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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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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文社科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姓 名: * 年级、专业: 2010级法学(医事法律方向) 学 号: 指导教师: * 人文学院制 2014年 5 月 24 日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将时时刻刻释放出海量数据。越来越多的大数据将出现在云端,并在各行各业中发挥作用,大量数据背后隐藏着大量的经济与政治利益,尤其是通过数据整合、分析与挖掘,其所表现出的数据整合与控制力量已经远超以往。大数据如同一把双刃剑,社会因大数据使用而获益匪浅,但个人隐私也无处遁形。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从网络中搜索到自己想要了解的资讯。正因为如此,法律能否有效的保护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就更加得到了大众的关注。关键字:大数据 隐私权 保护 当人类开始使用树叶做遮羞布的时候,“隐私”就已经在人脑中形成概念。而“家丑不可外扬”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希望个人的隐私得到保障。只不过,受交通、通信等手段和技术的限制,古时的生活不像现在这么开放,即使人们意识到隐私的重要,凭借自己的力量就足以保护。两次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文明进程大跨步向前迈进,交通、通讯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拓展了个体的活动空间,“隐私”遭遇“外扬”现象时有发生,个体力量在保护自己隐私上变得越来越无力, 尤其是在Web2.0时代后,面对如此众多的社交和共享应用,我们的个人隐私权如何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问题(一)大数据与我们生活接触紧密今年春运期间,互联网上就出现了一张可以呈现国内春节人口迁徙实况的地图,这张尽显中国春运迁徙实景的图片更是被新闻联播进行盘点。自从春运开始,这张地图多次被电视、报纸等媒体引用,成为人们用数据解读春运状况,反应中国人口迁徙的一个样本。不仅如此,央视新闻联播更是再次运用百度大数据来盘点春节长假。“大数据”这个词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是个高深莫测、无法理解的科技术语,但是当大数据和春运联系起来后,我们逐渐发现大数据原来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大数据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如影随形,当你清晨起来打开微信、查看QQ空间、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并将其在微博转发甚至你在在微信圈里点个赞,你的消费习惯、偏好,甚至你的社交圈子的信息就会被大数据所捕捉;当你运用嘀嘀打车软件打车享受其所带来的便利时,你的位置信息已经被无所不在的大数据所获取。大数据技术强大的信息收集能力和分析能力能够完美的掌握你的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你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价值观,甚至你择偶的标准、类型等都能完美的分析出来。当突然某一天你对你应该去哪、应该作些什么感到迷茫的时候,大数据已经替你做出了选择。当你想去旅游,还未确定去哪的时候,大数据已经提前预知了你的去向。如果将来某一天“大数据”盯上你,你在他面前将无任何秘密可言,它将比你自己更加了解你。视频监控设备的大范围使用大大拓宽了大数据的影响范围。视频监控设备“电子眼”或称摄像头在公共场所的大范围使用,在广场、商场、运动场、校园、公园、公交、地铁、出租车、宾馆、饭店、教学楼里监控设备随处可见,就连执勤的警车上也装着摄像头。【1】宋占生主编:中国公安百科全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页。1】但是,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当我们利用监控视频监视别人的时候,我们自己也被监视着。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发明并不断推广,运用大数据可以精准的找到我们每个人。我们在“监控”的注视下,无所遁形。(二)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虚拟性、技术性、复杂性、数字化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诸多特性是网络隐私权安全问题产生的最重要的根源,是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问题产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也直接导致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1.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1)网络环境的无秩序性Web2.0时代的到来,个人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网络活动踪迹,也称在线行踪。如浏览网页地址以及内容、IP地址等,在网上进行免费娱乐活动(如玩游戏、聊天、下载文件),与他人进行通信等,在线行踪反映了个人的生活兴趣和爱好,反映了行为人内在的精神隐私,知道他人的网络活动踪迹也通常能够探视了他人的精神生活。人们选择在网上活动,往往是为了不让他人知道其行为方式和个人精神世界的偏好。个人的网络行为经常受到网站各种软件的追踪记录,一些为网民服务的软件被用来搜集网民的上网习惯、喜好浏览的网页、购物习惯。有些网站在收集个人网络行为的相关信息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明确其收集信息的目的。个别网站在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后被二次利用。网络规定和法律的缺失使个人信息遭到极大的侵害。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完善,网民的每个网络痕迹都被完美的保存起来。如果不能加强法律及其相关规定,限制网民的上网信息被任意获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无从谈起。(2)网络信息存储的长久性,Google记得你的一切2007年春天,Google承认,直到那天他们一直在存储每位用户曾经键入的每次搜索请求,同样被存储的还有每位用户随后点击访问的每一条搜索结果。通过智能地整合登录数据、cookies数据与IP地址,Google能够以极高的准确率将时间跨度很远的多次搜索请求与某个人关联起来。【2】作者英 维克托.舍恩伯格 译者:袁杰: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科学出版社2012版,第10页。2】从小的时候父母在网上晒你萌萌的照片到你耄耄之年发表你的人生感慨,你的一生中的点点滴滴都被各种搜索引擎、提供服务的经营商所储存。结果非常惊人,Google知道我们生活中的任何重大改变在2003年有一次可怕的非典恐慌,在2010年你上大学了,在2014年你从大学毕业,在那一年年底你有了一个新出生的宝宝。Google不仅知道我们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也知道关于我们的详细细节,哪怕是我们已经忘记了很久的细节,被我们大脑当作无用的东西而丢弃掉的细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Google对我们的了解远比我们自己能够记住的还要多。