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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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共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以校聘方式聘用的各类教职工。第三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自律,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做到宽严相济。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学校组织部门任命的教职工。第六条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惩戒的同时还应当向学校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失职、渎职的;(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劳动纪律的;(十)有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八条 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惩戒处理。(一)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二)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四)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章 处分程序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纪的教职工的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校内部门(单位)发现教职工有涉嫌违纪行为或得到相关信息及通报的,须及时向人事处报告,重要事件应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 由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单位)对涉嫌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所属部门(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教职工涉嫌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 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单位)最终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其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调查报告上报监察处,随后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联合进行;其他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调查报告上报校人事处,随后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联合进行。 (三)调查组对涉嫌违纪人员所属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进行核实,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处分的,由调查组代替学校作出立案审理决定。 (四)立案审理后,由调查组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六个月)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职工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意见。(五)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须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处理意见在上报前应听取工会意见。 (六)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处理意见,由校相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各类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本条(三)中作出立案审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七)学校的处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并存入其档案。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第四章 处分解除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可按程序解除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规定应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第十四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且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通过如下程序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学校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和受处分本人。第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学校不再做出解除处分决定。但受处分教职工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学校应当提供。第十六条 对于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工资待遇。解除处分后,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现被聘任职务及岗位确定,之后教职工考核、竞聘上岗、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等均按正常程序和规定进行。第五章 复核与申诉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处分的复核。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自处分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对于受理的复核申请,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复核受理期间,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第二十条 复核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申请人本人无法签收或拒不签收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并在有关记录中载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一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再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二条 经过复核、申诉,发现所给予的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造成教职工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影响教职工工资待遇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待遇予以补偿;受处分期间记入教职工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若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被开除的时间恢复计算为该教职工的连续工龄。第二十三条 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第六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参照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教职工受处分期间根据其受处分情况,可以降低或者停发其岗位津贴、校发津贴或绩效工资。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荣誉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处理或纠正。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给予教职工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其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上海财经大学 二一六年三月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