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共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锦州石化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ZD/JZSH 09.25-20061 范围1.1 为了加强车辆、道路、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2 引进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 术语3.1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单位所辖的公路、厂区交通道路等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3.2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3.3 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经过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专(兼)职驾驶员,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驾驶员上岗证的驾驶员。4 职责4.1 安全环保处是交通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4.1.1 监督国家和市政府以及中油股份公司和锦州石化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4.1.2 检查各基层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有关规定,扎实做好交通安全工作。4.1.3 负责道路、驾驶员、车辆和交通事故的管理。4.1.4 负责占(封)道路的审批和对路面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4.1.5 负责驾驶员上岗的审核和办理驾驶所需的各种手续,对违章和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提出处理意见。4.1.6 办理机动车所需的各种手续,负责机动车运行所需费税的统计、缴付和保险、理赔等业务。4.1.7负责管辖区域内交通事故的处理,代表锦州石化公司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4.1.8 负责驾驶员档案和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情况。4.1.9 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管理,厂区道路、厂门、弯道、单行路交叉路、厂区限速道路、管制道路、厂区铁路道口等处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标志,负责检查道路标识的完好率。4.1.10 完成上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4.2 总经理办公室及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5 工作程序及要求5.1 锦州石化公司院内及其它所辖区域内的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从事阻碍交通的活动。未经批准侵占路面影响或阻碍交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或不在限期内恢复路面等,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2 因工程建设或施工作业需占(封)道路的,必须填写占封道作业票,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安全环保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占(封)道。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除占(封)道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5.3 占(封)道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标志,夜间设安全警示灯等),落实专人负责,方可施工作业,否则,因此而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5.4 厂区道路平坦,有足够照明,明沟加盖,冬季冰雪及时清除,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5米。5.5 驾驶员管理5.5.1 锦州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是持有经国家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正式驾驶员,并被公司人事部门确定在驾驶员岗位且已报安全环保处审核后,办理驾驶员上岗证的,方可驾驶公司的机动车。5.5.2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更换驾驶员时,必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批后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办理上岗证后方可驾驶本公司机动车。5.5.3 实习驾驶员不准核发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不准单独驾驶机动车。领取驾驶证不超过一年的,不准驾驶特种车、危险品运输车,不能单独执行长途运输任务。5.5.4 复转军人(持有部队核发的驾驶证的)和从外单位调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需换证或转籍时,必须经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报安全环保处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5.5.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熟练的驾驶技术和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否则,不能从事驾驶员工作。5.5.6驾驶员岗位变动时,要将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收回,变动单位或长期借用超过三个月的,必须报人事部门审批后报安全环保处备案。5.5.7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遵章、爱车、安全、节约”的文明行车八字方针,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5.5.8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凡审验不合格或不参加审验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5.5.9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齐全有效的各种证件,要严格执行“三检查制度”(出车前、行驶中、入库后对车辆进行检查),严禁疲劳驾驶。5.5.10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非驾驶员驾驶,不准私自出车和干私活,否则,发生事故均由驾驶员承担。5.5.11驾驶员在执行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单位,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内或规定的停车场内,不准将车辆停放在住宅区等其它地方。否则发生被盗、损坏等,均由本人负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5.5.12驾驶员要经常对所管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全行驶的问题要及时整修并向领导报告,保证车辆完好的技术状态。5.5.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5.5.13.1 领导违章指挥,安全措施不落实;5.5.13.2 安排驾驶与本人准驾记录不符的车辆;5.5.13.3 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5.5.13.4 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影响安全行车;5.5.13.5 装载超长、超宽及危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5.5.13.6 行车路线、地点和装载物品与路单不符;5.5.13.7 任务不明或在中途改变路线捎带物品及人员。5.6 车辆管理5.6.1各种机动车必须佩挂有国家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和锦州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内车牌照方可上路行驶。