不止现在与你同一时代的人能够看到你的信息,未来的人同样可以在你去世后观摩你的一生,大数据几乎能够完美的重现我们的一生。(1)传统线下企业的数据保护方式失效时代到来,传统线下企业的数据保护方式失效了,只要用户使用智能手机,他就必须将自己的个人数据所有权转移给服务商。更复杂的是,经过多重交易和多个第三方渠道的介入,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消失了。以网络购物为例,用户要经过网络下单、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多个流程,其中每个环节都涉及个人数据的搜集、利用与转移。当你用搜索引擎寻找商品信息时,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电子商务平台就导入了你的搜索信息。下单与支付等环节的契约关系看似简单,表现为用户与网商店家签订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电子商务平台商通过后台数据监控,可轻松地得到完整而精确的用户个人信息,比如购物偏好、个人身份和家庭地址。 在精确分析海量客户数据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平台商完全可以对用户数据进行第二次开发或再利用,或者与出价高的第三方共享用户数据。负责快递的物流企业同样有能力得到与平台商相同的用户个人数据,因为每张快递单都录有快递客户姓名、家庭住址、包裹种类和手机号码信息。如果这些数据落到不良数据中介和不法商家手中,网购者就会成为垃圾信息和商品推销的目标。近几年报道的快递公司“内鬼”事件表明,一些物流企业的大量用户数据被上网销售,还能做到数据实时更新,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地从网上购买这些数据。 分享是网络时代的基本特征,基于分享理念的社交媒体在当下分外走红。但分享同时意味着个人数据的分享。无论是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晒”心情或体验,或是关注、评论他人,抑或一个简单的表达,都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性。一些微信用户在关注了公众账号后,常会受到推销信息和垃圾短信的骚扰。同样,即时信息通讯工具也可能被窃听或盗号,以致被伪装好友的犯罪分子用于诈骗。在模拟和小数据时代,能够大量掌控公民个人数据的机构只能是持有公权力的政府机构,但现在许多企业和某些个人也能拥有海量数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政府机构。(2)视频监控系统的广泛应用视频监控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社会带来便利与安全的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相关人的私生活,尤其是滥用公共视频监控信息将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所谓视频监控系统其实是一种事件历史记录系统,其是将多台摄像机的视频信息传回到监控中心存储起来,同时在视频监视墙上实时显示给安全人员。【3】杨明、王汝林: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智能监控技术,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2007年11期,P93-95。3】其实,单从“视频监控”这个名词我们就可以了解到视频监控系统的两大功能:监视和控制。前者是指对被监控场景的了解和掌握,而后者则是对被监控地点事情的反应。基于这两点,加之该技术的飞速发展并日趋丰富和完善,其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城市管理和社会安全防范之中。生活中最常见的视频监控设备“电子眼”或称摄像头,不光是在广场、商场、运动场,校园、公园、烈士陵园,巴士、地铁、出租车,宾馆、饭店、写字楼里随处可见,就连执勤的警车上也装着摄像头,甚至宿舍楼都安有摄像头。公安部在打造“平安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在各个城市进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2008年全国用于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摄像头就达到200万个。故有人称,中国视频监控市场已是一块很大的蛋糕。【4】白龙、石国胜:公共场所探头越来越多 隐私权与安全感如何兼得,人民日报2007年08月30日。4】但是,我们没有意识到当我们利用监控视频监视别人的时候,我们自己也被监视着。无所不在的摄像头记录了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3)新技术的推广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高倍监视系统的产生给我们在视频监视系统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当我们在办公室、地铁、候车室等存在监视系统的地方不经意间打开手机查看信息、浏览空间的时候,在我们不知情的某个角落里高倍探头已经清晰的捕捉到了我们所看到的一切,并被记录下来加以保存。同时会有很多人或被公权力机关所查看,我们自己的秘密将不再是秘密。新硬盘设备的推出使大量的信息存储不再是问题,大量的信息被存储到硬盘电脑里。数据存储期限的延长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我们隐私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你现在的秘密,也许过了十年甚至是二十年后有可能被翻出来。你永远无法预知什么时间你很早以前的秘密会暴露出来,哪怕是你去世后的很多年。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对输入的人脸或视频流,首先判断其是否存在人脸,如果存在人脸,则进一步的给出每个脸的位置、大小和各个主要面部器官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进一步提取每个脸中所蕴含的身份特征,并将其与已知的人脸进行对比,从而识别每个人脸的身份。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推广,在全国有数百万个摄像机在勘查公共场所,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实时地识别个人身份。随着智能手机的普遍推广,手机定位功能也得到了极大的应用。手机位置服务是一种基于手机物理位置的计算机定位程序。除了GPS导航、个性化天气预报、手机位置查询等常见应用外,手机位置服务还在社交媒体上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微信中的公众账号和微博的地理定位功能。手机位置服务的另一项重要功能是移动商业广告,即通过确定移动客户端用户的地理位置,广告服务商向目标客户推介精准化的商业广告。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即便用户不使用智能手机,或主动关闭GPS定位和无线上网功能,服务商也能依据手机与基站的连接时序确定手机位置。如果把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与其通话记录、上网习惯等数据加以整合,即可得到基本准确的更多用户信息。二、现行隐私权保护体系面临的不足(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缺失1.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在网络利用日趋便捷,网络资料储存和交换逐渐普及的今天,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如何保护,服务商对取得的用户资料应如何利用和流通,是我国当今网络和电子商务发展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提到了要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也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并出台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但无法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提出的挑战。