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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经济法律基础(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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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经济法律基础(共2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 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立法精神、法律条文或法学理论,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概念、术语、内容、含义等所作的说明。这是指广义上的法的解释。而关于“法律解释”,我国立法法规定,解释权只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即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组织,以及它们的公职人员,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组织或个人,使之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使之受到法律制裁,以实现法律规范目的国家职能活动。 4、 无权代理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5、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6、 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1、 简述法的结构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要素构成。 (2)法律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应该辅之以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区分标准。 (3)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的是各国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国内法的统一体系。不同的国家以及它们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由现行的或即将制定的国内法所组成的不同的法律体系。 2、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经济管理关系;第二经营协调关系;第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第四,涉外经济关系。 3、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4、 简述债的概念及发生依据 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3楼发生依据:(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其他根据。 5、 简述财产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形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一是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孳息、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添附;二是传来取得,包括因买卖而取得所有权、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因互易而取得所有权、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人抛弃其所有权、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六、案例分析 1、下列活动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1) 2001年5月1日,某公司接送师生春游。 (2) 张某借用李某的私房一套。 (3) A公司购买B公司的电子产品。 答: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公司,师生  客体:春游服务 (2)主体:张某,李某  客体:租赁物 (3)主体:A公司,B公司  客体:电子产品 四、名词解释 1、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其财产为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3、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6、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简答题 1、简述国有企业厂长的职权。 (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2、简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4、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 (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 (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6、简述构成内幕交易的条件。 (1)须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掌握内幕信息。 (3)从事内幕交易。 六、案例分析 1、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亏损,于是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随后自行招聘新厂长,该厂长上任后,解除两名副厂长的职务,另外组成领导班子。由于经营有方,企业不久便扭亏为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厂长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质奖励。            问:该企业在上述活动中,有无与法律不相符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A、“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亏损,于是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随后自行招聘新厂长”,不对。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没有直接任免厂长,依法因由职工代表大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罢免原厂长,任命新厂长。  B、“该厂长上任后,解除两名副厂长的职务”不对,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没有直接任免副厂长职务的权利,依法因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解除两名副厂长的职务。  C、“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厂长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质奖励。”不对。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没有直接给厂长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质奖励的权利。依法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厂长相应的奖励。  2、2000年,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各出资30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6楼           问:上述过程中有那些不合法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A、“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0万元” 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价出资的,最高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     B、“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方式是有限责任。     C、“两名监事” 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至少要3人组成。     D、“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E、“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不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四、名词解释 1要约邀请 是一方当事人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2. 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以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3. 同时履行抗辩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4. 合同的解除 合同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5.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而为担保,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6. 定金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之后、履行之前,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五、简答题 1、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2、简述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履行的概念: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 原则:一是全面履行原则,二是诚实信用原则。 3、简述合同有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  (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予以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根据履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是常见的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金钱给付,使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得到相应的弥补。 (4)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当发生违约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6、简述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成立与生效条件不同。抵押的成立、生效以书面抵押合同为依据,质押必须待出质人将质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才发生效力。 (2)标的物不同。作为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及权利,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得为质权的标的。 (3)权利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公示为登记,质押一般无需登记公示,因为移转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方法。但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4)担保作用不同。抵押以优先受偿效力实现其担保作用,质押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尚具有留置效力,即由质权人占有、留置标的物,对出质人造成心理压力,促使其及时清偿债务。 六、案例分析 1、某合成纤维厂向某化工厂发去电报,我厂现需甲种原料10吨,吨价3500元,如有,请发货,货到三日付款,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向合成厂电称,我厂可供甲种原料15吨,吨价3700元,另有乙种原料10吨,吨价3000元,要否?合成厂复电称:同意你厂甲种原料价格,但只需12吨,另要乙种原料8吨,吨价2800元。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即向合成厂发货甲种原料12吨,乙种原料8吨。 9楼(1)合同厂和化工厂之间是否订立了有效合同?如果是,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2)上述过程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每一阶段各方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答:A、合同厂和化工厂之间订立了有效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化工厂向合成厂提供甲种原料12吨,吨价3700元,乙种原料8吨,吨价2800元”     B、上述过程是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各阶段各方的地位是: 第一阶段:“某合成纤维厂向某化工厂发去电报,我厂现需甲种原料10吨,吨价3500元,如有,请发货,货到三日付款,” 合成纤维厂是要约人,化工厂是受要约人 第二阶段:“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向合成厂电称,我厂可供甲种原料15吨,吨价3700元,另有乙种原料10吨,吨价3000元,要否?” 化工厂是要约人,合成纤维厂是受要约人 第三阶段:“合成厂复电称:同意你厂甲种原料价格,但只需12吨,另要乙种原料8吨,吨价2800元。化工厂收到电报后即向合成厂发货甲种原料12吨,乙种原料8吨。” 合成纤维厂是要约人,化工厂是承诺人。 2、2000年5月1日,某商场与某公司之间签订300箱卫生纸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公司在5月1日至5月31日间,分三批交货,待全部货物交清后商场即付清全部货款,2000年5月5日,该公司在交付第一批货物,100箱卫生纸后,发现该商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申请法院破产,该公司遂要求商场提供担保,否则不再履行合同,商场不同意,要求该公司如约履行。双方协商不成,商场向法院起诉。 问: (1)、该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答:A、公司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对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有相应的条件,案例中的情况恰好符合其条件,具体如下: 某商场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300箱卫生纸购销合同是双务合同,且义务的履行是有先后的,后履行义务人即商场在订约后履行义务的能力明显降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申请法院破产”,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后履行义务人即商场不愿意提供担保。 