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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之期末复习资料(共2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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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之期末复习资料(共22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单选案例专利1. 专利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给出例子要懂得区分)2. 客体排除(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但不受我国保护的客体,要会判断)3. 三种专利客体保护的 对象(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差别,实用新型只涉及产品构造不涉及方法,只是对产品形状构造的变化产生的技术方案,给例子能判断,结合不受保护的客体)4. 主体(委托发明,职务发明等,尤其是职务发明,归个人所有还是单位所有;特殊发明归属的判断)5. 在先申请怎么判断;国内国际优先权如何享有6. 申请程序(何时公开;原则-单一原则等等;实质审查)7. 专利授权的条件(现有技术 新颖性的标准)8. 外观设计9.商标第九章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1.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a) 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b) 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2.专利的特征a)专利是一项特殊的智力劳动成果,是具有工业意义的发明创造;b)专利作为一种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获取条件,否则不能授予专利(专利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3条);c)专利必须是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并批准,在未经审查并批准授权之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能称之为专利。3.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控制、利用并支配的专有权利。l 积极效力: 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独占地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这一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l 消极效力: 权利人阻止第三人擅自实施专利的权利,如果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4.专利权的特征(与著作权的区别)a)专利权比著作权的独占性更强烈(如果两人出于巧合先后各自独立完成作品,两人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两人如果出于巧合前后各自独立完成发明创造,只有先申请的人才能获得专利权,同时如果另一人在他人申请日之前没有制造相关产品、使用相关技术或者做好制作、使用的准备,则在他人获得专利之后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b)作者在创作完成之时即获得著作权,不发表作品不影响其获得著作权;发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想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者设计。c)著作权是依法律规定自动产生的,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发明创造或设计只有经过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的审查,确认一项方案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能够给社会带来利益,才会授予申请人以发明专利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权利(以发明专利为例)。d)各国专利法对授权条件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仅在一国获得的专利权在其他国家并不能得到保护和承认。e)专利与技术有关,对专利人的保护要与社会利用技术的重大利益相协调,故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短于著作权:发明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f)对于防止滥用专利法的限制比著作权多,我们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机制,而著作权法至今未规定对作品的“强制许可”。第十章 专利权的客体l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l 我国专利法虽然把发明创造的三种类型规定为均以专利法保护,但在保护的程序、方法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还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而言。1. 发明的概念专利法第2条: 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l 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凭借智力创造活动而做出的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2. 发明的特征a) 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发明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操作工艺或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b) 发明是一种非常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必须有被作为技术实施的可靠性。发明应该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实施,并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且具有可重复性。l 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发现也不能称其为发明,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的结果。如伽利略发现了物质落体定理,这不是发明;但在此基础上发明了利用该定理节省人力的机械装置,那就是发明了。而违反了自然规律的方案,也不构成发明,如永动机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实现,不能被授予专利。l 自然法则是以物理、化学的客观规律来揭示自然界的原理或原则。它不同于感情、思考力等精神方面的概念。因此对不利用自然法则的经济规律、暗号密码、经营方式、宣传方法、比赛规则等不能作为发明。如:剩余价值定理、九九乘法表、立法技术、授课技术、演讲技术、哲学和心理学原理、人际交往技术都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l 如果对技术的构思只是一种空洞的愿望和渺茫的方案,则不能构成“发明”。l 与个人独特经验和能力有关,其效果无法被其他人稳定有效地再现的技术也不能构成“发明”。3. 发明的种类a)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b)原始发明和改进发明4. 实用新型的概念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5. 实用新型的特征a) 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b) 该形状、构造或组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l 如果实用新型仅能给人美感,却无法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则对该产品的设计属于外观设计,而非实用新型l 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l 一切方法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齿轮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l 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自然存在的雨花石l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l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l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l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积木、沙堆等通过摆放、堆积的形状不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l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如 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酒精 l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如 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 l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l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改进仅涉及其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的变化,而不涉及产品结构,不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l 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 以塑料替换玻璃的同样形状的水杯 l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l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6. 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简称为工业设计。l 单纯的色彩、色彩设计不能给予保护 !l 法律并不要求外观设计解决任何实际技术问题,只要能使其产品美观,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7. 外观设计的特点a)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脱离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与色彩结合的设计可能构成著作法意义上的平面或立体的美术作品,而不是外观设计b) 外观设计是一种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c) 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d) 能够适用于工业上应用8.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3)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4)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5)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6)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设计7) 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8) 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9)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10)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11)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我国)9. 专利法不保护的对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五条)A.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i. 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或是与法律相违背的。a) 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b) 吸毒的器具;c) 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发明创造 ii.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法律,但若不按正常方法使用有可能违反法律时,不能因该发明创造滥用违反法律而拒绝授予专利权。a) 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b) 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c) 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B.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一些发明创造虽未违反国家法律,但对于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仅不能产生任何积极的作用,相反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作用,这些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a) 淫秽的外观设计 ;b) 一种可使盗窃者双目失明或者会给使用不慎者造成失明的防盗装置 C.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一些发明创造的公布或实施本身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或使其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其结果虽对使用人或某些人有这样那样的益处,但却破坏了公共利益,对整个社会没有益处,这样的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a) 一种采用催眠气体使盗车者开车时失去控制的装置;b) 一种金库以及住宅的防盗装置,在使用时可能造成事故的装置。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专利法第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PPT有详解)(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主体1. 