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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风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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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风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清风镇村级财务管理细则(2018年8月版,整理青枫秋帆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监督理财民主化,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抑制腐败现象,根据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集体会审、财务公开”的原则,并实行“村账镇代管”制度。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镇经管站具体负责并实施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接受镇经管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镇审计办负责全镇各村审计工作。第二章 会计账簿第五条 村级会计账簿原则上设置设置现金日记账、代管资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其中,现金日记账记载村级全部的现金收入,包括村级经营性收入和上缴拨款收入,直接缴存到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的现金也应记入现金日记账。代管资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入缴存到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的现金的收支和临时存入银行的现金的收支。对于上级拨付的专款要专门设置明细分类账。严禁任何人将村级收入的现金不记账并滞留在手中超过1天。第六条 会计核算科目,包括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等子科目名称由镇经管站按照村级会计核算需要统一设置,村级不得自行设置。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第七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克扣。第八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凭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票据,严禁收款不开收据。第九条 各村所有收入现金必须于当日到镇经管镇全额存入代管账户,或者直接存入镇经管站指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准坐收坐支应缴存资金。其中,收取承包费的,原则上由镇经管站派员现场收取或由镇经管站指派人员收取。第十条 各村获得的各种资金,除明确规定给个人之外的,都必须纳入村级收入管理,不得私分。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外,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代单位和个人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发票),内容真实完整,填写准确,印鉴齐全,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和证明人证实签字。凡是不能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的小额开支,必须填制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内容填写详实,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和证明人证实签字,并附详细开支清单或者购物小票、收款收据等。第十二条 村级一切费用开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账外开支。各村在结算1万元以上资金时,必须通过镇经管站基本存款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进行结算,严禁采用现金的方式直接收付。第十三条 未经审查、审核、审批、复核,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不准列支。会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的支出不予入账。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一)工资待遇和劳务费:严禁利用村集体资金向领取镇发工资的村干部发放任何形式的工资补助、劳务补助、站岗补助、加班补助、防火补助、误工补贴、不合规福利费等补贴。村临时使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由村支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但不得超过本地劳务市场日工资标准,临时用工人员劳务报酬可按月或者日结算,结算时附详细的人员名单和领取金额。严禁借款、贷款、挪用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劳务报酬。(二)日常公用经费1、办公费。村里购买日常办公费用(含办公设施维修费用)原则上应到能够取得合法合规发票的场所购买并附购买清单,未能取得发票的,必须取得收据,并由收款人签字、盖章。各村一次购买办公用品超过500元的,应书面提出预算申请,社区初审后,报镇经管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2、差旅费。村级报销差旅费一律取得合规发票,包括车票、住宿费发票等,任何村不得在没有车票(租车的,需要租车协议)、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下报销外出费用(当天来回的不需要住宿发票)。报销差旅费时需要详细列出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员、回程时间等。3、报刊费。各村只能按上级有关规定订阅党报党刊,不得用村集体资金报销规定之外报刊费用。4、会议费。村级召开各类会议,确需开支的,必须详细列出会议采购清单,严禁公款购买烟、酒、糖块、瓜子、烟花鞭炮等物品。5、招待费和生活费。村级工作一律实行“零招待”,不准报销任何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卡、土特产、香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以“红包”形式赠送上级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单位个人。村干部集中开展专项活动期间,确需要就餐的,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工作餐标准就餐,严禁超标准就餐,出账时应附就餐事由,就餐人员名单。在饭店就餐的,需要取得菜品清单和发票,村伙房就餐的,需要附采购清单。6、宣传印刷费。村自制或购买的各种制度牌和公示栏、宣传标语、印刷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列宣传费用。村自制的,需取得购买材料发票、清单。购买的需要正式发票和清单。(三)政府或部门安排的非工程项目类专项工作支出。全国性普查工作、新农合农保资金收缴工作、协税工作、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生育工作等专项开支,从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没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从其他村级可用经费中列支,并详细说明事由和开支清单,相关支出标准和报销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非生产性开支项目的具体标准,由镇经管站制定发布。未经批准,严禁借款、贷款、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严禁挪用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1、所有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包括上级部门委托代建的项目),按照“四议两公开”原则进行研究确定、公示。凡是涉及到捐款、捐助、赞助或者以其他方式自筹资金的,必选事前向镇经管站报告备案。2、属政策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3、工程项目资金报账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日常的管理费用开支必须有现金日记账以及采购清单、原始票据,同时必须附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有关部门验收报告等。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村聘用的项目监督员劳务费、项目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资料费、伙食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第十七条 村级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财务开支金额为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接审批;金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经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有书面记录后,交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金额2000元以上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将讨论的书面记录报镇经管站审核后,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村级基本建设支出为5000元以上的,由村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预算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政府领导审核备案再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镇经管站派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每月末或次月初,召开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集中审核支出原始凭证,通过后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后再由村财务报账员送镇经管站,镇经管站代管会计审核,代管会计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整改完成后方可报账。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开支,村民主理财小组应拒绝盖章。