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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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探析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5-14 9:38不详【 】【】【】摘要: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方式,但在我国的实践探索中还存在很多制约股权激励机制的因素。本文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希望在逐步的探索中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激励作用得到合法、有效的发挥。 关键词:股权激励,问题,对策 股权激励是通过股权的形式来分配收益,用以激励公司员工(主要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增强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利益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根据现代激励理论,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方式,是适合现代企业长期发展的激励手段。从国外的经验和实践情况来看,股权激励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发展与股东价值的增值。 一、中国股权激励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并实施股权激励进行规范。但由于股权激励自身存在的复杂性,我国企业在股权激励的实践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内部人控制问题仍比较严重 内部人控制是指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或掌握实际控制权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的实际执行者或经营管理者。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来。国家股所占比重相当高,股东大会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存在内部人控制的背景下实施股权激励制度,那只能是自己激励自己,或者说股权激励的决策最终受“内部人”控制。如果激励计划不能代表股东的真实意图,就可能被公司管理层所滥用,而管理者在制定激励计划时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就难于避免。内部人控制下的股权激励不仅达不到所有者通过股权激励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目的,还可能引发公司管理层在实施激励计划前刻意降低公司收益率,进而压低股价,甚至发布利空以打压股价;而在实施股权激励后。释放隐性收益,驱使股价回升,人为加大股价波动,从而获得超额收益;严重者甚至直接进行“会计造假”,虚报利润或者隐瞒成本,以求获得并兑现巨额的激励股权收益。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增长,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给者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二)资本市场环境尚未完全成熟 我国的资本市场缺乏有效信息的制造者。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大多反映的是股票这种商品面对过多资金追逐时的稀缺程度,而建立在研发基础上有关对公司真实价值的评判信号和对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的发掘信号却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上对公司股票进行的交易主要以投机性交易为主,它所引起的价格波动既不能向企业的经理人传递多少有意义的投资信号,也不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理人的努力水平给予客观的市场评价。在资本市场有效性程度不足时,企业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践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在我国推广股权激励制度时,首先必须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使之从政策性工具转化为真正实现资源配置的场所,其股价信号必须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客观价值,并对资源配置起指示作用。否则,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企业中的推行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法律法规限制 1 和有关交易方面法规的限制。从国际惯例来看。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来源,主要是通过向内部增发新股和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本公司股票来实现,但在我国,这两个渠道都受到定的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发起人认购股票外。“其余股票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一般不得留置”。这就排除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以备将来实施股权激励的可能。另外,所有的股票发行和回购都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中国证监会第24条和第26条对此都有明文规定。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时间,增加了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成本。最后,我国法律还对企业管理者持有和买卖股票作出了诸多限制。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股票放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八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的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现阶段由于资本市场很不完善而存在的较严重的内幕交易等不规范行为,但它们客观上却形成了对企业推行股权激励方式的阻碍。 2 没有特定的。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例如美国1986年修订的国内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数量范围内(价值10万美元),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可以享受法定的税收优惠,期权行权时也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股票交易行为除了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所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在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减少了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使得最终的激励效果难以完全实现。 3 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第25号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1972年),对企业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使有关企业的会计计量和确认有了原则和依据。但是我国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还比较滞后,加上股票期权的推行刚刚起步,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企业难以对此类业务进行较为恰当的会计处理,实际上也必然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损益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解决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股权激励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股东、贷款人、管理层、职工、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特定经济目标的一套制度安排。我国应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权结构多元化,提高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强度。把股票期权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按产权关系和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调整企业经理人员激励体制。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加强我国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非流通股。“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在此环境下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公司决策层倾向于为自己发放过多的廉价的股权,侵蚀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监会已于2001年8月发布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指导意见除赋予独立董事某些区别与一般董事的特别职权外,还要求独立董事对规 定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持上市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2 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为了促进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变经理人员的选聘机制,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的经理人选拔、聘用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从而促进高素质经理队伍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为推进股票期权创造良好的条件。 3 建立科学、民主的业绩考核制度。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授予被激励对象的利益与赋予其责任的博弈,即如何处理好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业绩评价制度,就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推出的激励计划看,允许被激励对象行权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是财务指标,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财务指标是最容易被高管等被激励对象所操纵的,他们为了自身利益,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和技术之便人为调整财务考核指标,使股票期权的到期风险成为事实。因此,除财务指标这一定量指标外,还应设计必要的定性指标。即考核被激励对象的品德、执业能力、职业水平等。 (二)建立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在于刺激资本市场和企业层面的信息制造和传递,通过改善资本市场上资金配置效率和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来提高整体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因此。股权激励制度激励绩效的提高依赖于资本市场上的信息制造传递过程的完善和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的提高。在中国建立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尽快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变现流通的问题,为机构投资者以大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监控创造条件。2、放松对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管制。机构投资者不是由政府培育出来的,而是由市场造就的,因此,只有放松管制,才能使机构投资者不断涌现。但是,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和惩处股票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阻止机构投资者误入投机性炒作公司股票价格的歧途。3、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则应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变投资理念,积极参与市场的信息制造过程并不断提高信息质量。为达到这样的目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增强自己的研究能力,并通过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直接参与信息制造的研究人员加以激励。只有在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信息制造并指导企业经理人也去发掘、制造投资信号时,股权激励制度才能够通过股价变动传递这些信号,资本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才有可能得到改善与优化。 因此我国需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禁止幕后交易和操纵股价,政府要依法加强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使公司的股票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信息和经营者的经营成果。 (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制度性保障 就目前的状况来讲,股权激励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相当大的法律和法规约束。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所需要的企业股票主要通过两个渠道:通过向内部增发新股和留存股票账户回购本公司股票来实现。但目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两个渠道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不仅如此,公司法和相关的证券交易法规还对公司经理人持股和转让做出了种种限制和约束。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在激励合约中给予企业经理人的股权是以内部职工股的形式授予的。但是,在1998年12月,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再批准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这就意味着,企业经理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法在资本市场上流通交易,市场的价格信号与股票载体之间的联系被活生生地切断了。于是,经理人无法通过激励合约获取相应的激励报酬,他只能通过成为内部人股东去谋求控制权收益。这样一来,股权激励所导致的内部股东控制的负效应被不折不扣地实现了,而引入资本市场价格信号来提高企业价值的正向效应却完全无法获得。 因此,从股权激励在实践中的推行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都显得严重滞后,这就需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使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化,并尽快出台有关具体运作(包括监管、披露、会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梁能,尹尊声,李玲,李眉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段亚林股权敏励制度、模式和买务操作M经弃管理出版社,2003 3方厌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长期激励机制分析J,2007(2) 4杨亮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敏励制度的现状及改进建议J辽宁大学学报,2007(4)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