发明人的概念指完成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人(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是一切发明创造的源泉,是发明创造的具体创造者。 实施细则第13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所以无论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都可以进行发明创造和外观设计。如10岁的孩子也可以成为发明人。2. 发明人的构成条件a) 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单位、团体并不能成为发明人。b) 必须是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c) 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3. 发明人的权利a) 表明发明人身份的署名权。(专利法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b) 申请专利的权利 发明人是否享有这种权利,要根据发明创造的性质决定,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时,发明人才享有这项权利。4. 专利申请人的概念专利申请人也称为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人l 不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l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享有合法的权利就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因此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职务发明的单位,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l 专利申请人并不等同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起专利申请,要成为专利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由国家授权后才可以实现。5.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1) 该外国人在我国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2) 该外国人的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我国专利法就给予该外国人以保护;3) 如果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不能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可以按互惠原则办理,即该外国国民所属国对中国人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则我国也相应地对该外国国民予以保护 。6. 专利申请权的取得、原始取得 发明人因完成发明创造而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l 发明人以外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发明创造人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继受取得 是发明人以外的人通过接受转让或继承而取得专利申请权。 a) 在专利申请提出前,继受取得专利申请权:如系合同转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须在知识产权局履行登记手续;如系继承取得,也无须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人请求。l 从效力上看,所取得的专利申请权不具有抵触申请效力,也就是不能排除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转让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 b) 在专利申请提出后,继受取得专利申请权(专利法第10条):如系合同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须在知识产权局履行登记手续;如系继承取得,也须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请求。l 从效力上看,所取得的专利申请权具有抵触申请效力,也就是能排除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7. 几种特殊情况1) 职务发明:发明人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对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以和单位约定申请人2) 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申请人3) 委托发明: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完成方4) 合作发明:共同申请或合同约定8. 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9. 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归属l 自由发明,也称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l 发明人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被批准后,该自由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所有。 (法条款)l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法条)10. 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l 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l 种类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施细则12条)详见课本a)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但如果是出于个人兴趣就不是职务发明)c)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l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2)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从属发明)。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如果发明创造人在利用本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时,与本单位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以及在发明创造成果完成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则不属于职务发明。3) 介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特殊类型,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但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l 归属a) 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b) 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界于两者之间的发明创造 ,如果未作约定,申请权和专利权应该归发明人,但发明人应对所利用的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向单位支付使用费。l 权利对于专利权归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仍享有以下三项重要的权利:(1)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法第17条);(2)获奖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法第16条);(3)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第74-77条)。l11. 委托发明专利权的归属l 委托发明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称此类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l 权利归属:合同优先如果不订立合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8条)l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339条)12. 合作发明专利权的归属l 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l 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并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l 权利归属除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即合作发明的权利为合作发明人所共有。(专利法第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同法第340条)l 权利行使1) 共同发明创造应由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其中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2)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协议约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的,由其单独行使申请权。第十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获得专利权的程序1. 获得专利权的形式条件l 是指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授予专利权所必需的文件格式和应履行的必要手续。a) 提交规定的文件b) 符合期限要求c) 符合费用要求2. 发明、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一) 新颖性(时间:申请日 公开发表的范围:世界性 公开使用和为公众所知:国内 )l 专利法第22条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l 破坏新颖性的技术包括: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1) 现有技术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并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众是指任何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l 公开方式:a) 书面公开:公开发表的技术;b) 使用公开: 公开使用的技术;c) 其他形式的公开: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l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l 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l 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2.1.3.2 )l 充分公开(可实施)的要求除非再现的文献(或公开使用)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作了完整、清楚、准确的描述,使得该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方案,否则该在先文献(公开使用)不能构成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客观上可实施,主观上技术人员相信其可实施)(2)抵触申请l 在申请日以前,已有相同的中国专利申请在先,并且公开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献资料中的,该申请被认为丧失新颖性,此种情形被称为“抵触申请”。l 由于一项专利申请被另一项同样内容的在先专利申请所抵触,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故被判断为丧失新颖性。l 确认新颖性的审查要求l 必须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才是导致丧失新颖性的前提;l 判断在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被抵触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披露, 除了抵触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之外,还包括其说明书和附图。l 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不允许以两篇以上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来评价新颖性问题。l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二) 创造性 l 专利法“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l “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发明相对于已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l “显著的进步”:发明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比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代表某种新的技术趋势)l 判断创造性的标准a) 主体标准:判断创造性的主体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b) 客体标准: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创造性判断应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较,而不能与审查判断时的已有技术相比较。?l 实践中常将下列几点作为衡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标准:1. 从发明创造本身来看,应具有开拓性。也即发明创造应是在国内外从未出现过的,它在某个时期为人类的科学技术进步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并且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十分突出的,其中所包涵的技术进步的成份尤为显著。2. 