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2017版(共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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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2017版(共5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口腔医院二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 临床营养师1人;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二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四) 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四) 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五) 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一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 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 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精神病医院 一、 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四) 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传染病医院 二级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至3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外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四)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五) 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三级血液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其中专科床位不少于120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血液内科含三级科室:血液一科(各类贫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类恶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包括细胞形态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三级皮肤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二)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每床至少配备 0.25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疗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 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 至少有12名护士; (四) 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五) 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 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