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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共2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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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共22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 名词解释4*4 简答4*6 论述2*10 案例2*12一、侵权法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二、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1. 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 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 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l 损害赔偿名词解释:损害赔偿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名词解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含义+内容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2)分类: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意违背善良风俗(3)方式: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不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包括: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4)样态:直接行为:自己的行为间接行为:被监护人实施的行为;被管领物的行为(二)损害事实的类型 (1)含义: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2)分类: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损害:对人格权的损害对身份权的损害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的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三)过错、损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关系(一)含义1过错(综合说):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2.损害结果: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3.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要素。(二)关系1.违法行为与过错:联系: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区别:(1)过错是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是客观方面,两者在认定上经常相互印证。过错原因力赔偿范围;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2)违法性和过错可能分属不同的主体。如未成年人侵权时,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过错则属于监护人。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3.过错与损害事实:过错是针对对损害事实的故意和过失4.过错、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l 原因力名词解释:原因力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强度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强度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四、侵权责任形态(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一)替代责任1.概念: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2.特点:(1) 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2) 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3) 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3.构成要件(1) 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法定监护之下)(2) 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3) 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4.类型(1) 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2) 可以追偿的(只要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3) 非典型性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l 过失相抵名词解释:过失相抵1.概念: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特征: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受害人一方有损失。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受害人需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比较过错。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原因力比较。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1.概念: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特征: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受害人一方有损失。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受害人需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比较过错。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原因力比较。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五、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l 过错责任原则 (一) 含义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二)内容1.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1)过错责任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2)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2.过错是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1)在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须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该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三)适用 1.适用范围:一般的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3.适用方法:(1)一般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2)特殊适用方法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l 抗辩事由 名词解释:抗辩事由1、概念: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用于证明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2、特征:对抗性、客观性3、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 (2)客观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可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3、分类(1)一般免责事由(正当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原因) 一般免责事由,也称为正当理由,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原因,指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排除了因果关系要件。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和第三人过错。(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1、概念: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用于证明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2、特征:对抗性、客观性3、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 (2)客观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3、分类 (1)一般免责事由(正当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原因) 一般免责事由,也称为正当理由,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原因,指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排除了因果关系要件。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和第三人过错。(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六、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按照行为的不同类型所承担的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分别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竞合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共同侵权行为1.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2.法律特征(1)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2)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3) 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多导致损害为同一且不可分割(4)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类型(1)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产生的共同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其加害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2)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共同侵权行为(二)连带VS不真正连带概念:(一)连带责任1、 概念: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责任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责任人向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2、分类(1)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2) 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3) 其他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部分分别侵权行为)(二)不真正连带责任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个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三)区别1.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意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共同侵权、叠加分别侵权、合伙债务、代理关系、保证关系)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唱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仅有一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即: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或者血液提供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 人与污染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三)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l 侵权责任竞合1.概念: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2.类型(1) 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2)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3)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l 侵权责任聚合1.概念: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2.类型(1) 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2) 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聚合 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聚合 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l 侵权责任并合 1、 概念: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又增加规定了新的侵权人承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其他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侵权,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2、 特征(1) 原侵权人与新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2) 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3) 法律又规定新增加的侵权人加入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4) 原本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与新增加的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形态相重合l 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一.区别1.概念:侵权责任竞合: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冲突的现象。侵权责任聚合: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2.类型: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侵权责任聚合:(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四种情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与不当得利聚合、与无因管理聚合、 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3.产生原因:责任竞合:不法行为产生后,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责任聚合: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例如侵害名誉权,导致损害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聚合。4.请求权:责任竞合:虽然产生了多项请求权,但多项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给付目的,因此互相排斥,不能并存,择一请求责任聚合:责任聚合产生的是多项独立的请求权,这些项请求权的给付内容相互独立,并不相同,一并请求5.选择适用: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责任聚合: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权裁量适用5.目的:(民事内部)竞合:大多带有补偿损失的性质,很难实现补偿全部损害的目的。聚合:意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对全部损害进行补救。6.着眼点:(民事内部)竞合:在多种民事责任中选择一种作为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根本性的,重点在法律确定民事责任。聚合:在于用何种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它的实施必须依据已经存在和确定的民事责任。7.法律应用:(民事内部)竞合:一般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聚合:一般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因为聚合一般违法的是一个法律;二.