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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适用业主指定分包类-三方合同)(共8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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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适用业主指定分包类-三方合同)(共8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编号: 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业 主 方:成都中冶文投置业有限公司总 包 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分 包 方:签订时间:二一三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业主方:成都中冶文投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某某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总包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业主方与总包方已签订“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现业主方委托分包方承担“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任务,甲、乙、丙三方就本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工程。2、工程地点:成都市高新区锦悦东街。3、工程内容: 。4、工程承包范围: 。有关本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说明,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技术要求。二、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从业主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或批准分包方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本工程重要的节点工期: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国家及地方竣工验收规范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1)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元);2) 材料和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4)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5) 项目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固定单价包干合同。五、合同文件构成和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2) 本合同协议书。3) 本【专用合同条款】及其【合同附件】。4) 本【通用合同条款】。5)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6) 招标文件。7) 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分包方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签署认可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六、承诺1、分包方向业主方、总包方承诺按照法律约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业主方向分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七、词语含义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合同生效1、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2、合同签订地点:成都市高新区锦悦东街。3、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4、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方保存 肆 份,分包方保存 贰 份,总包方保存 贰 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业 主 方:成都中冶文投置业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分 包 方:某某工程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总 包 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 词语定义在本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本条未规定之术语按工程所在地市场通常术语意思理解。1.1 合同文件1.1.1 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1.2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业主方所做或由分包方提交业主方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1.3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业主方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分包方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2.1 合同当事人:指业主方、分包方和总包方。1.2.2 业主方: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3 总包方:指由业主方聘用承建本项目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4 分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方接受的负责本工程施工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5 其他承包方:指除分包方以外的实施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1.2.6 设计单位:指业主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7 监理单位:指业主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受业主方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日期和期限1.3.1 合同工期:指业主方、分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1.3.2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6.2款开工通知”的约定,业主方通知分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1.3.3 竣工日期:指根据“第6.5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1.3.4 质量保修期:指分包方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1.3.5 小时、天或工作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以公历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工作日:即按每年国家法定的除节假日之外的正常工作天,约定按工作日计算时间的,均以公历日并结合当年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放假规定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4 合同价格和费用1.4.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4.2 合同价格:指分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业主方应付给分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在办理结算后即称作结算价。1.4.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4.4 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分包方在保修期内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分包方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1.4.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现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一切费用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价格的明细清单。1.4.6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4.7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对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4.8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4.9 措施项目费:指分包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1.4.10 暂列金额:指业主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经签署确认的索赔、一单一结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4.11 暂估价:指业主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4.12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完成业主方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4.13 一单一结:指对经业主方书面认可的有效工程变更指令,一张工程变更指令进行一次结算。一单一结经分包方、业主方、造价咨询单位签署确认(一单一结审核确认表),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1.5 其他定义1.5.1 项目工程/本项目:指本项目“成都大魔方项目演艺中心工程”作为单位工程所包括的所有工程内容。1.5.2 合同工程/本工程:仅指本合同文件涵盖的专业分包工程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工程。在合同中,“本工程”如无特别说明,则指本合同工程,而非“本项目”。1.5.3 甲供设备:指由业主方采购供应的材料或设备,甲供即业主方采购供应。1.5.4 乙供材料:指由分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乙供即分包方采购供应。1.5.5 合同价格形式:(1) “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2)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因素外,签约合同价不作调整。1.5.6 签署:即合同当事人代表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第2条 一般约定2.1 图纸2.1.1 业主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分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自费复制。),向分包方免费提供图纸和文件,并组织分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1.2 分包方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缺陷或设计不合理等,应在有关工程实施前及时书面通知业主方,由业主方与设计单位协商处理,未经业主方书面确认之前,分包方不得擅自按照有问题的图纸进行施工,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1.3 业主方有权随时向分包方发出本工程所需的补充图纸、设计变更,业主方发出的补充图纸、设计变更按“第8.2.2款设计单位要求或建议的工程变更”的约定发出,分包方应予执行。2.1.4 如本工程施工图纸中部分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或业主方认为有必要时,分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提交深化图纸,深化图纸不得改变原设计方案的意图、标准等,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后报业主方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方的深化设计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未经业主方书面批准就按照深化图纸进行实施的,由此给业主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返工或其他不利情形,概由分包方承担。2.1.5 业主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分包方提交的深化图纸,分包方不得因上述业主方的拒绝、认可或更改提出增加合同价格、费用和(或)工期索赔。同时业主方对深化图纸的认可,也不能免除分包方对自身提供的深化图纸应承担的准确性、安全性的责任。2.2 总包合同总包方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接受业主方的委托负责本项目的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总包方提供的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在“第3.2款总包方”具体约定,总承包管理和服务费用已在总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无需再向总包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2.3 联络2.3.1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以及过程施工进度计划、进度款申请报告、变更、签证等造价资料,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合同当事人来往函件(以下简称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为准,有必要时收取文件的一方有权要求发出文件一方提供电子版。2.3.2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发出的文件均须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方为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如一方合同当事人需使用项目部印章等非公章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将使用的印章全称及授权范围,在进场施工后第一次使用该印章前应将授权书原件及其印章的样式提交一份至业主方备案,盖章的文件内容应与授权范围一致,否则该印章和文件均无效。