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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有企业人才的流失与对策(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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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有企业人才的流失与对策(共1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文提纲一、 试论政府职能转变与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二、 完善公共服务职能三、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 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与途径五、 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论政府职能转变与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政府职能,必须发生重大的转变,为了适应这种政府职能的转变,就应实施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综观市场经济所具备的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市场主体的自动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发展的开放性、市场行为的规范性等等基本特征,政府职能必须发生的转变。并为了确保政府职能必须进行的转变,加快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则是其重要的举措之一。关键词: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Summary: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uperstructure, one of the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must undergo major changes,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it should be implemente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civil service. Overview of a market economy shall have equality of market relations, market entities automatically, campaigns,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market openness, normative, and so on basic features of market behavior,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must occur. And in order to ensure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must be carried out, speed up the implement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civil service was one of the important initiatives. Keywords: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the State,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and promoting论政府职能转变与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政府职能与其他职能相比,它具有广泛性、适应性、执行性、层次性、动态性等特点。为了更好地把握行政管理系统与外界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内部组成部分和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最有效地发挥政府职能,可以从国家的阶级本质、发挥作用的领域、行政作用的性质、行政管理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行政管理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行政控制的幅度等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划分。(一)完善公共服务职能一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系。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到公共服务不“缺位”。二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总体水平。要根据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努力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使公平服务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力争使公共教育支出、公共医疗卫生支出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三是建立适合省情的公共服务模式。从公共服务支出来讲,应以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为主;从公共服务消费来讲,应当做到覆盖面广、水平适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发展过程来讲,应当优先完善教育与科技公共服务;从公共服务供给来讲,应当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四是创新公共服务的方式。借鉴西方的做法,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开放一些公共服务的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社会组织和企业进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坚持政府购买劳务、购买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标承办劳务和服务,进行合同管理,按合同兑现报酬。五是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制度、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科技补贴制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制度、公共服务参与制度、社会合作制度等。六是实现人人享有公共服务的目标。满足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需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助、病有所医、幼有所教。(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把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落实到位。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准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交由社团、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并指导其制定操作规程,健全运行机制;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放得下、接得住,不揽权、不推诿。二是加强后续监管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探索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方法和手段,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作进一步的调整。三是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操作规则,积极探索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完善有关听取第三人意见的程序,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规则。四是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团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组织依法执业的制度,按照“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加强监管、严格自律、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三)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与途径一是强化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强化战略引导职能;强化平衡协调职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保护职能,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规避风险。二是弱化微观管理职能。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凡能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己决定、中介机构能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坚决退出不再审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错位”、“越位”。三是合理划分行政职能。凡由省政府管理的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凡由市(州)政府管理的事项由市(州)负责,凡由县级政府管理的事项由县(市)负责。四是转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应促进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与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的关系,摆脱其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割断其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脐带”,实现真正的脱钩,把社会管理的有关职能真正让位于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众所周知,我国政府现行的体制及其职能,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确立的,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特别强调指令性计划和国家干预的作用。长期以来,我们将国家组织全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职能,误认为是政府机关对全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直接管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直接经营管理。其结果是,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尽管进行了多次调整,但由于没有抓住转变职能这一关键,往往出现不包不管就乱,一包一管就死。因此,现在的机构很不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现代化建设。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改变政府对企业等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才能予以解决。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各级政府,要实现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的重要举措就是,从原来的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我们知道,我国目前建立和即将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不仅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而且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要求。从总体上看,由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制度所决定,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职能更显示其重要性。因为,只有通过政府有意识的引导与培育,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宏观调控体系,避免市场发育中的自发性、盲目性和被动性,才能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建立起与现代社会主义大生产和现代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起点、高层次的市场体系和市场运行规则。分析其各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推进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建设,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把传统落后的经济结构改造成为现代化的经济结构,因此不应当只局限于当前的市场需求,而更应该重视政府宏观调控和计划调节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立足于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目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审批项目、分钱分物,转到运用经济杠杆、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轨道上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的方向是不断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并相应地改革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同改革开放以前相比,我国的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都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从总体上看,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和经济运行机制已经发生的变化,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有很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经济管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不少已被证明是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然而这些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管理方法仍在沿用,导致政府管理与市场运行和摩擦的增大,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间接管理方式又很不完备。