B、补救措施是商场及时提供担保 四、名词解释 1、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和其他特定目的的需要,授权政府专门机构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居民、非居民就其所得、财产或者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之债。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 3、商标  商标是由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5、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决的活动。 五、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点 (1)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这是其本质属性。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且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以明知为要件);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由商标名称或图案组成的物质实体;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简述仲裁和调解的区别 (1)灵活度不同。在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有一方不愿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任何人不得强迫其参加调解。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依法按照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当事人单方不得随意改变、终止仲裁程序;一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机构可以缺席裁决。 (2)效力不同。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作成以后、签收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则由仲裁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无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且裁决一经作出便立即生效,无须当事人签字。 六、案例分析 1、1985年,甲厂研制出一款新型饮料,取名“幸福”,推向市场获得极大成功,成为全国知名品牌,2000年5月,外省乙厂也推出同样名字的饮料,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甲厂闻之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双方争执不下,问商标局如何处理? 答:名牌商标,先使用原则,商标局应该把“幸福”商标授予甲厂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经济法主体2个人独资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4票据5信贷合同五、简答题(每小题?分,共14分)1简述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有哪些?2。简述商业贿赂的特征。六、论述题(10分)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1998年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2)为省内重点国有企业某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元提供担保。(3)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5)买进部分外汇。试分析:(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2)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2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该区域内有市政府某机关办公房,并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椒件厂成品库房,该厂成品库房是5年前因厂房用地不够,经原市长的批准在该幅土地空地上建造了成品库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市政府某机关进行了搬迁;但某构件厂拒绝搬迁,双方发生争议。某构件厂拒绝搬迁的理由是:首先,某构件厂是国有企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归本厂使用已有5年,某构件厂当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某构件厂在该地建立成品库房,是经老市长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试分析:(1)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2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侦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5信贷合同,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在合同期满后由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1答题要点:合同的解除与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1)发生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法定事由。而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2分)(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途径不同。合同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而合同解除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即可实现,只有对方有异议的,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分)(3)发生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分)2答题要点:商业贿赂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包括买方和卖方。(2分)(2)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或受贿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2分)(3)商业贿赂的手段是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手段,其表现形式有回扣、免费度假、豪华旅游、色情服务、房屋装修等等。(3分)六、论述题(10分)答题要点:经济法有以下几个法律屈性:1 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1分)传统的一些资产阶级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一直是以“分别调整”为主的,但是随着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趋向也越来越强,可以说,当代的社会经济是沿着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的。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法律部门。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1分)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1分)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1分)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其间最重要的是必须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从整体、全局出发,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协调,以保证社会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的法: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1分)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1分)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1分)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1分)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1分)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要对社会负责,不能让不当的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总之,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1分)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答题要点:(1)属于中央银行职责范围的有第三项和第五项。(2分)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1分)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1分)(2)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不属于中央银行的职权范围。(2分)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3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分)2答题要点:(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并按照市政规划进行。(2分)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出让金。(2分)(2)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1分)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不能成立。(1分)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3分)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经济法概论(经济法律基础)期末复习重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2法的渊源与结构,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式。3、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生效的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包括组织)的约束范围。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4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特定机关依照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它是以确定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结果。法律制裁方法有:刑事制裁。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适用驱逐出境。民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应受到民事制裁。主要责任形式有:责令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收缴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等。行政制裁。主要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5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主要有:(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市场调节为主的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是由民法来调整。但这不等于说民法就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有横向经济关系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才使这类关系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构建者,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有形财物和无形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行为客体的实施者。它是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没有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更无法运行。有时候,主体的特性还直接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9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10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既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相对独立的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限制范围所为民事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l)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包括:(l)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本义务和附随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民事法律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1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14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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