联系(民事责任内部的聚合与竞合)1.两者都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2.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一样,都是同一事实产生了多重请求权。3.该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七、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l 用人者责任 P190(替代责任)(一)概念: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为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二)特征(1)侵权责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2)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3)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责任人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相区别;(4)责任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作用不同(三)类型1、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第三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责任构成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客观说:该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与用人单位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一致,除外情形:超越职权的行为、擅自委托的行为、违反禁止的行为、借用机会的行为(2) 损害:第三人的损害(3) 因果关系: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4) 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不要求行为人的过错,本质上是一种加重责任。2、劳务派遣责任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2)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3) 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4) 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责任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劳务关系(2) 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地位(3) 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劳务(4) 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法律责任(1)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具体责任(看书)一、产品责任 p.2171、 概念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或者有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之虞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特征:(1) 发生在流通领域(2) 产品存在缺陷概念: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体含义: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产品之外其他的财产安全 缺陷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种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跟踪观察缺陷(3) 特殊侵权责任:人对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任2、 构成要件(1) 产品存在缺陷(2) 人身、财产受到损害(3) 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3、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免责事由(1) 一般免责事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参考有关运输者仓储者的规定)旧产品(超出有效期或者使用期)明显的危险无警示义务(2) 特殊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与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责任的关系)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存在的。(与跟踪观察义务的关系)4.责任主体(1)生产者:成品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原材料生产者;准生产者(名义生产者)(2)销售者:以经营该产品为业;该经营为长期;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5.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追偿)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p.2281、 概念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2、 构成要件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在道路交通过程中,道路交通参与人违反不可侵义务以及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机动车处于运行状态是其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害事实由于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采纳因果关系规则等来确定。(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般都表现为过失。机动车一方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有过失;违反普通人注意义务,为有重大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物为同一注意,为有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有重大过失。3、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1)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欲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害的。4、 基本规则(1) 保险优先原则发生事故,首先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强制保险范围内,不适用侵权法的规则,不问过错;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部分不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处理。(2) 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人身损害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互相之间(3) 适当的过失相抵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事故中各有过错的,实行过失相抵;但由于实行优者危险负担规则,因而在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了机动车一方责任后应适当增加,以不超过10%为妥,同等责任下不超过60%。(4)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的过失引起的,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过失程度,机动车一方承担数额一般在5%10%(5) 受害人故意交通事故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5.责任形态:替代责任、自己责任、连带责任 (支配理论与运行利益)三、医疗损害责任 p.2521、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特征: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责任原因是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2、类型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l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要求,违背告知或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既成事实的损害如隐私权和可期待利益的损害如医疗水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损害责任。 责任构成: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医疗伦理过失 法律特征:医疗伦理过失、人身损害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过错推定 类型: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知情同意损害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l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人身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医疗技术过失 法律特征:医疗技术过失、人身损害事实、原告证明 类型:诊断过失损害责任;医疗过失;护理过失;感染、传染;孕检生产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的成立:患者举证l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构成: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缺陷产品 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中间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责任的成立:举证责任倒置(院方举证)l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责任构成:诊疗活动中违反管理规范或管理管理职责、损害、因果关系、医疗管理过失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类型:违反紧急救治义务、违反病历资料管理职责致害、救护车急救不及时、违反管理职责致使孕妇报错孩子、违反处理患者医疗废物侵害患者权利、医务人员擅离职守四、环境污染责任 p.2871、 概念: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2、 构成要件(1) 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2) 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3) 须有因果关系3、 类型(1) 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2) 水污染侵权行为(3) 大气污染侵权行为(4) 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5) 海洋污染侵权行为(6) 能量污染侵权行为(7)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8) 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行为(9) 生态损害责任4、 归责:无过错责任5、 责任方式:排除损害、赔偿损失6、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其他免责条件l 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l 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告应当进行盖然性的举证,即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之后才能进行推定,否则不存在推定的问题。 五、高度危险责任 p.2991、 概念: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2、 构成要件(1) 须有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对周围环境内的人或财产致损的行为(2) 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的存在(3) 须有因果关系存在3、 归责:无过错责任4、 类型: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从事高空危险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p.3111、 概念: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2、 归责:(1)无过错责任(未采取安全措施、烈性犬等禁止饲养、遗弃逃逸);(2)过错推定责任(未尽管理职责的动物园)3、 构成要件:(1) 动物加害行为(2) 损害(3) 因果关系(4) 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或者管理4、责任形态:对物的替代责任,第三人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责任承担者)七、物件损害责任 p.3221、 概念:是指因自己管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2、 归责:过错推定原则3、 构成要件(1) 须有物件致害行为(2) 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3) 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 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4、 类型:(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4)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7)地下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论述2*10 一、 论相当因果关系(1) 含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即是原因;而被引起的现象,即是结果。原因和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是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违法行为;过错行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该事实称为“适当条件”。解决三个要素的案件:行为、介入要素、结果(2)分类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确定相当条件应当以行为人行为时所知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为基础,作为判断的基础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确定适当条件是基于法官的立场,法官依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以行为发生时在客观上所表现的情事,以及行为所发生的结果为观察对象决定相当条件,而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作为主要判断依据来确定因果关系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综合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立场。认为应当以一般人能够预见的情形以及行为人的特别认知、预见的情形为判断基础,也就是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的情形以及行为人的特别不能预见而行为人所认识或能认识的特别情势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3)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在我国侵权法中致损原因的确立:该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是引起损害的适当条件。其公式是:大前提: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该行为能够引起该损害结果;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却是引起了该损害结果:结论:该行为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伤害某人健康后,送其去医院治疗;巧遇医院失火,致其烧死。伤害与烧死没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伤害后致使其患破伤风死,则具有相当因果关系。(4)意义: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不仅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要素,也是对责任的限制与分配的重要判断方式; 相当性:虽然相当性的判断带有主观推断性,但在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理性评价判断的基础上,更好地避免了因果关系判断与责任分配过于依赖法条,使得公平公正原则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实践上:但是在实践上,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对同时保护受侵害人和行为人的合法利益,仍有不足,倾向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能会做出不可避免的不公平的分配,所以对于相当性判断的理论和实践仍需不断的探索进步。案例(看书)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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