2.3.3 文件由当事人一方当面交对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指定接收文件的联络人并应取得对方签收记录,文件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的不作为签收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业主方、监理单位、总包方、分包方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其指定的接收地点。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当即签收来往文件。2.3.4 任何一方均应当即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送达文件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但合同约定有拒收的情形除外。2.3.5 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如根据合同约定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有关,均应抄送第三方合同当事人。有关工程监理的文件,由发出文件的合同当事人抄一份至监理单位。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由业主方进行转发造价咨询单位。2.3.6 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交并需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回复、确认或审批的文件,除在合同中有特殊说明或约定(如工程造价相关审核时间等)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在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回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已认同文件内容。2.3.7 分包方应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进行编号分类(建议至少分为:工作联系函、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任务通知单、一单一结)管理,并建立文件台账,并在业主方要求的时间与总包方、监理单位、业主方一起核对文件台账。在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时,分包方应将分包方有的来往所有文件全部编制到竣工结算资料中,否则业主方可依据对自身最有利的文件资料办理结算,分包方不得有异议。2.4 现场查勘与临时设施设备2.4.1 分包方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与总包方有关现场施工管理、项目总工期要求、临时设施设备使用要求及期限等进行了详细沟通,并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充分进行估计,投标文件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及其可能会发生的变化的影响,已计入签约合同价中。2.4.2 分包方可以免费合理使用总包方在施工现场已搭设的施工临时设施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方不再支付总包方使用费用。如施工临时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分包方施工的(包括总包方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施工临时设施造成不能满足分包方施工的),由分包方自行增加施工临时设施,该项费用已计入签约合同价中。如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必须由总包方统一进行搭设的,由总包方和分包方自行协商费用。2.4.3 分包方施工用水、用电由总包方负责提供接驳点,分包方加表计量,分包方直接向总包方缴纳水电费用。施工用水、电费已全部计入签约合同价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业主方之前的调试、试运转等用水、用电费均已计入签约合同价中。2.5 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5.1 业主方提供给分包方的图纸、业主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业主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业主方,分包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5.2 分包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业主方,分包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5.3 业主方要求使用分包方的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业主方要求使用分包方取得的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由分包方免费提供和办理;分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单位及业主方认可,分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2.5.4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相对方及第三方的专利权或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2.5.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6 保密2.6.1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业主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将业主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6.2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分包方同意,业主方不得将分包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7 文物、化石与地下障碍物2.7.1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方应立即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业主方、监理单位和分包方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分包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方承担。2.7.2 施工现场中有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立即通知业主方并暂停施工,并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提出处置方案,业主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业主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业主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2.8 员工2.8.1 业主方不允许分包方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居住场所。2.8.2 分包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分包方员工的相关劳动法规,保证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分包方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2.8.3 分包方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从事该工作的当地行业现行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保证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出现群体性欠薪事件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分包方承担。2.8.4 分包方员工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监理单位可要求分包方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 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4) 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适宜,分包方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2.8.5 分包方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分包方员工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9 严禁贿赂2.9.1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相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2 分包方不得与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分包方不得为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第3条 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方3.1 业主方3.1.1 业主方的主要义务与责任业主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总包方、分包方免于因业主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业主方办理的证照和手续,业主方可以委托分包方办理部分相关手续,具体内容和费用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2) 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及其相关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 组织分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 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审核确认分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以及其他技术资料。5) 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按实足额支付合同价款。6) 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7) 【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业主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因业主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方的各项义务,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业主方承担;给分包方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方赔偿损失并按“第13条【违约责任】13.1款业主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3.1.2 业主方代表业主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业主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业主方代表在业主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业主方有关的具体事宜。业主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业主方承担法律责任。业主方更换业主方代表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分包方,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3.2 总包方3.2.1 总包方的主要义务与责任总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业主方、分包方免于因总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履行以下义务:1)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安全、工期、治安保卫等施工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分包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方之间的交叉配合,审核分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作业安全可靠性,对分包方的安全、工期违约责任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方与总包方关于此类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双方已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执行)。2) 向分包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约定由总包方办理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以及配合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分包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3) 向分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和要求的施工场地(包括现场加工场地、临时材料堆放地、材料库房场地等)和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以及现场办公用房等,合理维护以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分包方的正常使用。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和(或)库房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约定采取本项目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内的安全。5)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所在地档案馆有关竣工资料的规定,审核并汇总应由分包方编制和归档的竣工资料,编制和归档本项目完整的竣工资料,组织协调分包方参加本项目竣工验收,并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业主方。