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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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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共2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板报资料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材料一:2006年10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自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1.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答:(1)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年侵害的群体。(2)家庭、学校、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3)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4)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2.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建议。答:(1)家庭方面:父母要自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教育未成年子女;父母要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2)学校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家校联系,共同营造良好氛围,履行学校保护职责;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主题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3)社会方面: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3.未成年人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你认为青少年应怎样做?)答:(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爱好;(4)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5)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1)青少年学生中存在哪些不良行为?答: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课桌椅、作业抄袭、考试作弊、说脏话、欺负小同学、给同学起外号等。(2)青少年的这些不良行为有什么危害?答:这些不良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荒废学业,会腐蚀心灵,造成青少年是非不分,甚至诱发违法犯罪。(3)如何纠正这些不良行为?答: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在公民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加强诚信教育。努力学好各门功课,认真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增强道德和纪律观念,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二、平安校园材料一:2006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强调,要把安全教育作为中小学的重要内容,开展以提高中小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努力把每一所中小学校建设成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材料二:在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北京市广渠门中学校长代表全国百名校长宣读了让我们的校园充满爱倡议书,向全国中小学校长提出五点倡议,即:以人为本,关爱学生;严格管理,消除隐患;依靠各界,搞好共建;依法治教,文明兴校;知荣明耻,共铸和谐。1.国家为什么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建设?答: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不良行为的侵害;作为学生,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里度过,校园的安全状况将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所以国家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建设。2.平安校园建设活动的宣传标语或活动主题答:(1)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平安校园;(2)关注校园安全,构建和谐校园;(3)关爱祖国未来,保障校园安全;(4)确保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5)学校多一份管理,学生多一份安全,社会多一份和谐。3.校园安全宣传稿答:(1)创建平安校园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是学校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需要。(2)创建平安校园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3)青少年应增加自我保护的意识,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作贡献。4.你认为可以通过哪些具体形式来开展这次校园安全宣传活动?答:(1)举办校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讲座;(2)组织校园安全知识演讲比赛;(3)办有关校园安全知识的黑板报、宣传栏等。5.校园中存在的不安全现象或不和谐现象有哪些?答:校园食堂卫生不达标、学生意外伤害、校园周边交通差、校园暴力、学生在走廊上追逐打闹等。6.请为存在的不安全现象或不和谐现象,提出治理的合理建议。答:(1)成立校园监察队,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监督和管理;(2)通过开展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3)搞好学校外部环境和综合治理,优化育人环境;(4)依靠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等。7.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请你分别从社会、学校、学生自身三个方面,谈谈应如何预防校园事故的发生?答:(1)全社会应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保障学校安全,如确保学校宿舍质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严厉打击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2)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严格学校管理,如开设安全教育课、定期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等。(3)学生自身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本领,勇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危害校园安全及自身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等。8.就“让校园充满爱,建设和谐校园”提出你的几点合理建议?答:和老师多进行沟通,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建立互尊、互助、互爱的和谐人际关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合理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规,提高依法办学的能力;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把学校建成师生愉快工作学习的乐园。三、预防沉迷网吧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材料二:2007年4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宣布:4月15日起,在全国所有网络游戏中全面推广防沉迷系统。这标志着未成年网游玩家的游戏生活将大大受限。1.为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吧,开展一次宣传活动。(1)活动的主题或宣传标语:为了你的健康,请不要沉迷网络;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沉迷网络等于沉迷人生。(2)活动目的:让同学们认识到沉迷网络的危害所在,及国家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相关法律或政策措施,培养正确、文明的上网的观念或自觉性,学会对自己负责。(3)活动形式:召开主题班会;专题演讲比赛;专题征文比赛;专题板报评比;专题校园调查活动等。(4)以主题班会为活动形式,请你设计活动步骤。答:通过多媒体放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典型案例;同学们分组对观看的案例的危害展开讨论;由小组代表发言:“沉迷网络的危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最后,全班同学在“拒绝沉迷网络,学会文明上网”的倡议书上签名。(5)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请你提出合理建议?答:加大对沉迷网络的危害及大力倡导文明上网的益处的宣传;加大对违法的营业性网吧的打击力度;学校应开展指导未成年学生文明上网的讲座等活动,来加强正确引导;家庭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引导;国家应大力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提高自制力。2.“网络利与弊”辩论擂台赛。正方观点:网络利大于弊。答:网络信息资源丰富,查找方便快捷,便于学习和交流,上网可以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拓宽中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提高中学生素质。反方观点:网络弊大于利。答:网络存在着不良信息和游戏的泛滥、黑客的恶意攻击等现象,青少年自控和分辩能力还不强。部分网吧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青少年易受到不良影响,导致迷恋网吧、荒废学业,造成性格孤僻、情绪低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3.