若审批人、村财务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违规签章则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有关责任。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严禁隐瞒、“坐收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现象。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先入镇代管资金账务后使用,非主办业务人员的任何村干部不得经手现金。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级备用金管理制度和所有收入支出报账制度。镇经管站根据村级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各村备用金2000-3000元,备用金按需申请,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宣传费等小额零星支出。村级发生的各项收入支出由村报账员每月向镇经管站报账,办理报账手续,按需申请补齐备用金。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扶贫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制度,不得挪用、截留、抵扣。第二十三条 村级公用经费实行限额管理,村级办公费用控制在每年10000元以内,主要用于村开展正常办公活动的支出,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差旅费、生活费等。第二十四条 村支取代管资金,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凡是支取5000元以上代管资金的,必须经过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再按照支取代管资金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单由村报账员、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包村干部、社区书记、联系社区领导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镇政府镇长审批。严禁任何人代签字。社区、镇经管站派员参加会议,支取大额工程款项时,原则上收款人到场,持身份证、银行账号现场到镇经管站现场办理支取手续,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账号。第六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五条 收入票据管理。村级组织在取得收入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凭据。专用收据领用实行台账管理,镇经管站分村建账核算,明确专人负责;各村财务报账员每次领取票据3份,严格实行缴旧领新,票款同步。第二十六条 支出票据管理。村级各项支出原则上使用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先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支出清单,报镇分管领导审批,村报账员将签署审核意见的清单、取得的收款收据作为报账附件,再开具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付款凭据方可报账。按照相关文件、批复的开支必须附有相关文件和批复。第七章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七条 凡属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一律入账进行账内核算管理。发现未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要限期入账核算;对账实不符的资产要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好入账核算。凡是遗漏资产经核实并造成影响的,严肃问责。第二十八条 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台账,由村财务报账员保管,资产变动时必须及时登记。第二十九条 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确需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讨论通过形成的决定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镇经管站备案。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产的出租、发包、变卖、转让、出借等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讨论通过形成的决定以书面材料形式经请示镇政府批准后报镇经管站备案,需要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签订的书面合同(协议),要送镇经管站备案,严格按照合同及时收取承包金、租金、占用费或折旧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八章 报账程序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组织发生收入时,村财务报账员要在收款当日将所收资金缴存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取得进账单,并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收集资金收入明细单,在报账时随收款收据一同报账。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后,村报账员将经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的条据于每月底交给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审核通过的单据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盖章。村报账员将审核、审批后的原始单据按规定整理好后,逐笔填写村报账清单一式两份,按镇经管站所规定的时间报账。第三十三条 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据,代管会计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会同报账员填制报账凭证,详细登记会计账簿。经村报账员、村代管会计、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共同确认报账无误后填写报账说明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月账务,一份交村报账员报社区档案管理员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 报账结束后,由代管会计、报账员共同填至财务公示单,交由村报账员回村公示。对不按规定报账的村,将停发村级收款收据、缓拨村级转移支付等其它财政资金。凡当月无收入支出的村,必须填报当月无收入支出报告单,报告单样式由镇经管站统一印制。第九章 核算管理第三十五条 村报账员办理各项收入的收取、上缴、经费报销支出和往来款项清算等业务,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村级借款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清理,严禁超标准举债、借款,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第三十六条 代管会计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的原始凭证,按照镇经管站要求,指导村报账员准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超标准举债、借款的及时预警提醒。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村都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至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收支享有知情权并对不合理开支可行使否决权。村民理财小组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第三十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按月报账、按月公开制度。每月11日由镇经管站填制村级财务公开栏底稿,交给村财务报账员,在各村村务公示栏内张榜公布,镇经管站进行检查、拍照存档。凡不按期公示的,严格按照镇月量化考核进行奖惩,连续两个月未公示的,移交镇组织办进行组织处理,连续3个月未公示的,移交镇纪委进行追责。第三十九条 建立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定期抽样审计、专项审计及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镇审计办负责村级审计工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离任时,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凡审计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的,移交镇纪委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山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相关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政务处理和经济处罚(另行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坐收坐支或不及时将各项收入缴入镇代管资金专户的;(2)截留、挪用级资金或以违规用村级资金、资产作担保的;(3)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4)使用自制、自购收款收据的;(5)违规发放津补贴、公款采购烟花爆竹、烟、酒,超标准招待或吃喝的;(6)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大额资金开支未召开会议研究的;审批单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代签字的;(7)无正当理由,支出逾期3个月未报账的;未经批准先支出,后补办审批手续的;(8)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行为的。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我镇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公布后,若与上级新出台的关于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则按上级新出台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镇人民政府和镇经管站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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