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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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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时间:2012年3月2日地点:党委会议室内容: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总队财务管理,规范财经工作秩序,强化财务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队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设在后勤部财务处;支(大)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设在支(大)队后勤部门。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集中核算管理,是指将总队、支(大)队本级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核算单位)一切经费收支分别归口到总队和支(大)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管理。总队修理所、农场、仓库、招待所的公用经费仍按原办法归口到总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第四条 财务集中核算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加强监督,增进保障,主动服务”的原则。在不改变核算单位经费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的前提下,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目标、统一预算、统一支付、统一制度的基本要求,对核算单位的一切经费收支进行集中核算管理。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五条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要设置会计、审核、出纳等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配齐配强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人员,所辖三个中队以上的支(大)队要保证34名财务人员,其他支(大)队要保证23名财务人员;各核算单位要设置报账员,报账员原则由司务长担任。第六条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工作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武警消防部队的财经法规、政策和总队的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工作秩序。(二)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每月向核算单位通报公用经费、伙食费收支情况,每季度向支、大队党委提交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三)负责年度经费的决算编报。(四)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所属单位备用金的核定。(五)负责经费、资产的核算管理,审核报销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六)集中管理会计档案,对会计档案统一立卷、归档保管。(七)负责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后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业务指导等工作。第七条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人职责(一)主持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全面工作,对主管后勤领导负责。(二)认真执行上级的财务标准制度、决定和指示,拟制单位年(季、月)财务工作计划,布置日常财务工作。(三)组织编制、审核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写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和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四)对预算执行情况或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向基层单位每月反馈一次伙食费收支情况,每季度反馈一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五)负责核算单位月用款计划、直接支付项目和用款额度的审批,经费结算(决算)凭证、会计报表的审签,保证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六)建立健全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协调上下内外关系,合理安排内部分工,检查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确保会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七)对开通的网上结算业务实施授权,并对网上支付、划转、财务POS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八)带头遵守财务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九)组织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基层报账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十)完成上级领导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会计员职责(一)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履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规范。(二)根据年度预算或开支计划,审核机关各部门、核算单位用款计划,核定核算单位每月的备用金额度。 (三)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和机关各部门、报账单位分项预算,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拟定、报批。(四)负责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标准的管理,并按各核算单位的人员实力、经费标准登记核算单位账务。(五)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分析,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分析意见;拟写核算单位月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六)及时与出纳、核算单位报账员核对账目,发现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七)负责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报批,保管单位财务印鉴、网上结算密钥,根据所授权限,对网上结算交易进行复核。(八)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时打印、备份,对磁介质保存的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归档。(九)负责票据的管理和电子开票系统的维护。(十)完成上级领导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九条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审核员职责(一)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二)审查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查原始凭证的要素是否完整。(四)审查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正确。(五)审核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六)审核货币资金的存、取与使用。(七)审核预算外经费的收支、上缴。(八)审核票据的使用和注销。(九)复核会计录入的记账凭证。(十)审核其他有关会计业务。第十条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出纳员职责(一)负责薪金和有关费用发放工作,按照结算规定、程序,办理经费结算,根据会计所提供信息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二)登记出纳日记账,及时与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开户银行核对货币资金,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月终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管理本级银行账户个人印鉴、支付密码、电子划拨操作卡以及重要银行结算凭证等。妥善保管和使用网上银行密钥,并根据所授权限的额度,进行网上结算交易。(四)协助整理会计档案。(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核算单位报账员职责(一)负责登记本单位的经费日记账,定期与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核对经费收支情况,掌握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二)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领取并发放本单位战士津贴。(三)负责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借记卡的管理、使用。(四)负责本单位与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之间的有关会计资料传递。(五)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资产管理、申领经费、账目公布等工作。(六)负责本单位原始凭证的预先审核、整理、粘贴和凭证移交前的保管工作。(七)按照伙食管理规定调剂好伙食,对每月的伙食开支情况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伙食管理“五项制度”。(八)完成上级领导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账户的管理(一)银行账户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只能开设部队行政经费、消防事业费两个基本账户,需要开设的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必须按规定报批。各中队和其它事业部门不得在银行开立账户。开户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及账户管理,按照军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规定执行。(二)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利用账户为单位、个人套取现金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三)各单位开设的临时账户,核算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向总队财务处申请撤销,并妥善保管撤销账户的有关审批手续。