请你对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行为作简要评价?答: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是有害于自身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4.你认为仅靠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能解决未成年人的“网瘾”问题吗?为什么?答:不能。要解决未成年人上网成瘾问题,除了推广用于组织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外,父母还要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进行监督,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进行必要的指导,而且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身要增强自我控制和约束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科学安排上网时间,做网络的主人。5.如果你发现网吧老板引诱你的同学去玩不健康的网络游戏,你会怎么办?答:对同学进行劝阻;向老师和家长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拨打举报电话、向新闻媒体举报、向有关执法部门报案等。-31-1-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材料(一)魏寨乡中心学校二零零九年二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周活动法制副校长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 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你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小学生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你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如去年6月26日,3名刚满及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连夜敲开仙居某中学十几间男生宿舍的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初一、初二年级的男生实施抢劫,最终触犯了法律,仙居县检察院对他们提起了公诉。近日,3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乐乐、阿波和小雨都属于人们眼中的"差生"。乐乐读初中后,迷恋上了网络,家长为此把他转了两次学,但乐乐最后还是以辍学告终。小雨非常贪玩,一次社会上的朋友邀他到宁波玩,他就逃课玩了一个多月,回来后受到处分也辍学了。小波勉强读完了初中,就不愿再读书了。据调查,这些失去老师关爱的闲散青少年,已经成了少年犯的主要"来源"。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小学生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小学生的保护重视不够。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小学生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小学生、保护小学生,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小学生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你们看不起你们,更不允许侵害你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你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你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小学生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如今年2月,我省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小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萧山人。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去年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萧山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位于闻堰镇的钱塘江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钱塘江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闻堰镇的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钱塘江,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萧山蜀山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五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曾经比较严重,多达50人。于是,学校所在地-蛤膜塘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在秋季开学前夕,当地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0元至50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你们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小学生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学校保护。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小学生实施的保护。主要讲一下小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举二个例子:如有一年,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另外,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有一天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都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就拿玩具来说吧,它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具,它有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看起来十分可爱,可是如果动物的鼻子、眼睛钉得不结实,被不懂事的孩子放到嘴里卡进喉咙,就容易引起窒息,严重的还会死亡。动物肚子里需要填一些海绵之类的东西,它才能鼓起来,看起来栩栩如生。如果这些填充物不干净,细菌太多,就会沾到孩子的手上、身上,造成细菌感染而生病。玩具身上的灰尘被吸进肺里,也会引起疾病。这个例子讲的是小型玩具,那么大型游艺机有没有质量问题呢?也有。如果游艺机的关键部位焊接不合格,就容易引起断裂,发生人身事故。所以,国家特别重视儿童用品的质量问题,每年都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凡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限期改正,严重不合格就要勒令停产。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小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此外,为了保护小学生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小学生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小学生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你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让它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在平时,小学生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你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小学生优惠开放呢?不是。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小学生进入。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小学生。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因此,这些场所禁止小学生进入,是国家对小学生的关怀和爱护。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小学生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阅读课外读物,是小学生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小学生心灵,使你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小学生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位母亲的呼吁。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馆,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苏州宝碟公司生产的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很快,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对苏州宝碟公司做出了停业决定,苏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收审了宝碟公司有关涉案人员。为了净化文化市场,为小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多次出动人力,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摧毁了一批黑窝点,收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具体内容不再展开。-31-1-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材料(二)魏寨乡中心学校二零零九年二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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