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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专题(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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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专题(共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专题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性(一)含义: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二)发展性: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与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变革,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与贯穿其中的南北矛盾,有密不可分的关系。1.国际经济旧秩序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物,其在政治上表现为压迫,在经济上则表现为剥削:a.国际生产体系不合理国际分工不合理b.国际贸易体系不合理不等价交换c.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不合理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垄断资本占支配地位d.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协调机制不合理发撒资本主义国家占主导地位2.国际经济新秩序其实质是各国平等,基本目标是世纪和平与共同发展和繁荣,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等广泛内容,其构架和面貌尚需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创造。a政治新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各国相互尊重,共同协商,避免将某个国家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国家b.经济新秩序的进本要求是,各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避免贫富差距。c.文化新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各国相互促进,共同繁荣,避免文明的排除与冲突d.安全新秩序的基本要求是,使各国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实现互信,互利,平等和写作,通过对话和协作解决争端,避免使用武力何以武力相威胁,最终达到集体安全的目标3南北矛盾南北矛盾,由英国劳埃德银行行长于1959年11月,新的国际均衡对西方国家的挑战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由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即发达国家基本上位于地球的北部,而其他较贫穷落后的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集中在以赤道为中心的热带地区,而这些地区对于位于地球北部的发达国家看来,就是在他们的南边,所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就被简称为“南北矛盾”。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1.全面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保护私人利益-国家社会生活的整体利益-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2.具有普遍适用性3.具有可衡量性: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对某一特定问题做出具体处理,其相互之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因此在选择使用时应当进行衡量。三、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背景及发展过程背景:二战结束后,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众多被压迫弱小民族相继挣脱了殖民枷锁,争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享有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权。但是它们在独立之际往往被迫签订条约或协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统治者或宗主国在当地的许多既得权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实践证明:如果不紧接着尽快争得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政治独立和政治主权就有名无实,有朝一日,势必得而复失。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它们坚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个国际社会鲜明地确认各国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特别是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实质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义斗争的必要继续和必然发展发展过程:1974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关于确认和维护各国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1952年1月,联大第6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1952年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1962年12月,在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1974年5月,联大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法律文献,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而且确认和强调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1)主权的概念国际法上的主权的表现对内最高权:主权者是一个国家国内事务的最高决定者;对外独立权:国家和国家的关系是彼此独立的,各个主权者之间彼此是平等独立进行交往的。经济主权的表现经济战略决策权:一个国家采取哪样的经济制度天然资源所有权经济交往管理权紧急措施:国有化或征用(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a.各国对本国内部的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有权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制定各种内过的和涉外的经济立法与经济政策;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经济活动,开展本国对外贸易往来;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本国境内的经济纠纷和经济争端;各国有权独立自主的参加和缔结各种国际经济条约;)(国家在缔结和参与国际条约后,其经济主权和有关的权力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受某种限制和约束,但这种约束的和限制也是自觉形式其经济主权的表现)b.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根据本国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各种适合本国情况的措施,对本国的资本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地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势是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一切遭受外国占领,异族殖民统治和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他们所固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损耗和毁损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实施上述侵害的外国殖民主义者索取充分的赔偿;)c.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在吸收和利用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既对境内外商合法权益加以确实保护,使他们有利可图,又要充分尊重东道国经济主权尊重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严格管理和监督);d.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美国所主张的赔偿原则:即按照国际法上的公平原则:充分、及时、有效;现行通行的国有化条件: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发展中国家一贯主张在征收外资时,只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给与赔偿;)e.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公平互利原则1.平等互利与公平互利平等互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国家之间地位平等。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在各种形式的经济交往中,行为的目的应该使各方都获得好处。平等互利在理论上存在着进步和不足进步性:对传统殖民经济的否定 不足:平等互利并不代表着结果公平,表面的公平和事实的公平并不一致。公平互利,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2.公平互利原则的发展过程二战以后,殖民地、附属国众多弱小民族挣脱殖民枷锁,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具备了独立的国际人格。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者的轻视、侵害和践踏。发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上、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并对传统原则和传统观念加以更新、丰富和发展,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原则,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尤其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从而使平等原则上升到新的高度。3.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1)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含义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惠待遇”,以区别于国际法中的传统概念“互惠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2)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的发展及进步性(实现由平等到公平的转化)二战结束后推行了几十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其中关于“互惠、最惠国、无差别”待遇的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经过努力宣言、纲领和宪章等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法律文献,逐步在法律上确立了普惠待遇原则和普惠关税制的合法地位,在南北对话和谈判中取得新的、公平合理的共识,达成新的公平的协议。 (3)法理上必须澄清几个基本观念: 第一,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发达国家单向地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实质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即历史上债务人的继承者对于历史上债权人的继承者的初步清偿。