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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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共1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路政执法执行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路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路政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贯彻落实上级路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一、路政执法自由裁量审核制度为规范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路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二、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县局路政科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三、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的统一、正确行使使用。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时,应当把好以下标准:(一)路政许可方面:1、所有涉路行政许可前期勘探、调查由路政科具体实施,并召开讨论会,形成具体意见,同意受理的,按照程序上报,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2、凡涉及影响国省道车辆通行安全的涉路许可(包括行政同意、确认),即需要作出技术评价报告的所有涉路许可,必须经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方可上报。(二)路政行政处罚方面:1、路政巡查时,如发现涉路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于当时能够做出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把案卷移交县局路政大厅。2、对于不能够现场处理,或必须做出一般程序处理的涉路违法案件,应当日内将案件移交路政大厅处理,并将违法程度和拟处罚金额同时上报。根据自由裁量处罚金额2000元以下的,经路政业务讨论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即可实施;处罚金额2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处罚数额达到需上报市局的,应当及时上报。(三)路损、路赔方面:1、路政巡查时,如发现损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于路损赔偿1000元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把案卷移交县局路政大厅。2、对于不能够现场处理,或数额超过1000元的,应当当日内将案件移交路政大厅处理,并将路损程度和拟赔偿金额同时上报。赔偿金额1000-5000元的,经路政业务讨论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即可实施;赔偿金额5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处罚数额达到需上报市局的,应当及时上报。四、案件经路政科法制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局法制负责人备案。五、路政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二、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确保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按规范程序进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相对人。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第五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第六条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对基于路政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路政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第七条路政执法部门组织听取陈述、申辩活动,应至少在3日前通知行政许可当事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允许,并认真作好笔录。第八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好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九条听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意见时,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第十条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路政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第十一条陈述、申辩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陈述、申辩人的身份和资格,告知其在陈述、申辩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告知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准予许可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四)记录员将陈述、申辩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路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加重处罚。三、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第一条 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拟给予当事人吊销路政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或行政许可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三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四条 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第六条 举行听证7日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其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第七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或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陈述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有关证据;(七)当事人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八)双方就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九)听证主持人就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十)双方作最后陈述;(十一)双方阅读、修改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会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双方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理结果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回避和裁量公开制度第一条 实施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适用本制度。第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第四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路政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负责本案的处理。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路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第八条 对自由裁量进行公开,将本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范围 、处罚种类、幅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实施情况向社会公示。第九条 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五、路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重大、复杂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 路政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路政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路政许可证、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或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第二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三条 路政支队(大队)对需提交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由路政支队(大队)提请分管领导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路政支队(大队)主要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第四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路政支队(大队)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第五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集体讨论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第六条 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第七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复杂裁量案件的处罚决定应报送统计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六、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管理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工作,保证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维护和监督路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结合我局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路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是指上级路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下级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的过程。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安市公路局路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吉安市公路局路政支队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路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路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建立定期评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效果长效机制。 第七条 路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组织实施情况;(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五)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收集是否充分;(六)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七)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八)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九)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十)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集体研究及备案情况;(十一)其他应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内容。第八条 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听取情况汇报;(二)调阅、抽查行政案卷;(三)组织执法检查或专题个案调查; (四)查阅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五)查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六)其他方式。第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行使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纠正或撤销路政执法行为;(二)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纠正或撤销路政执法行为;(三)适用执法依据错误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路政执法行为;(四)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纠正或撤销路政执法行为;(五)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未按规定进行集体研究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备。(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监督检查文书,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同时备案并及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第十一条 路政行政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结束后,应出具评议考核报告。对年度评议考核优秀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其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不力,在路政执法中出现重大问题,评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依照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