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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小学校章程(样版)(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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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小学校章程(样版)(共2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广州市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说明:有“下划线”的部分为学校章程必须全文载明项,有“D”标记的部分为学校章程选择载明项,其他部分为必须载明项,但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章程的结构、章节、条、款的序号可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文件××号××学校章程已于××年××月××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局批准生效(××××号),现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学校章程(××年××月××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路××街××号)。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公办”字样,并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第六条 校歌、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第九条 校长的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五) 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D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应当包括校长及校级、副校级班干、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必要时可以吸收 参加。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D第十五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 组成,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四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D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四十八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第五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代表会)负责解释。附件3: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D校歌、校徽: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注明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五章 学 生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理事签名: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3其他理事签名: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附件1:××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 年 月 日通过(方式)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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