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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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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图2008-08-06 15:49:32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5946 贷款表格领取(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贷款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贷款受理及审批(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持填写完整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贷款窗口办理审批手续。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自选贷款承办银行办理借款手续。签订担保合同(房管局担保公司)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及个人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手续。抵押登记(产权登记部门)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期权抵押登记确认书到贷款承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贷款回收(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年)偿还贷款本息。产权抵押(产权管理部门)借款人持期权抵押登记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房管局担保公司。抵押注销(产权登记部门)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持房屋他项权证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首付款收据、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关于调整二手房提取、贷款所需材料的通知(徐公积金办20091号)2009-10-19 16:08:57 作者:本站 来源: 阅读次数:4182 徐公积金办20091号关于调整二手房提取、贷款所需材料的通知中心各处室、管理部,营业部: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二手房提取、贷款所提供的资料等业务作如下调整:一、 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为:1、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本人身份证。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30%以上的首付款资金监管存款凭证、中心认可的评估报告、本人身份证,网上查询后办理。二、 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存量房买卖合同(验原件,复印4份 );2、预付款的,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首付款监管存款凭证(验原件,原件须加盖“徐州市房屋置换中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章”,复印4份 ),贷款金额与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合同交易总价,系统中“首付款”为必录项;付清全款的,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验原件,原件须加盖“徐州市房屋置换中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章”,复印4份 )及交易后的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3、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原件4份);4、借款人及配偶等其他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验原件,复印4份);5、借款人及配偶等其他产权共有人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验原件,户口首页、本人页复印4份);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复印4份);单身人员提供单身证明(原件4份);7、收入证明(统一制式的收入证明可以到市公积金中心领取或从徐州住房公积金网的网上办事栏中下载打印)(原件3份);8、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三、市区9月1日前签订的买卖契约办理提取、贷款和县(市、区)未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8-12-01 11:46:27 阅读56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规范贷款行为,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年月日通过了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 行),年月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五次会议又对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徐 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贷款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直系亲属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又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无论贷款有无还清,再购建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有两名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担保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外购建住房时,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但必须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第十二条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四)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在、年内适当放宽贷款上限额);(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公务员(院校教授、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知人员)月收入均在元以上,所购建房产价值在万元以下的,可全额贷款;(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房款在万元以下的不予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四)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七)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产评估值的,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第十四条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六)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产评估值的,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两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一)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六)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产评估值的,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第十六条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个人贷款偿还能力测算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贷款年限×公积金现有余额×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测算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测算值的累加额。第十七条借款人还款年龄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年内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能超过岁、女性不能超过岁。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月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第四章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二)二手房:.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交易房产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房产评估报告书。(三)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以上的付款凭据。(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产权证。(五)装修住房:.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产权证、土地证;.被装修房产评估报告书。第二十条贷款程序:(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三)申请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四)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五)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六)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物价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价格批复文件。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第二十四条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手续。第二十五条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六条经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家庭购建住房贷款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免收担保费用。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八条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 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也可委托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以“代扣代缴”方式偿还。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可将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公积金用于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 请,经受委托银行审核并报中心批准后,可以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的相应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第三十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七章违约及抵押物处分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保险)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借款人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和担保(保险)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公积金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及抵押物处置工作。第三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月检查、监督担保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贷款。第三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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