6) 负责本工程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接收本工程,并负责接收后至本项目整体移交业主方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7) 【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总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因总包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总包方的各项义务,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总包方承担;给业主方或分包方造成损失的,总包方应赔偿损失。3.2.2 业主方授予总包方的权力总包方负责统一管理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工期进度等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为本项目总承包管理所制定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总包方有权依据施工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罚金(即违约金),要求分包方支付总包方罚金,但总包方须将违反管理制度的事实以及处罚依据提交业主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3.2.3 总包方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总包方项目经理的姓名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列明,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总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3 分包方3.3.1 分包方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分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业主方、总包方免于因分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履行以下义务:1)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业主方的指令,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工程,修补工程中的缺陷,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2) 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法律规定应由分包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业主方留存。遵守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建设工程各项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3) 严格遵守业主方、总包方制定的有关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业主方的管理流程及其流程表格办理工程款审批、认质认价、材料进场检验、签证审批、结算审批等手续,否则业主方有权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复、确认、审批。(业主方和总包方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修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及其流程表格,分包方应无条件执行)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对其所用施工技术、方法、材料承担瑕疵担保义务。5) 检查由业主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一旦在这些图纸或文件中发现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任何不一致、错误、遗漏或其它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业主方和监理单位并请求澄清。6)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深化设计内容并提供深化设计图纸,报业主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并确保其深化图纸的完备性、安全性、合理性。7) 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品牌要求,采购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运用于本工程,合理保管和使用甲供设备,并必须确保专用于本工程。8)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9)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应合理使用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设备(包括提前在施工期使用的永久工程设备,如载客电梯等),不得侵害业主方、总包方与他人使用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设备的权利,不得损害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总包方和其他承包方的工程内容,避免对邻近工程施工产生干扰。10) 自分包方开工之日起,分包方应负责照管本工程以及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构筑物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工作,直到移交总包方或业主方接收之日止。在分包方负责照管期间,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分包方负责修复或更换。11) 分包方应允许总包方、业主方、监理单位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本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供应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方应提供方便。12) 分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业主方提交合同价款支付申请(包括合同价格调整、索赔等)。13) 将业主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劳务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价款,防止因欠薪或欠货款造成的群体事件发生。14) 按照国家法律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竣工资料整理与立卷,并在项目竣工前向总包方移交1套工程竣工资料,由总包方统一移交档案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约定外,工程竣工资料4套,业主方需要2套、1套移交档案馆(交总包方统一移交)、分包方留存1套。15) 【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分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因分包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分包方的各项义务,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给业主方或总包方带来的损失的,分包方应赔偿损失,分包方还须按“第13.3款分包方违约的情形与责任”承担违约责任。3.3.2 分包方项目经理1) 项目经理经分包方授权后代表分包方负责履行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2)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周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5天。项目经理应按照业主方、监理单位、总包方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现场会议,不得缺席,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向会议组织者请假。3)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业主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安全及有关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但应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业主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4) 分包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业主方和监理单位,并征得业主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5) 业主方有权书面通知分包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分包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业主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业主方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分包方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业主方,分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分包方未按上述约定执行,按“第13.3款分包方违约的情形与责任”承担违约责任。3.3.3 分包方人员1) 分包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具体派驻到现场的名单详见【合同附件】。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分包方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分包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征得业主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可以随时检查。2) 业主方对于分包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分包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业主方所质疑的情形。业主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分包方应当撤换。分包方未按上述约定执行,按“第13.3款分包方违约的情形与责任”承担违约责任。3.3.4 分包方的其他责任1) 分包方是具备本工程相应专业资质及丰富施工经验的承包方,分包方若认为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施工存在或将要发生质量缺陷的,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业主方请求决定。如业主方决定按原要求施工,分包方应予以执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概由业主方承担。如作为一家有经验的承包方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隐瞒不报,并恶意地继续施工,导致质量缺陷、返工修复、工期延误或者造成业主方和其他承包方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2) 分包方因自身失误,导致施工部分项目遗漏,并被其他工序覆盖的,则弥补遗漏项目导致其他承包方返工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未与其他承包方配合,抢先施工,导致其他分包方返工的损失,亦由分包方承担。3) 分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内容以任何形式名义进行转包或进行违法分包,否则业主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劳务分包方,劳务分包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方造成损失,分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4) 【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分包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3.4 监理单位3.4.1 业主方委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代表业主方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分包方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分包方提供工作所需的通知等指令。有关工程各种工程造价、工程变更、工期、质量标准、索赔等的批准均需得到业主方的批准,监理单位无权直接批准。监理单位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4.2 业主方授予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人员行使,监理单位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分包方;更换其他监理单位人员的,监理单位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方。3.4.3 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权限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业主方的批准,分包方应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工程师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3.4.4 合同约定应由分包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单位对分包方提交文件的审查,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5 造价咨询单位3.5.1 业主方委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造价咨询单位,作为业主方审核一单一结、费用索赔、工程竣工结算等工作的咨询顾问,分包方承诺接受、配合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未经业主方同意分包方不得直接与造价咨询单位就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进行核对。3.5.2 造价咨询单位无权直接向分包方发出任何指令,造价咨询单位因审核工作所需,要求分包方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均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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