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共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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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共11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培养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企业总经理)。第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任期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任期考核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 (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长效激励相衔接;(三)任期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考核。第六条 任期考核期限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相吻合,考核期一般为三年。由于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期限的,由市国资委决定。第七条 市国资委成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指标的选取、目标值的确定和调整、考核结果的确定和奖惩兑现等事项。 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考核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一)基础指标是指可以计量的财务或业务指标,包括主指标和辅指标。1、主指标主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的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2、辅指标辅指标在以下指标中选取一项或多项指标:(1)任期内营业收入总额(2)任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任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营业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任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1)×100%(3)任期内利润总额任期内利润总额是指任期内企业累计实现的利润总额,考核任期内利润总额时要扣除不可比因素的影响。(4)任期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任期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利润总额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其计算公式为:三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 -1×100(5)考核期末资产负债率,其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6)任期内主要业务量指标(7)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指标辅指标中,有关营业收入的调整数、利润总额的不可比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审核确定。(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具体确定。分类指标包括下列指标:1、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主要考核企业负责人遵循市国资委监管制度的情况;2、考核期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产权改革、产业调整、重大投融资以及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确定的重点工作等;3、考核期管理短板的提升情况,主要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中薄弱环节的完善和提高情况;4、企业重大风险的控制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主要考核企业重大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情况、已产生的重大风险的处理情况,以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5、企业品牌战略推进情况,主要考核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进品牌建设的情况;6、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指标。(三)评议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下列情况具体评定:1、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能力,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表现、经营管理能力与水平、与其他企业领导人和谐共事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2、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包括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行业影响力等;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等;5、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6、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因素。第十条 投资性公司、项目公司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等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国资委的要求制定,具体指标和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企业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换届前二个月,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二)市国资委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对企业提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修正后确定初步目标值。市国资委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初步目标值书面征求企业的意见,在对企业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工作应在企业负责人任职前完成。(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企业负责人按法定程序任职后的一个月内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企业改制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与企业协商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企业负责人也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管理。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做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三)市国资委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评议书、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所在企业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的监督报告等材料,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四)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的15天内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后作出答复。(五)市国资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六)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意见。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级别: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年薪。 (二)任期考核为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如对企业发展、任期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结合考核得分情况可酌情给予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由市国资委确定。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年薪外,还将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工作办法予以诫勉谈话或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年薪外,还将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工作办法,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不再对其任用、续聘。第十六条 实施长效激励计划的企业负责人,其延期兑现的激励股份,应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实施行权:任期考核结果合格的,可按长效激励计划予以兑现;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及不合格的,则酌情予以扣减或不得实施行权。第十七条 任期考核结束后,市国资委发现任期考核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经营业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任期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并扣发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企业除本试行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以外的经理人员任期考核授权企业董事会进行。企业应制定经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作为按权限任免企业经理人员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负责人及经理层的考核评价办法按照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中与本试行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附件: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指标计分办法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综合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础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方法(一)基础指标计分方法基础指标总分为40分,按企业实际完成数高于目标值或低于目标值,实行加分或扣分。最多加分为20分,最多扣分为20分。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基准浮动的加/扣分制,各企业具体基准值在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载明。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每高于目标值相应基准(简称X)且高于同行业平均值时,加1分,最高加分为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X时,扣1分,最多扣1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20±Min(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X,10)2、辅指标计分办法与主指标采用相同原则,具体计分办法及权重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合同中载明。(二)分类指标计分方法分类指标总分40分,根据所设定指标分配分值,采取扣分制,具体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载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2、考核期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3、考核期管理短板的提升情况;4、企业重大风险的控制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5、企业品牌战略推进情况;6、其他指标。(三)评议指标计分办法评议指标总分20分,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能力;2、企业持续发展能力;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5、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级别计分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各项指标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级别。各级别的计分标准如下:1、合格:综合得分80分 且(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36分2、基本合格:70综合得分80分 或综合得分80分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36分3、不合格:综合得分70分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