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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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试论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摘 要:本文基于企业工商管理的内容和现状,首先对企业的工商管理工作进行了整体的概述,其次分析了我国企业目前工商管理工作的现状,最后,重点指出了未来我国的工商企业管理工作该如何开展以及未来工商企业管理在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以期对相关工作者能有所助益。关键词:企业;现状;分析;解决措施;发展方向;工商管理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在我国也已经有了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坚决贯彻和落实党中央的各项法律法规,并积极主动的采取各项措施来改变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模式已成为必然。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在不断的探索转型和发展的道路上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保证企业的健康、高效、快速的发展以成为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研究内容。而企业工商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日益成为了企业管理工作的焦点。一、对企业工商管理的概述所谓的企业工商管理主要是指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先进政策和法律来制定出来的企业长远发展策略。这一内容包含了企业长远的利益和长远的发展战略。在理论上指导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了保证企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企业工商管理工作要及时的处理和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二、我国企业工商管理的现状(1)企业工商管理水平不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的飞速发展,各种新技术,新方法也逐渐在企业工商管理中应用,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从本质上讲,要想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就必须从理性的角度入手,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进行优化。但就目前,我国的企业工商管理工作而言,各种各样的企业工商管理问题还层出不穷,企业的工商管理水平还有待于很大的提高,这样不但对企业的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企业未来的发展。(2)企业的管理不科学。由于企业管理者科学管理理念的缺乏,加之对企业工商管理工作认识的不到位,在对企业执行工商管理工作时常常采用的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的管理效果。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想实现科学的企业管理工作,首先应该让企业的管理者充分认真到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然后要从本企业自身的实际出发,采用科学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特色的管理方法。(3)企业文明建设工作的缺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发展是我国新型企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要学会用企业的文化精神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激情,使企业员工从内心感受到一种归属感,有一种家的感觉,从而跟脚踏实地,全心全意的为企业服务。增加企业的文明建设工作,可以很好的促进企业的长久持续发展,并且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一种达到和导向的作用。所以企业的相关工商管理者一定要重视企业精神以及企业文化的弘扬和发展。三、提高工商管理水平的方法和其未来的发展方向(1)要加强企业的诚信观念。要想使企业经济能够长期稳定,快速的增长,只有坚守住诚信经营的管理理念,才能使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加强企业的诚信经营的理念,对我国良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从而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朝着更加健康化的方向发展,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向前发展。(2)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资金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更是如此,如果一个企业没有了充足的资金做周转,那么这个企业就有即将面临倒闭和破产的危险,而企业工商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一定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此外,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员工人心的稳定,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要建立一支健全的财务管理团队,这个团队要能综合合理的配置企业内部的各种资源,比如说人、物、财、信息等,以便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服务。(3)要强化企业人员的管理。这主要表现在要对企业人员的思想意识、业务水平以及人员的日常生活进行关心和管理。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有很高的思想觉悟和素质。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担当这重要的角色。因此要注重企业高素质管理人员的培养。(4)企业要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要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尤其要体现在一些市场开放和一些竞争情况激烈的产业上,现在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现在很多产品在国内都处于饱和状态,如果一直守旧于固有的市场,利润必然会很小,所以一定要不断的拓展市场空间。四、总结通过对企业工商管理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我们知道要不断的强化企业的工商管理水平才能够促进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制定符合市场原则的发展规则,积极吸引一大批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企业中去,扭转企业的落后昔理情况,从而全面的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培养企业的文化素养和员工的专业水平,对于人力资源进行充分的发挥,采用先进的理论知识和人力优势,更好的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有损害事实,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承担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较之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现今美国产品责任法则有了不同的动态,虽然仍以对生产者课以严格责任为主流,但在1997年的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中有了新发展,针对其所划分的三类产品缺陷,确定了有差别的归责方式:对于制造缺陷,生产者被要求承担严格责任;而对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则除非该产品达到了"不合理的危险"标准,以及原告提出了合理的替代方案,否则不承担责任,显然,后两者的责任承担,已不是完全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了。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建议(1)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当前,我们国家还没形成具有独立性的产品责任法,而跟产品相关的责任权责制度都包含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公私不分"的大杂烩式的立法体例造成法律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因素,并使人们误认为产品责任跟产品质量责任是一样,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解决的是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而产生的民法、刑法等法律上的义务,有些质量标准是我国的,有些是国际上的,有些是一些联盟的。但是产品责任重点是指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受到身体、精神、财产等损害,强调商品经营者和购买者之间由于产品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所以,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不同的内容却被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了,比较容易让大家产生思想上的误解,混乱概念。在这点上,我们应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明确因产品缺陷导致购买者受到损害的责任问题,用独立的法律文件来规定责任原则、赔偿范围、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有了法制支持,可以为受到产品缺陷的消费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范围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在该法律上所承认的缺陷主要是产品会对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危险,而损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是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若不满足则不符合标准。"根据该法律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不统一的,两个不同标准带来的则是标准模糊。因此,当实际发生产品损害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采用哪一个标准是具有争议的。笼统的双重标准势必引起产品缺陷认定的疏漏,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可以效仿国外的先进规定,用不合理危险定为认定唯一标准,抛弃原本的两个标准。因为"不合理危险"是一个抽象概念,所以在立法或法律解释中要确定不合理危险其实是产品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性。(3) 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我们国家在产品责任立法上对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不够明确的,不明确造成的是其指出的涵盖内容是模糊的。我们国家的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块: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但法律上对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概念和范围未做详细说明。我国产品责任的权利者是受害人、被侵害者,但是法律上又无对受害人、被侵害人的具体范围作出详细说明,使得发生了也没法律条文界定,这样就让一些本来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避开、逃脱实际责任,受害人等不得依法得到合理赔偿。所以,在立法这块要参考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第3条的规定,生产者包括:"制造人,含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准制造人, 即在产品上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人;进口商, 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将产品输入共同体市场的人;供应者, 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4)完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2 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了不同的原则, 即对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种规定存在矛盾,在销售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受害人主张权利将不会被法院支持。而根据第43条,受害人则可以获得赔偿。有鉴于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避免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实现与民法通则的协调一致。(5)完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立法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数额偏低。笔者认为应该将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由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扩展至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借鉴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存在大量食品安全问题,一些生产者在利益驱使下生产大量不合格商品甚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若仅仅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已不足以遏制其继续生产劣质产品。因此,我国应尽快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严厉制裁产品侵权行为。>参考文献:1 韩成园.商标所有人的产品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0.102 范晓宇.商标所有人的产品责任研究J3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4 张少峰.论产品缺陷责任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5.35 黄晶晶.完善我国产品缺陷及产品责任主体制度的建议J.法治在线.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