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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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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共1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1.企业的定义:企业是依法成为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三个角度):从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第二经济特征;从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企业的法律特征。3.企业的分类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多元投资企业和单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4企业法: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一、定义: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二、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三、几种重要的企业法律形式:独资企业:是有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特征:无限责任;纳税很低,且只交个人所得税,且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含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无限连带责任;不交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人数上限为50人);合伙人之间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公司企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一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四、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影响因素:(1)备经营事业的性质和规模;(2)参加经营事业的人员的数量、功能分配、责任心和其他素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状况;(3)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结构;(4)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5)风险的大小;(6)投资利益转让的方便等。五、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对企业所负债务,不同形式下的投资人所负债务责任不同,主要分为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三种。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第三章 企业设立法律制度1.企业的设立,也称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2.审批制度:准则主义(注册制):我国大部分都采用此方式来对企业评定;特殊需要审批产业管制专属审批(电信企业、能源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此外,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凡向公众发行股份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审核批准);特殊行业经营资格确认审批;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审批;3.企业设立登记:定义: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后予以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意义: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尤其是能够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管辖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企业为被告时的司法管辖;通过企业设立登记,将企业的投资关系确定下来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登记,可以使国家掌握、了解企业的行业和区域分布以及其他经济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通过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大家,依法保护扥及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4.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合伙企业名称的保留期为180天);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并进行登记。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特殊规定:企业名称中如使用“总”字,则须有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使用所从属企业的字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冠以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词语第四章 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独资企业:也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名义(或者说商号名义)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但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只以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独资企业本身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可看作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税收;独资企业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人员三、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不同点:1、法律主体上: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则相反;2、财产关系上: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意义上企业的资产,而一人公司有注册资本且独立拥有财产;3、从责任形式上:独资企业的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债务只负有限责任;4、从税收征纳体制上: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独资企业业主对于受聘管理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监督权,在其有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或其他不轨行为时可解除其职务停止聘用。受聘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所带来的效益归业主个人,如造成损失则由业主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对受托人或其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章 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法律原则:(1)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伙协议为基础,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3)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4)相互有代理关系、无限连带责任;(5)不由企业缴纳所得税,而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6)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7)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8)法律保护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实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内容:(1)名称、地点(2)目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企业管理权利:(1)共同管理、重大事项一致通过(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册等财务资料,有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分投资多寡按合伙人每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表决决定。合伙人的义务: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的行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对内有效,对外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合伙协议不得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四节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负连带责任因合伙协议而发生,但不受合伙协议其他约定的限制,是法定义务。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律也限制合伙人将其入伙的财产份额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债务或其他人债务设为质押。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得告知全体合伙人,以便由出价高的合伙人优先受让,以防止合伙企业中出现对抗和裂变,第三人不得优于其他合伙人而取得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五节 入伙、退伙及合伙人地位的特别变动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新合伙人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制度。基于此,法律上要求在新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前,原合伙人必须将合伙企业的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向新入伙人全年说清,以使其有足够的资料去判断是否加入合伙企业。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退回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任意退伙(声明退伙)任意退伙理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任意退伙得满足的条件:(1)事先通知(提前30日);(2)避开合伙事业的旺盛季节或繁忙时期;(3)合伙人的退伙要完成其负担的合伙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法定退伙的理由:(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的理由:(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货人已分担合伙债务时,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企业形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得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由一个活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有限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其中至少有伊人或一人以上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仍然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得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署;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合伙人之间还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仍然存在着信任关系。(有限合伙人总人数不得超过49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据此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以认缴的投资额为限负责,因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丧失管理权。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关于合约上的权利和制度权利;关于投资确认与保障的权利;关于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关于投资处分的权利;独立从事个人业务的权利。法律不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有限合伙企业间进行交易,也不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的监督权利。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如有瑕疵,在合伙企业对外清偿债务时,仍然负有不足出资的责任);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业务;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质询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物等;按照我过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和合伙人退货后,对基于其退伙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5.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合伙人身份的转换。(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仅剩一人时也可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如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解散等情事,其继承人、监护人、权益继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或者代行权利。(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章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1.国有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所以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所有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全力和义务的法人组织。2.国有企业的形式:主要有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3.国有企业的特征: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有法人资格;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想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4.国有企业法的特征:国有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法理发的基础标准体现所有制和企业法律形式的兼容性;国有企业法公法属性强。5.国有企业的权利:有众多权利,其中 有资产处置权:对于闲置设备和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除外。6.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和审议厂长(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 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的机构的决定选取厂长(经理),报政府批准。第八章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性质: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或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具有 法人资格 或者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在城镇范围内兴办并主要由城镇居民就业的企业,其基本特征诸如财产属于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地位:城镇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职工人数的多寡,企业设立相应的权利机构。(300人以上,设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下组成职工大会,100人至300人之间任选)3.乡村所有制企业:乡村所有制企业是由乡或村的农民集体兴办的,企业本身并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企业的财产权事实上是经营管理权。