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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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第三条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及时足额拨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预算决算;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加强资金监督检查。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资金运行过程的监督。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只有一个子女,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二)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发放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在计算省对县(市、区)转移支付时,将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政策作为计算县级财政支出需求的一项因素予以考虑,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补助。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每年发放一次,到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第九条 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发放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进行年审,对退出人员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负担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第十二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7月1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7月3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到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监督检查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对象发放奖励金或擅自改变奖励金标准的;(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专项资金的;(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第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一)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