这本来就是国际公法上关于国家责任原则、国家继承原则以及政府继承原则的法定内容和法定要求。 第二,“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立即给予直接的反向回报,因而勉强可以说是“非互惠的”。但是,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 第三,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两类国家两类产品价格贵贱的悬殊,并不真正体现两类商品中所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重大差异。采取“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不过是对上述不公弊端的纠正,对弊端后果的补偿和补救,是“等价交换”和“等价有偿”等公平原则的恢复和重建。 第四,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国际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联系、互相储存和互相补益的。发达国家的兴旺发达,同发展中国家的成长进步是息息相关的。应当指出,从当前国际现状的整体上看,公平互利原则的贯彻实行,还只是略见端倪,有所进展;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尚未得到重大改变;要真正实现公平互利,还需要经过长期的斗争和不懈的努力。(三)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1.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关键环节-南北合作(1)南北矛盾的关键性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的关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南南关系”、“北北关系”。在这许多对矛盾与合作的关系之中,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这是因为:第一,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关系是全球性的,牵动和决定着整个世界政治经济的全局和全貌。第二,南北矛盾的形成和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渊源。第三,当代南北双方在经济上的利害冲突是极其尖锐的,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依存、互相依赖的关系也是最为密切的。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其实质是发达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发展中国家起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在第三世界的强烈要求下,在第二世界部分国家领导人和有识之士的现实考虑下,南北两大类型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 洛美协定。(2)南北合作的必要性南北合作的根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极其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关系双方都是不可或缺的。缺少对方,或与对方长期处在严重对抗的地位,而又不作任何妥协退让,势必造成生产的严重萎缩和破坏,导致现实经济生活的严重混乱。南北合作问题总是伴随着南北矛盾问题,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2.南北合作的实践洛美协定: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0个。1975年2月,非洲、加勒比和46个发展中国家,会同属于第二世界的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通称第一个洛美协定。1979年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1984年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1989年签订第四个洛美协定综观上述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是有生命力的。它表现在:第一,实施协定15年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从55国逐步递增至80国。第二,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欧洲共同体向非加大地区国家提供的优惠条件,从总体上说,都有所改善。第三,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都是历经艰难,最后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有所前进的新协议。第四,每一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全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但是,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第一,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第二,关税上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的重重限制;第三,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相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说来,差距仍然很大;第四,洛美协定在实现南北合作、改变南北不平等关系方面,虽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但距离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目标,还有相当漫长、艰辛的路程。科托努协定:2000年6月23日,欧共体(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加、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订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用以代替原先的洛美协定,规定了新的发展目标,新的伙伴合作关系以及新的事实途径和运作方式,在维持现行体制基础上,进一步磋商和逐步过渡到新的伙伴关系体制。3.全球合作与发展的新趋势-南南合作(1)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的区别和联系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这是一种新型的互济互助、共同发展的国际经济关系。联系:二者都是全球合作的而重要组成部分。区别:a.政治基础,目前世界上共160个独立的国家,其中发展中国家但绝大多数;b.经济基础,第三世界取得独立之前,长期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压迫,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束缚,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人民极其贫困;c.实质,南北合作,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妥协,南南合作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被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弱者与弱者之间的互济,也是对弱肉强食规则的联合反抗;d.实践意义,这种合作有助于冲破现有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伟大的战略意义;(2)南南合作的意义第一,第三世界国家拥有的经济实力越大,它们对世界经济大政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就越大,对某些在南北关系问题上坚持僵硬立场和专横态度的发达强国,也就能发挥更大的制约作用。第二,加强南南合作,走弱者集体自力更生的道路,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才是它们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第三,实行南南合作,把第三世界国家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就能够提高这些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打破僵局,开辟改革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第四,南南合作,有助于推动南北谈判,改善南北关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南北经济合作,以实现全世界各类国家普遍的经济繁荣。(四)发展权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七章规定:每个国家有促进其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首要责任。为此,每个国家有权利和责任选择其发展的目标和途径,充分动员和利用其资源,逐步实施经济和社会改革,并保证其人民充分参与发展过程和分享发展利益。所有国家有义务个别的或集合的进行合作,以消除妨碍这种动员和利用的种种障碍。1发展权原则下国家的权利:(1)各国有制定适当发展政策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不断改善全体居民福利的目的;(2)发展中国家对自身的发展负有主要则,基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十分不利的边缘地位,发展中国家有权获得发展援助;(3)每个国家都有权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利益,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发展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发展权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和衍生。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7年12月11日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共同未来”的报告其主旨是要协调发展和环保的矛盾,提倡各国在维护人类在持久生存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经济发展。此项原则已被纳入国际公约,并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五)有约必守原则1.内容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签订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2.有约必守原则的例外有约必守原则不能无限制的夸大其重要性,必须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否则势必导致极不公正的法律后果。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对什么是合法的合同和违法的合同,其根本界限和判断标准,往往因国而异,因时而异。在通常情况下,除当事人依法自选准据法外,根据冲突规范,一般应以东道国法律作为准据和标准。但是,发达国家往往以东道国法制“不健全”、“不完备”、“不符合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之类的借口和,力图排除东道国法律的适用。可见,只有紧密地结合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有约必守原则作出正确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情势变迁”原是民商法上的一种概念,指的是在合同(或契约)依法订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履行过错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和情势,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合同一切条款原有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全盘履行原有的约定内容,势必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规定: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总之,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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