从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该发明创造往往是着眼于解决人们长期希望解决但均未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对于这些难题的解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 从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来看,该发明同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相比较,出现了“质”或“量”的变化,具体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事先无法推测出来的。4. 一项发明往往会带来较好的商业价值。只要该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所直接导致的,则应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l 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定,只有在对实用型性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才会涉及到。(三) 实用性 (可以制造 可以使用 可以产生积极效果 可以被重现)l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中将实用性定义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l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实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二是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l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a) 可实施性。可实施性是指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被制造或使用。 b) 再现性。一项发明创造如果具有实用性,必须依据客观技术规律,使发明能够达到任意次数,即具有多次再现的可能性。 c) 有益性。有益性是指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l 审查原则实用性应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进行判断。审查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力要求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内容为依据,而不仅局限于权力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2)能否实施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标准。3)实用性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如何创造出来或是否实施无关。l 实用性的例外a) 不可再现的依赖实施者技艺的依赖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b) 违背自然规律的c)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能源资源浪费的。3.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专利法23条)(一) 新颖性(二) 富有美感,区别性(应当同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或者在国内被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相比,有明显的区别)(三) 适于工业上应用(四) 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4. 专利权行政司法审查程序(详见PPT)5. 专利申请的原则A. 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B. 书面申请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l 书面形式: 非口头形式,也不得以电报、电话、电传、胶片等形式代替书面形式。C. 单一性原则(详见PPT)l 设置原因:经济原因:防止申请人仅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技术原因:方便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l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l 单一性原则的含义a) 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b)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l 单一性原则的例外:发明和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两者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l 特定技术特征: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D. 优先权原则l 优先权:专利申请人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l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l 本国优先权:如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l 完整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后一次申请中的技术内容与首次申请中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时,即享有一项完整的优先权;后一次申请中只部分包含首次申请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而后一次申请的技术内容与首次申请中的技术内容不同时,只能就首次申请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相同部分要求优先权, 即部分优先权。l 多项优先权:当后一次申请在符合发明单一性原则的前提下,将几个首次申请分别清楚公开的技术内容合并提出一项申请时,能够要求各项首次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即多项优先权。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该申请的优先权期从最早的优先权期起算。l 优先权的享有:申请人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起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在后申请中的技术内容只有在首次申请中已经清楚公开的,才能要求优先权。6. 专利申请文件(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1) 请求书。请求书是专利申请必备文件之一,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授权的正式请求书面文件。请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时按表后面的要求填写即可。请求书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申请主体的有关情况。二是申请客体的有关情况。2) 权利要求书。这是申请专利的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就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确认其享有独占权的正式书面文件。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技术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3) 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是指详细清楚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文件,它是专利申请的必备文件之一。说明书既是一份技术文件又是一份法律文件。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说明书的摘要不具备法律意义,其意义在于提供一种技术信息,便于分类和检索,也利于梗概了解专利的主要技术内容。(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1) 请求书。2) 图或照片。3) 简要说明7. 专利审查制度的三种类型l 形式审查制,是指对发明的专利性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对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文件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代理人的手续是否合法及是否已经缴纳了专利申请费等进行审查。这种制度又称注册制或登记制。 l 实质性审查制,是指不仅要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形式上审查,而且要对是否符合专利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l 延迟审查制又称请求审查制,即对专利申请先进行形式审查,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只由当申请人请求时,才进行审查,它兼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优点。8. 专利审查程序(详见PPT)9. 专利权的期限l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开始计算,期满后终止,不可延续。l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开始计算,期满后终止,不予续展l 实施细则第10条:第42条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10. 专利权的终止如果没有意外的原因或专利权人的主观原因,专利权的正常终止应当是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但如有下列情况,专利权会提前终止(专利法44条):专利权人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专利权人向专利主管机关书面申请放弃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公民,死后无人继承的;专利权人是法人,法人消灭后没有对专利权作出处置、亦无人管理的。11.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详见PPT)12.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 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法2, 22, 23条)2) 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专利法第5条)3) 发明创造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专利法第25条)4) 专利文件的撰写不符合法定要求(专利法26, 33条)5) 专利权主体不合法(违反专利法第9条先申请原则, 不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申请的单一性原则13. 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程序(详见PPT)14.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专利法47条)1)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2)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3) 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权转让费,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权转让费。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内容1. 专利申请人的权利1) 撤回申请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权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撤回申请时应向专利局提交撤回声明;2) 请求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正的权利;3) 请求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4) 享有一定程度的独占权利,即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在专利局初审合格公开后,申请的发明专利得到法律临时保护,申请人虽然不能禁止别人使用其发明,但可以要求使用人支付使用费;5) 转让申请权的权利。2. 专利申请人的义务1) 缴纳申请费用;2) 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充分公开。3. 专利权人的权利1) 禁止他人不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right to prohibit unlicensed exploitation)l 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l 为生产经营目的“以工农业生产和商业经营为目的”(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版)l 制造和使用 (manufacture & use)制造专利产品,是指以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批量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 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89、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产品的数量、质量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为:?i. 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但以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除外;ii. 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等类似参与行为;iii. 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90、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专利产品被实现。91、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92、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93、使用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认定。94、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95、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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