(四)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利用POS系统对核算单位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五)资金集中存储后基层各单位资金产生的利息统一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备用金的管理(一)各中队日常经费保障实行备用金管理,各支(大)队要根据现行经费管理模式,按照“便利合规、积极保障”的原则,合理确定核算单位的备用金额度和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实行自行采购的单位,伙食费备用金额度原则控制在3天内的伙食费标准,日常公杂费用原则控制在15天内的公用经费标准。(二)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要专门为核算单位的报账员办理一张银行结算借记卡,借记卡由报账员妥善保管、使用,借记卡内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各单位名下。报账员变动时,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必须对原报账员保管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进行清理、核对、销户,重新为新任报账员办理银行借记卡。第十四条 核算单位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支付津贴、退役费、福利费、军人保险、住房补贴以及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二)向个体经营者采购农用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三)支付采购过程中的差旅费。(四)训练、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及其他必须动用现金的支出。(五)支付因采购地点不明确、交通不方便等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含POS结算转账)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现金的款项。(六)1000元以内的零星支出。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各单位公用经费要实行预算管理,伙食费按计划开支,不得在预算以外和计划之外安排开支。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工作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内容完整、项目具体、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一)项目经费,如重大事业任务、基本建设、装备购置、全市重大活动等重大开支,支出须提交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实施公开招标。(二)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需说明理由。 (三)举办会议、培训,要注明具体开支内容,提供参加对象、人数、举办天数、拟举办地点等。(四)经费支出须注明事业任务开展的时间及承办人。(五)预算外经费的收支、预算,严格执行总队地方经费管理规定相关准则。第十七条 各单位或部门要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合理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经后勤财务部门汇总、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本级党委研究审定,并及时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一经党委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列入预算的经费开支项目,财务部门应及时保障经费供应,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未经批准的超预算、超计划开支,财务部门要拒绝结算。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按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原则在本部门预算经费指标内调整,因临时任务确需追加预算以及紧急开支的,必须经本单位党委研究审批,同时,在当年9月份根据本单位实际,对预算进行调整,对于经费来源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安排追加经费项目。第二十条 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周食谱制定伙食费开支计划,伙食费开支计划必须由中队分管后勤工作的干部、支(大)队分管伙食的干部、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人等审签,作为经费开支报销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核算单位制定的伙食开支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要按规定程序报请支(大)队领导同意,事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第五章 经费核算管理第二十二条 财务核算中心要根据经费来源和使用性质,按照国家、军队有关会计规则组织会计核算,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账薄。(一)各核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按部门核算管理。总队财务核算中心在总队武警行政经费账套内按部门分别设置修理所、农场、仓库、招待所公用经费明细账。各支(大)队财务核算中心在支(大)队武警行政经费账套内按部门分别设置所属中队公用经费明细账。(二)各核算单位的生活费(干部、士官工资、义务兵津贴,伙食费)按单位核算管理。各支(大)队核算中心要按照所属单位名称,建立各核算单位生活费账套,并严格人员实力和经费标准管理。(三)核算单位设置现金日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辅助账。第二十三条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依据核算单位提供的附有原始凭证的“经费结算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第二十四条 经费核销办法(一)公用经费。各支(大)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要根据总队公用经费标准,编制各核算单位公用经费计领表,按部门记入到各单位的贷方“向上请领”栏,支出时记入核算单位的借方“直接支出”栏。(二)生活费。各支(大)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要根据部队现行生活费标准,编制各核算单位生活费决算表以及本单位生活费决策汇总表,以单位核算的形式记入生活费各科目的贷方“向上请领”栏;支出时以单位核算的形式记入各核算单位生活费各科目的借方“直接支出”栏。(三)伙食费核销时一律记入伙食费的目级科目,统一从“义务兵基本灶别伙食费”中支出,年终将伙食费目级科目中的余额,转入“义务兵基本灶别伙食费”后,结转下年。第六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 核算单位应根据经费供应标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月或周经费开支计划。第二十六条 经费结算报销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办理,一切经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结算时,填写经费结算单据,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由报账员到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办理经费结算。第二十七条 核算单位报账员要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经济业务的类型进行分类、序时编号,及时粘贴原始凭证,填制“经费结算表”,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二十八条 核算单位每周到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办理1至2次经费结算业务,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与报账员对传递的原始凭证资料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凭证传递表,由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审核员进行审核。第二十九条 伙食管理实行集中采购或统一配送的支(大)队,每周要与配送单位结算1至2次,结算伙食费开支业务时必须附有每日的采购或配送清单以及伙食单位的食物验收单,按规定程序经中队食物验收人员、分管后勤干部、支(大)队分管伙食的干部、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等审签后,方可办理经费结算。对未经伙食单位验收、审签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第三十条 支(大)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每月1日前组织发放所属单位的干部、士官工资、各种生活补贴和义务兵津贴。干部、士官工资通过银行划入个人的工资卡,义务兵津贴由报账员领取现金后统一发放。发放干部、士官工资的银行回执、义务兵领取津贴的回执与发放工资明细表一同粘贴于记账凭证后,作为记账依据。第三十一条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每季度向核算单位反馈一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及有关意见,经核算单位确认后,汇总分析,并形成财务报告,分别报送上级党委;支(大)队核算中心每月要向核算单位反馈一次伙食费支出情况,核算单位汇同主副食品消耗后定期向官兵进行公布。第三十二条 支(大)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每月要与核算单位报账员核对备用金额度;年终集中对备用金进行一次清理,确保资金安全。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统一归档保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经办、审核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一人不得办理借款、支付、审核、报销业务。出纳员不得同时兼任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务人员要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核把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核销;对弄虚作假、非法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限期更正、补充。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大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每月听取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汇报,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财务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经费使用审批按照总队经费使用审批权限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总队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队后勤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主题词:财务 集中核算 管理 办法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2007年12月25日印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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