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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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共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1:云岭至溜筒江公路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参建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防范安全事故,云岭至溜筒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第三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岭至溜筒江公路工程参建各单位。第二章 三类人员安全培训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等,包括:(一)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 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取证、证件复审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执行。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其他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 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二)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四)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六)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 有关事故案例; (九)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 有关事故案例; (四)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从业人员首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各单位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除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外,还应做好每月例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日常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与考核(考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三类人员的资格、资质管理台帐,并在安全生产月报中进行上报。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每月对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等进行整理归档。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包含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主讲人员、培训内容(可作为附件)等内容,且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签名。第二十六条 各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所辖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与计划的制定情况、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档案、管理台帐建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定期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不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之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