在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当薄弱的中国,更谈不上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以及人们隐私权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之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难,使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2.网络隐私权技术保护的缺乏由于我国电子信息行业技术与外国还存在差距,特别是技术保护层面更是缺乏,强大完善的技术保护能在根源上解决个人信息的泄漏。因此,从国家角度上讲,国家应该积极地支持该方面技术的研发,大力支持该行业的发展。自助研发出具有国际水品的技术保护程序。同时提倡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使用者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的相关技术经验,建立起我国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此外,用户应该使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弥补技术手段所存在的不足,这一作用是技术手段和行业自律都不能取代的。(二)现行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多维度、全方位的,但是这仍然不能避免一些不足和缺陷的存在。无论宪法还是民法通则都未明确给予隐私权以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宪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以及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分散于各项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联系,适用时更不能避免时有互相龃龉的现象发生。诉讼法未赋予公民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法保护的是实体权利,对于只具有“人格利益”法律地位的隐私权来说,它只能在以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力诉因时提起诉讼,从中得到一定的司法救济,而不能以纯粹的隐私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这就大大限制的对隐私权的司法救济。【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三、大数据时代需要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一)外国保护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英国政府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数据保护法,该法令在2000年3月生效。该法令一部分增加了对手动和电子数据记录的保护,而另一部分则是加强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如:禁止不经个人允许将个人数据用于直接销售。德国最新修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信息拥有着能够获知哪些信息被记录、被谁采集、用于何种用途。私营企业组织在获取个人信息时需告知信息所有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其原则是“禁止,但有条件地允许”。原则上禁止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但如果法律允许或得到被采集者的同意(一般为书面同意),可以采集和使用。2012年12月20日修订后的奥地利数据保护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每一个人有权要求为其个人、家庭和其他值得保护的数据保密。只有在维护重要公共利益时,才能使用那些值得保护的信息,但同时要为保护这些信息提供相应保障。德国制定数据保护法的原则是“禁止,但有条件地允许”。原则上禁止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但如果法律允许或得到被采集者的同意(一般为书面同意),可以采集和使用。全世界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专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像法国、美国、欧盟等还专门针对信息时代制定了隐私方面的法规。已经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对大数据下的隐私权的保护已经相对完善。而我国仅在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信息管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仅仅一部决定对于现在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略显单薄,缺乏系统性。因此,我国应积极的学习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早制定出能够切实保护民众隐私权的法律。尽早适应在大数据的时代下的隐私保护。(二)完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1.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大数据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时刻收集着用户的各种个人信息:消费习惯、阅读习惯甚至生活习惯。这些数据,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由于数据的管理还存在漏洞,那些发布出去或存储起来的海量信息,也很容易被监视、被窃取。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每个消费者的信息,才能弥补现实的漏洞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构建最后一道防线。虽然许多正在使用大数据的公司都强调,自己所收集的数据,并不会对应到具体的人,然而,从中国人寿80万个人保单信息泄露事件、2010年全球最大社交网站Facebook“泄密门”、2011年韩国社交网站“赛我网”的3500万用户资料被窃并最终导致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取消,到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个人用户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进而引发的连锁泄密事件以及2013年爆发的美国棱镜门事件,面对大数据应用的无孔不入,更多民众担心个人信息甚至隐私“无路可逃”。因此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将是极其重要的。2.