企业向大气排放粉尘等污染物是否采取了防尘措施1、企业在向大气排放粉尘时是否采取了除尘措施;2、企业在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时是否采取了密封等防护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6条)2、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42条) 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四)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尾气是否采取防治措施1、企业在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时是否采取了脱硫措施; 2、企业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时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批准;3、排放恶臭或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38条)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37条)3、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40条) 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五)建筑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了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单位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扬尘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或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的措施。(43条)一、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六)餐饮服务行业是否采取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从事饮食服务的经营者是否采取防治油烟污染的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44条)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一)排污企业必须达标和达到总量要求排放水污染物1、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是否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是否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9条)2、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18条)3、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20条)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二)对排污企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的要求1、重点排污企业是否安装了水污染物的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2、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 3、企业在排放工业废水时是否对其进行了监测并保存了原始记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3条)3、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3条) 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三)排污口设置要求1、企业的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2、企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是否取得水主管机关的同意;3、企业是否私设暗管或者采取了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4、企业是否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规章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遵守水主管部门的规定。(22条)2、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主管机关同意。(17条)3、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65条) 4、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2条)5、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57条) 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四)禁止排放的要求1、企业是否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2、企业是否向水体排放了剧毒废液; 3、企业是否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地下;4、企业是否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5、企业是否在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排放的要求 (续)6、企业是否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7、企业是否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的废水;8、企业是否违法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9、企业是否违法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29条) 2、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29条)3、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地下;(33条)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29条)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33条)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续)6、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34条)7、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的废水;(30条)8、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35条)9、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36条) 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五)对企业达标排放的要求1、企业在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2、企业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水体的水温是否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3、企业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时是否经过消毒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30条)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31条)3、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32条)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六)禁止企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1、企业是否违法建设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企业是否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42条)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七)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的要求1、企业是否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企业是否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3、企业是否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58条)2、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58条) 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八)饮用水源二级、准保护区保护要求1、企业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企业是否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企业改建建设项目,是否增加排污量。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59条)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60条) 二、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九)应急响应要求1、企业是否制定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了演练; 2、企业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67条)2、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68条) 三、企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一)对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的要求企业是否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噪声,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在城市区域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3条)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 2条)三、企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二)对企业在城市区域排放噪声的要求1、企业在城市区域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时是否事先经过批准; 2、企业是否违法在城市敏感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3、企业是否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4、企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是否违法使用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在城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9条)2、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45条)3、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45条)4、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44条)三、企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三)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环境噪声的排放要求1、新建或者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企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设施排放的噪声是否符合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3条)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4条)三、企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四)建筑施工噪声的排放要求1、施工噪声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施工前是否进行申报;3、夜间施工是否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4、夜间施工是否向周围居民进行公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8条)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29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续)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作业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4、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30条)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建在特殊保护区内。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在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22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二)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的相关要求1、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2、在运输固体废物时是否采取了防丢弃、遗撒的措施,效果如何。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17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三)对矿山企业的要求 、矿山企业是否采用了科学的方法和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2、矿山企业的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封场。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1、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第36条)2、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36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四)对工程施工单位废物处理要求1、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2、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第46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五)对废物转移的要求1、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是否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2、转移危险废物是否经批准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23条) 2、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59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六)对进口废物的要求 1、是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2、是否进口了列入禁止进口目录中的固体废物;3、企业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是否经过批准。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1、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24条)2、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第25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七)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1、企业是否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场所及设施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3、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是否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52条)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第56条)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58条)4、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58条)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5、是否在运输时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6、是否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7、是否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8、是否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续)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60条2款)6、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做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61条)7、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55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60条) 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 9、是否制定了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62条)四、企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的符合性自我评价(续)10、是否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11、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12、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固体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续) 10、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57条) 11、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57条) 1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57条)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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