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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林海岸公司管理内控制度(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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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林海岸公司管理内控制度(共2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枫林海岸公司管理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为部管理,规范企业各项经济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各类单位、全资和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包括购买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七条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管理。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 (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工程采用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其他工程采用相关的材料消耗定额(无相关定额时,可采用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 以上所称“大额”的标准为:2万元以上。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 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 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和有经常性物资采购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 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十三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四条 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大宗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质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凡物资的规定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的,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砂、石、煤等大堆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物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除砂石料等少数材料外,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具有红印的质检书。如供货商提供的质检书是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商的公章。按规定序需要进行测试的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当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抽检测试。测试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质量测试而无测试报告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质量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贷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贿赂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包括外购的存货和自制的存货。外购的存货包括:外购的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辅助材料、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外购半成品、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作为劳动对象的待安装设备等。自制的存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和自制的零部件。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的管理分别在本制度第五章和第八章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采购职务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承担有发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批准没料、发货的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存货保管职务与账实核对职务相分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特别是对于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存货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和办法,正确核算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存货的点验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存货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施工、生产单位的物资部门应当根据计划、技术或生产等部门提供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发限额领料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后去料库领取材料,材料的发放、领用和列销手续不得一人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须先经财务部门结算,防止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 物资部门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增记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值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 第三十四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 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 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可由有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造成存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存货清查的程序是: ()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 (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级,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实物账、财务部门的明细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的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七)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按本制度第二章关于对内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购买固定资产按本制度第四章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专项工程的管理。专项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工程立项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才能立项。 (二)工程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自营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 (五)工程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当由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六)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七)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八)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由工程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九)工程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日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十六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十七条 按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应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应经财务部门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预提大修费;由租用单位负责大修的,出租单位不预提大修费。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由租入单位负责大修的,租入单位应预提大修费。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 l、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赛用过高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各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关于存货清查程序的规定。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第五十三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并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 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并经有企业领导审查同意。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 财务部门债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有赌博恶习、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第五十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老板填制或老板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老板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可代为保管或填制。 第五十六条 开设银行账户(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在总公司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派出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派出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由总公司审批。(现阶段各项目部不得开立账户)。总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应自行规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权限。应在本系统内部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另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报结算中心审批。 第五十七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技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八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并检查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银行存款的审批制度。在本系统结算中心或批准的开户银行存定期存款(包括到期转存),应经财务部门领导审批。在本系统结算中心或批准的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在定期存款,一般应经财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总会计师(或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应在本系统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在银行存定期存款时,还应经结算中心审批。 第六十条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分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第六十三条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领馆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时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薄上签字。支票使用后,应在支票存根上补填收款人和确切的金额,并在登记簿上作注销登记。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 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 第六十四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 第六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有收支业务部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上月的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现金收入一般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按开户银行规定的时间送存,并要有相应的确保安全的措施。第六十六条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 第六十七条 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贩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 第六十九条 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现金款额较大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时,应有公司人员护送;日存取现金50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尽可能配备取送款专用车。取送款专用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 第七十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将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额记账。 第七十一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盾,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七十二条 每日终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将分类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与日记账(出纳账)的余额相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核对不符时不能结账。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要经常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好抽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上级财务部门要经常抽查下级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 第七十四条 为防止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串通挪用公款,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 第七十五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对贩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印鉴、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外埠施工用款的管理办法,由主管领导批准后,项目部有关人员打借条领取有关款项,每周报章一次。下次借款时如没报帐,出纳有权拒绝其借款。特例:紧急用款可先将未签字的单据放在出纳那里方可办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 所借款项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要注意检查多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贩。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第七十七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八条 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成本包括工程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本制度所称赞用包括构成成本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其他费用。 本章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以施工企业(施工单位)为主要对象,其他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预算(计划);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形成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的成本费用管理系统。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和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编制和审查成本费用预算,进行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和分析,检查和指导成本费用的管理工作,协调所属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工作。 (三)总工程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和组织与工程技术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技术进步,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安全和质量工作,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成本费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成本费用的管理办法,汇总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各种定额,组织成本核算工作,实施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和分析。 (五)经营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参与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参与编制工程预算、决算,控制有关经营的各项费用。 (六)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编制责任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量,组织或参与制定定额,实施工程和技术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制定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七) 材料供应部门:负责有关材料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和材料储备定额,组织制定降低采购成本和降低材料消耗的措施,进行材料收、发、领、退的日常核算,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八) 其他部门:负责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领导职位设置、机构设置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本单位各类人员和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先进合理的足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 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企业与成本费用有关的足额 一般应包括物资淌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 (二)规范定额制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 于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要考虑主客观的有关 因素,如设备状况、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 目标等。要明确牵头组织的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 法。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 (三)落实足额管理责任。对定额的执行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组织实施各项定额的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定额执行情况实施奖罚。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责任成本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成本制度。 工程项目实行责任成本制度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 ()划分成本中心及责任范围:在工程项目内部将各内部施工单位(公司、段、队、班组、车间等)和各职能部门划分为不同的成本中心,并确定每个成本中心所承担的成本责任。 (二)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按各责任中心所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和成本责任范围,分别编制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责任预算应当以实际工作量和各种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也可以根据工程投标报价中的有关成本预测(估价)进行适当调整后分劈。 (三)实行成本控制:各成本中心按照各自的成本责任范围。责任预算和有关标准,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对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控制。 (四)进行责任成本核算:按照责任成本预算确定的成本核算口径,核算各成本中心的实际成本。 (五)编制责任成本业绩报告:将实际发生的责任成本与责任成本预算进行对比,计算成本中心的成本节超,分析成本节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考核和奖惩:上一层责任中心对下一层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考核,接责任成本制度规定实施奖惩。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应与责任成本的节超紧密挂钩。 第七十五条 工程中标后,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总体评估,对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程成本、税金、利润等指标进行测算,确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指标,并指导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要搞好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应当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降低成本措施结合起来,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提出降低成本和节约费用开支的措施。成本费用预算下达后,应当按成本费用预算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并定期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内部分包的管理,尽量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明确责、权、利,减少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分包的管理制度。分包工程的外部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证”(资质证、营业执照、安全认可证)齐全。外包队伍的确定,应当实行“资格预审、评议对比、民主决策、上级审批”的程序,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给外包企业或外包劳务队伍计价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进行,按计价和合同分阶段拨款,严禁超进度、超合同付款。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人、审批依据和审批权限。超过预算的大额开支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审批。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负责费用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成本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工程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总公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第七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在总公司记账。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确定会计岗位,计划岗位职责。在不违反内部牵制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能够通过自身检验和彼此检验证明所经管的会计事项是否正确。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货币资金业务上互相制约,具体内容在以后制度中具体规定。 (二)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 (三)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 第八十五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事前稽核,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事后稽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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