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仍然侧重于定指标、批项目、分钱分物,这样,一方面,政府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仍然管了应当由企业和事业去管的事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应当拥有的自主权,有些还在政府部门之间转移,有些则被政府机构的中间层次截留,各级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并没有完全转变。此外,政府还包揽许多应当由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的事务,如信息咨询、会计服务等。另一方面,政府对那些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事务,又往往没有管好。比如,在推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方面;在调控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瓶颈”部门方面;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方面;在反对垄断和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方面,政府还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与此同时,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仍很不合理,普遍存在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严重地阻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新体制的建立进程;同时,服务于市场的政府机构又过于薄弱,难以发挥有效地引导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为了确保上述政府职能必须进行的重大转变,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加快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理由如次:第一,市场经济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国际与国内市场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谁能够获得人才并重用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谁就能够在国内与国际竞争中战胜对手,夺取胜利,从而使企业得以快速发展,进而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为此,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的政府管理体制,尤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经刻不容缓。第二,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建国以后又根据计划经济的需要进行了改进,选拔与培育了大批优秀干部,这对巩固人民政权、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建设与改革,无疑已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这种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诸如干部范围过宽,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管理方式单一陈旧,阻碍人才的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等。正是由于上述干部人事制度的种种弊端带来了许多问题,如党政机关臃肿,层次重叠;许多单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年轻的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干部脱离群众,在一些机关、部门出现了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现象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大都与干部人事制度的种种弊端相联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极不相适应。第三,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出路在于推行和实施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的十三大和七届人大决定的。1993年8月1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经李鹏总理签署正式颁布了。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配套措施之一。目前,在我国逐步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对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转变政府的职能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政治责任感,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泛滥,有利于将优秀人才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以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克服腐败现象和纠正不正之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经济实力,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从而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具体说来,作为公务员制度推行的第一阶段的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是指建构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管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这种法律手段有别于政策、行政命令等手段,它使公务员管理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分系统以及各个层次,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使它们之间的渠道畅通,使不同管理对象受约束程度和范围得到调节,使整个公务员系统得以自动有效地运转和配合。同时,法律手段依靠自身特有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使公务员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人必须遵循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杜绝个人意志和情感的负面影响,从而有效地保障其顺利地建立,并作为一项稳定的、连续的安排而得到贯彻实施。因此,加强公务员制度的立法工作,构筑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的法规体系,是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必要一环。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国其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公务员管理的内容、范围各异,公务员制度立法的内容、名称、概念也有很大差距。但一般都是立法先行,并由简到繁,不断修改,多次补充,逐步形成适合本国国情的比较完整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它一般由一个总法规和若干补充法规、条例以及实施细则构成。这些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特别是总法规系统地规定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奖惩、流动、分类、培训、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管理机构、法律保障与监督等等内容,为公务员制度提供了科学规范且相对稳固的法律依据,成为各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主要标识。我国整个干部人事管理包括政府人事管理长期以来缺乏系统、完整的基本法律法规,已有的各个单位法规也很不配套,不衔接,甚至互相矛盾,造成人事管理中无法可依的,人治现象严重,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要克服这种弊端。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把制定人事行政法规作为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突破口。从1984年有关部门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经过近十年的反复酝酿、讨论、修改,并结合试点试验,屡易其稿,于1993年8月14日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并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表明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我国公务员制度推行的第二阶段,即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是指既定的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执行或运作。如果说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那么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不过是给出了工程蓝图和运行规则,为工程的建设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和前提条件。显然,仅仅具备了前提条件还不能说工程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公务员法规体系的构建,即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只是公务员制度推行的第一步,或序曲。它的第二步也是更重要、更关键、更艰难的一步,是即定法律法规的实际运作,即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亦即通常所说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上所述,我国在公务员制度的立法方面成就卓著,以条例为核心包括若干配套法规及有实施细则在内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架构已初步建立,公务员管理的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对它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只是时间和技术问题。相比之下,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痼疾却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惩治,甚至随着各项立法工作的进展而更显突出,以致越来越成为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实质性障碍。就公务员法制建设而言,问题同样存在,甚至更为严重,道理很简单,公务员法规所约束和调整的对象不是普通民众,二十直接掌握和行使具有你的包容性和强大的渗透性的行政权的“政治人”。公务员法律法规,从根本意义上说,是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一种规范或控制,蕴涵着对公务员失职行为的惩戒和制裁。当公务员法规从观念形式和条文形态(法制)转为活生生的现实(法治)时,就必须涉及到利益的分配与组合,权利的得与失,心里的承受与失落,观念的排斥与抵触,行为的懈怠与对抗等诸多方面,从而对公务员法规的执行带来梗阻,形成擎肘。这种梗阻或擎肘又与我国源远流长的重伦理自律轻法律约束的吏治传统向耦合而闲的异常顽固和坚韧。如果我们不是仅仅从理论上人云亦云,而是勇于正视现实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现阶段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不解决这个问题,公务员法规体系再完善、再严密,也是一堆废纸,公务员制度也必然徒有虚名。因此公务员管理的全过程严格依既定的法律法规运作,从而实现由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向法治化的根本转变,便成为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和最现实选择。事实已经证明,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和实施已接近两年了,两年的时间并不算长,但从国务院各部委以及一些地区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反馈来的信息,我们已经深深地感到公务员制度强劲的生命力。考核过渡、考试录用、竞争上岗、辞职辞退越深入下去越牵动人心。行政机关不再是静悄悄,“铁交椅”、“铁饭碗”已经成为过去。优秀者脱颖而出,不思进取者有了压力,不称职的、腐败的得以清理出去,这样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这样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管理机制,已不再是纸上的蓝图,它已随着推行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的逐步深入成为现实。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必将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必将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同时对其它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参考文献1. 田培炎:公务员制度的管理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2. 苏廷林:当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3. 徐颂陶、徐理明:神圣的天职中国现代人事管理,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年版4. 美杰伊·M·谢夫利兹等著:政府人事管理,彭和平等译,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5. 李如海等:中国公务员管理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6. 傅小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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