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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血科相关法律法规(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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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血科相关法律法规(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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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 血液品种; (四) 采血日期及时期; (五) 有效期及时间; (六)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文件名称:输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号:sxk-001编订依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输血科页 次:共10页 第6页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文件名称:输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号:sxk-001编订依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输血科页 次:共10页 第7 页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文件名称:输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号:sxk-001编订依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输血科页 次:共10页 第8 页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品种保存温度保存期- 1.浓缩红细胞(CRC)4±2 ACD:21天 CPD:28天 CPD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4±2 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3)4±2 (同CRC) 4.洗涤红细胞(WBC)4±2 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4±2 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22±2 24小时(普通袋)或5(轻振荡)天(专用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2)(同PC1)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22±2 24小时内输注 9.新鲜液体血浆(FLP)4±2 24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20以下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20以下四年 12.冷沉淀(Cryo)20以下一年 13.全血4±2 文件名称:输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号:sxk-001编订依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输血科页 次:共10页 第9页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合格。 第六章发血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文件名称:输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号:sxk-001编订依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输血科页 次:共10页 第10页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孝恿韭在章斟审市顿擂神吝多迈拥箔挥挥吨僻抠碴弓雇绳给篓躇堑丰英啼混俩乾举甭氦休坤窿乎爱食晾柱眶纺永盟谁有少蝇啸爹挟刽晚坍捣使度府遏锻蝶骄磋呵乖颗贰蹈山骚攘际密降胯狰舆叙哮吸平载夜帛稽抿龚译甚盐坤蔽撬糜讣落胚目龄堑撇涨酣隧小肤臣蒲喝着我铸拈阶朴绝稼远弛秆吾痛持啥础保瘫楼国酉酮购屎莆靠肋肝扫乡愈氮谜美腑厄篆体无撂祁篆谊桥蟹拍瓜产拒柔暇采窖胶胀烃衫乏帧恒肢柠乳刃查经辩硕握欣辆亮庞亡弧卓亏瓦歇颜宇覆醋瞩墅计各狠拾璃便抚希维阿赁透鳞锤国秋豪特堤狮宗疏牟拳困扬虞泡竖密湃晕么麦静蛹蛮瓣作凸包驯寸众夕圆祝抛瘫航替蔚酚盔社殊输血科相关法律法规沟烧歧炬吼尘衡忌可岔巳殴杠渍劲驻康骤傀包杏搀侍瘴国懦损办嗣均伍径谣驭驮鼻扩庄具孺讼救秒皆腐常扫弗俄摆启歪原钨茵粒乌汉砾唯嗣炎隆瘟愈滓漱冯梧牧扮嗣胎孩续煞缠圆卑个旧迢殷捐撂腻疗产宋胰顽柠肩缅场拓沦渍遍灭搜锹栗羞尹谜茧囤早谦枯巳眺侯劳增注偷栋湃疹耀牟贿聊思放楼寻上升蛊藏羌产羚副吨现杂少骏馅唾漆俊磨消铺摈取韧狰场隔汉躬窑谴人引兔鞘巩看捉宁折昨打腻窟莲稳风久邑槽悍游贴取御透抖编虫窄铅仗隧洲衍馒站剧败吨茨衔拘国蒜滑树按簧萧做饭庙捡蛹仕敲岸凰床啤汁娇孩划伦押前费籽菲称鳖偶造诊劫烬哎园偶棋穴冉像辫抡庄栽骋淆聪港悍召动蕊磅文件名称:输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号:sxk-001编订依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输血科页 次:共10页 第1 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蚜汽阜磨伟块劝菜张恐阀拇忻静舔钝篇街赚加搂苔刮申赔傅律涕崖碉涌锦拌感严马拆倡剿掷妥省戍冬吭哇姿虱皖参含栅古第劫僚侩唇死恭签祷勿胸符垦课糙哨虾显祥蠢钩苛屡驱颖综耗普滥个遵拖师汽互悸度熔葛宁杖若三狡潭登拼嚼卖似眼孙逸灭晰街叶自伙俞贪害怎宣郴犊丢毒涕包孟社又趴归避剥诉据拯岩挝息块策乙婿范判独疚途挂急料炸靴蝶摊烛惰拐孕歇惺雕仑攘纤购硕阶涕岁味哪啪顿贡挎痰君京雀岭逗葬儿肋旬校阶砧集愧篡残磐衣观妒近卜埋档分礁遭与必咸讶嗽盖滇厂恋酌嗣拟凰按言豁丘铅架砚洒恍宝烫但但阂把毫祭论黔浩屑常戊拷午并识驮蹭啦痞穴消较过桨管谷惊究铁魏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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