第九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国外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权益的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娿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独资合伙企业,是指由境外的企业、个人与境内的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再我国境内参与投资设立的普通和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2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合资企业为3个月,合作企业为45天,外资企业为90天。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用管理体制;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放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合营企业的章程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4.中外合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企业的智力机构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中外双方投资总量的25%;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5外方如何先行回收投资?三种方法:企业税后利润中多分配,逐年递减;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投资。6外资企业的特征: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是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第十章 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的特征: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法人资格;依法定程序成立;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2、公司的种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国营公司、私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及相互持股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 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咨询服务公司、建筑公司、运输公司、证券公司等; 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两合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依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三类,凡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称为人合公司,典型的是无限公司,凡公司的经济活动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称资合公司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兼取个人信用与资本信用的是人合兼资合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联合公司。封闭性公司也成为股票不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经由特定的股东持有,不能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的股份可以有条件的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开放型公司又称股票上市公司方正公司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种分类方法在英美法系中适用。 母公司是持有他公司发行股份50%以上的公司,该他公司就是母公司的子公司。最关心的恶就是保障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保障与子公司交易的任何当事人的利益安全。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经营机构,没有独立的公司人格,不能独立承担对外的民事责任它也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股东大会和股东会没有董事会一般只设经理职务。 3、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 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 公司发的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 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中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且在法律文本中融于一炉,成行云流水之结构。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责任概览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一般最多为50人; 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除向公司承担继续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外,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一般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约定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公司经营范围;第三,公司注册资本;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公司法定法人代表;第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办理审批手续。批准三种情况:一是某行业的公司由某特定的政府机关审批并进行业务监督管理;二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有的经营项目应该特定政府机关的审查批准;三是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需经商务部门批准;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费用和责任。费用一般来讲经全体股东同意可按下述两种办法处理:由股东分摊或列入公司成本开支。责任主要是指股东或承担设立事务的股东因设立行为对各债权人、公司和其他股东所发生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二、法理上将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称为共益权。三、股东的义务主要是出资的义务、出资填补的义务、不得抽回其出资的义务以及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四、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救济制度的安排有以下内容:(1)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起确定决议无效之诉讼。(2)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3)规定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和行使权利。(4)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妨碍或者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5)规定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以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6)规定公司如果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合并或分立时转让主要才占、营业期限届满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不能满足股东请求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7)规定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包括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等)侵犯公司利益时,股东可先行启动内部救济程序,然后提起派生诉讼。(8)规定对董事、高端人员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其他行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9)规定公司出现僵局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系统四个部分组成。一、股东会(一)股东会的地位与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第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第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集临时会议。按照我国公司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二、董事会1、董事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位逾3年。2.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到13人,规模较小的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3.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的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本公司的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 监事会地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组成:一般的有限公司以3到5人为宜,股东较少的,则可设立1到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大鸟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责: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基于股东的请求,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节 一人公司一、立法背景: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制度要点:为了防范社会风险,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不能撒豆成兵)而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鸡生蛋、蛋生鸡)。第六节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企业类型中并不是一种新形式,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2.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由于其股东是国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不需要设立股东会协调股东之间的事宜,故法律规定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称为股东权,一般包括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参与权和管理者选择权。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具有的法律特征:(1)以协议方式进行;(2)股权的转让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3)公司股权的转让涉及交易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包括公司本身的利益,因此交易的进行不能不取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的我国的相关制度的核心内容:(1)外部转让行为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需要公司的同意;(2)规定了征求股东意见的程序;(3)确定了“不同意股东强制收购”制度;(4)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制度;(5)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内容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法律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因特殊程序和事件发生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指公司股东在公司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回其持有的股权的行为。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股东概念: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股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灵活转让; 受强制性规范约束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适格的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 由全体发起人注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制定公司章程; 履行审批手续; 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 全体发起人缴付首次出资完毕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公司的领导机构。尔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经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无误后发给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公司即告成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适格的并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协议; 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 已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申请有关的批准; 由全体发起人以书面实行认购公司章程确定的股本总额的35%以上,并得全额实际缴付。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筹集公司注册资本中除发起人认缴部分以外的其余资金;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 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有效设立的责任;出资不足或者有瑕疵的补缴与不足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 其他责任。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股东权利原则,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利制衡原则,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二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三股东大会 性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种类:定期年会,临时会议 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对增资减资做出决议,对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对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四股东大会的召集:正常情况下由董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由监事会、审计员、清算组织、重整人、法院召集。五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六董事会与经理 1.董事会地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代表公司行驶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2.董事会特征: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法定的常设机关;对外代表机关;经营决策机关;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 3.董事会种类:内部董事,外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4.董事的任职资格:国籍限制;年龄限制;持股限制;兼职限制;能力品行限制;其他限制。5.董事长的地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可以设副董事长。6.董事会会议种类:例行会议,临时会议。7.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构。七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1.监事会法律特征: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行使职权具备独立性,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权。2.监事会组成: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八上市公司治理特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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