加快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技术手段保护对于个人隐私而言远远不足,必须要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则,而这个方面立法的缺失是我们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需要积极推动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加大对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应对前所未有的新风险,首先需要完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 前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实施这个决定,需要在操作层面上完善与之对应的法律体系,同时还应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有所突破,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了网络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从法律体系和操作层面看,仅有这个决定还远远不够,实施决定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目前亟须制定信息安全法、反垃圾电子邮件法手机垃圾短信治理法和网络和新媒体广告法,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全面的立法支持框架。因此,我国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还有欠缺。立法较少、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法律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在大数据普遍应用的时代,针对大数据而设立专门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了。3.立法不可急于求成大数据的发展是一个全球趋势,也是一个长期过程。虽然我们应该尽快立法,但是国际上对于大数据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也还没有定论,仓促立法不可行。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体系,目前还缺乏全面系统的专门性立法,也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平衡信息自由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首先需要界定个人信息保护主体的义务,比如告知、公开、保存个人信息的义务等;其次需要确立诸如目的明确、利益平衡等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还有就是规定信息主体的权利,比如决定权、知情权、信息获取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以及获得救济权等。完善法律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完善,切不可仓促立法。4.明确企业责任在法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明确企业责任,在当今形势下保护个人信息不为是一个有效地措施。在用户提交个人数据后并接受约定服务后,服务商和运营商即负有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定责任。在用户与服务商关系方面,用户一般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因此,保护用户个人数据安全,既是服务商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也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提倡云计算行业在用户隐私保护领域进行行业自律,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公约,鼓励和引导企业参加第三方行业组织,为第三方行业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5.完善权利保障制度在权利受侵害后,有效实施权利救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然而,近年来屡次发生的侵害个人数据案件和电信诈骗案件表明,虽然当事人一方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很广,但被侵权方很少有人对相关企业与个人提起诉讼。其原因可能是取证、时间耗费等诉讼成本过高,因而阻碍了权利的救济。放弃权利救济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也损害了公众的整体社会利益。因此,构建完善权利保障制度就尤为重要了,只有构建畅通的权利救济通道,才能有效的保障受侵害的人权益,杜绝因主张权利难而放弃主张的事件发生。(三)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技术保护技术手段是法律措施的重要补充,国家和社会各界应积极鼓励隐私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从技术层面来保障隐私安全。在各种保护模式中,PET是应用广泛、在各个层次上都成熟的个人技术,不仅保护个人数据,防止个人数据被不必要和不希望的处理,而且让用户知道他们的数据存储在哪里,是如何被处理的,流向何方。加强对敏感数据防泄密,我们可以对系统进行一些简单的改造,使其在显示关键字段时可以用星号替代某些关键信息。比如身份证号可以隐藏中间出生年月,姓名可以隐藏最后一个汉字。有效防止信息被整体拷贝。同时建立严格的数据库访问规章制度,限制直接访问人数,管控不同人员对加密文件的操作、访问权限。进而降低数据的泄露风险。四、结语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权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注重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加强隐私权保护也有利于保护个人安宁与安全感。给人们留出个人空间充分发展个性,免受他人非法侵扰,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障公民人格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维护主体人格尊严,提高公民权利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私生活方式,从而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其指引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的优势。因此,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制定系统的法律来指引人民行为,进而保护人民的隐私权是至关重要的。参考文献1李欲晓: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刻不容缓,理论导报2013年7月。2严霄凤,张德馨:,2013年第23卷第4期。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4陈明奇,姜禾,张娟,廖方宇:大数据时代的美国信息安全新战略分析,信息网络安全,2012年08期。5作者英维克托.舍恩伯格,译者,袁杰: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2012版。6 邓河:论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7冯伟:大数据时代面临的信息安全与挑战,中国科技投资,2012年第34期。8方世敏:大数据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分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3年第19期。9李弋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10周汉华著: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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