5.6.2 各种机动车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方可上路行驶。5.6.3 各种危险品运输车进厂必须经安全环保处检验合格,核发有效证件,并有专人押运,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5.6.4各种机动车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到消防部门检验,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5.6.5 特种车必须按规定的使用性能使用,不得作运输车辆使用。5.7 企内机动车管理5.7.1企内车辆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环保处办理手续,经锦州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5.7.2 企内车只准在公司所属单位厂、院内行驶。如需出厂,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5.7.3必须按规定参加车辆检验,凡检验不合格或不参加检验的,不准行驶。无故不参加检验的,通过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5.8 各种机动车进入西山罐区和生产装置,按锦石化安字(2000)第086号西山罐区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机动车进装置有关规定执行。5.9 在节假日期间,非执行任务的车辆一律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封存车辆)的规定执行。5.10属公司资产的机动车需报废、停驶、转移或新购车辆时,必须经设备管理等部门审批后报安全环保处办理手续。5.11机动车改装、变色、更换发动机总成等,必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由安全环保处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5.12 机动车出、入厂门按锦石化武保字(2000)第87号文件关于机动车辆出、入厂门管理的规定执行。5.13各种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凡检验不合格或不参加检验的,不准行驶。5.14 雇用进入厂内运输车辆的管理5.14.1因生产或工程需要雇用机动车进厂的,由雇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有效的安全合同后,由安全环保处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对驾驶员及车辆的各种证件是否相符和有效,并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发给生产区准入证,方可进入生产区。5.14.2雇用单位要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训,否则,发生事故追究雇用单位的责任。5.14.3 雇用车辆进厂后,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进入生产装置区及西山罐区。如确需进入该区的,按5.8款执行。5.14.4 必须遵守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5.15 除专兼职驾驶员(以人事处核发上岗证为准)和专职车管干部外,任何人不准驾驶本公司所属的各种机动车。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按私自出车处理。5.16 各种载货汽车(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和公安警车除外)在职工上班前、后15分钟内不准在厂内行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要负全部责任。5.17 各种机动车在厂内必须按下列规定速度行驶: 5.17.1 厂内行驶速度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5.17.2 出入厂门及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5.17.3 通过交叉路口时,不准超过15公理/小时。5.18 交通事故管理与处罚5.18.1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5.18.1.1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立)案,由安全环保处事故员对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调解或裁定处理。5.18.1.2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交通事故管理机关报案,同时报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派人员协助处理。5.18.1.3为抢救伤者,在无其它车辆及人员援助且必须移动车辆离开现场时,必须做好标记,便于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勘查现场时能准确恢复事故现场原貌。5.18.2 发生交通事故后,2日内当事人要将事故经过材料报安全环保处。事故结案后,3日内,由事故单位填写交通事故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安全环保处。5.18.3 事故所需费用的办理:5.18.3.1 由安全环保处统一借款,待事故结案后办理保险理赔还款。5.18.3.2 在事故处理中,结案书以外的(不合理的)费用差额由驾驶员或其所在单位负担。5.19 事故等级划定: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省、市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20 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根据交通事故的等级和公司关于奖惩的有关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调离驾驶员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5.21 事故等级标准:5.21.1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5.21.2 一般事故:一次重伤1至2人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事故。521.3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5.21.4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5.22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规定5.22.1 一般事故以下及重大事故(未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负同等以下责任的,按事故损失(含伤者医疗费用及其它事故费用)费用的10%罚款,罚款最低金额为2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时给予通报批评。5.22.2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和特大交通事故负次要以下责任(未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5.22.3发生特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未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予罚款处罚外,同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23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5.24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出车,或非专兼职驾驶员(以人事部门核发上岗证为准)和车管干部驾驶公司所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均做下岗处理。5.25 对隐瞒事故的,除对事故责任者从重处罚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6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占(封)道作业票驾驶员档案 (B/JZSH 09.16-2006)交通事故档案。(B/JZSH 09.17-2006)7 检查与考核安全环保处负责对驾驶员、车辆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8 附则8.1本办法解释权归锦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8.2本办法起草部门:锦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 本办法起草人:李勇 本办法审核人:高景利 本办法批准人:李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