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18年3月)(共30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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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18年3月)(共30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一七年八月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第一部分 矿领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1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安全培训、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防治水、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如下: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和考核标准。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9.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并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10.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开展并参加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11.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井下烧焊措施等。12.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五项指标(保护层开采面积、钻孔量、抽采量、抽采率、瓦斯治理工程),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14.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15.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16.负责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17.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8.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9.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20.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1.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23.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24.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25.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 “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九)组织保障2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落实与考核27.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考核办法。28.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29.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30.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十一)其他3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二、责任追究1.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预防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7月1日发布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撤销资格证,且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7.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8.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10.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长负直接责任。11.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的,矿长负直接责任。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矿长负直接责任。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14.未每日对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15.不能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18.未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的,矿长应负主要责任。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0.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1.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2.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3.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4.在事故调查处理及各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5.未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6.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矿长负领导责任。2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2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2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矿党总支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如下: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六)组织保障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落实和考核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5.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1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八)其他1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党总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党总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1)因煤矿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2)未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未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未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5)未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6)未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7)未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达不到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要求;(8)不按要求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9)未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10)未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11)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未按规定进行考察培养;(12)未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13)未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14)未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5)未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矿党总支书记应负主要责任。5.在煤矿党委成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党总支书记应负领导责任。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1.3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3.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周例会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5.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6.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7.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8.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安全风险分析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对分析出的安全风险要制定管控措施并监督执行;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9.组织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10.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等安全技措工程计划。11.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等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事故隐患。12.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13.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14.组织制定采掘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参与采掘岗位人员安全培训。15.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所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16.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17.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8.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19.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0.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2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4.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5.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6.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7.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未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8.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9.采煤、掘进过程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10.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1.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12.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等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13.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14.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及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1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17.在事故调查处理及各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1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19.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2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4党总支副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党总支副书记是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宣传发动工作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在分工范围内配合党总支书记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指示、规定等,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督促检查本矿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负责培养考核优秀管理干部及工程技术人员。3.督促检查矿及各科室(区队)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6.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7.协助党总支书记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8.掌握矿各级干部、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从业人员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总支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总支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党总支副书记对分管范围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4.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总支副书记负主要责任。5.不能及时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党总支副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6.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党总支副书记负直接责任。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总支副书记负直接责任。8.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党总支副书记负直接责任。9.在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总支副书记负主要责任。10.违反干部考察、考核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总支副书记负主要责任。11.在分管部门或各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党总支副书记负主要责任。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5工会主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必须代表广大干部员工,监督有关单位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3.建立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4.必须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代会的安全作用,定期组织安全巡视。5.经常组织人员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6.组织有关人员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员工的合法权益。7.组织有关人员监督煤矿足额为干部员工缴纳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8.定期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9.督促、检查相关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业务保安执行的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10.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员工的权益。11.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而影响安全生产。12.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提高“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1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二、责任追究1.工会主席没有对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行政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负重要责任。2.工会主席对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负直接责任。3.工会主席对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的,负重要责任。4.工会主席对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负直接责任。5.工会主席对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员工代表安全巡视,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负直接责任。6.工会主席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7.工会主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三违”人员帮教活动的,负直接责任。8.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或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工会主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9.在分管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1.6纪检委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矿纪检委员是监督检查矿井各级管理人员和党员干部在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乱纪的主要负责人。应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监督、检查本单位在生产建设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情况,保证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督促矿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解决有关影响安全生产的实际问题。3.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5.监督检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情况,严肃查处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乱纪行为。6.加强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纪检委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纪检委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未有效进行监督检查,致使煤矿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纪检委员负主要责任。4.安全生产的违法乱纪未处理、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未转变、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的,矿纪检委员负主要责任。5.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责任的,矿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6.不能及时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矿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7.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查办案件徇私舞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调查、审理案件中,工作不负责任、定性不准、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矿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8.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群众信访举报泄露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矿纪检委员负直接责任。9.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矿纪检委员负领导责任。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1.7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负责各专业技术责任。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3.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冲击地压等中长期规划。5.组织制定矿井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7.组织开展定期瓦斯、水、火、煤尘、冲击地压安全风险分析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制定管控方案并监督落实。8.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制定矿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9.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10.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采区设计,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11.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12.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防治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13.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等。14.每月组织召开1次专业专题会议。15.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16.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17.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18.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19.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20.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冲击地压、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反风演习;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21.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22.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3.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2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实上报。2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4.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5.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6.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7.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8.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9.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