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讲义(徐大同版)(共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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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思想史》讲义(徐大同版)(共4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方政治思想史讲义(徐大同版)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古代希腊政治思想第一节古希腊政治思想的产生雅典民主政治评述一方面,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政治:其一,政府官职向全体公民开放,取消财产和等级的限制;其二,公民大会构成城邦的权力核心,公民政治得到充分的体现;其三,贵族会议形同虚设,贵族特权丧失殆尽;其四,国家公职实行薪金制,进而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经济保证。另一方面,雅典民主政治属于古代政治的范畴,只有成年男性的雅典自由人具有公民的资格,妇女和非自由人被排斥于公民政治和民主政治之外,所谓的公民权只是成年男性的雅典自由人的特权,所谓的民主政治只是存在于一定的范围之内,因而区别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后者的特征在于与自由的社会氛围密切相关,具有普遍性抑或全民性。四、古希腊政治思想的特点第一,自然政治观与整体主义价值观第二,理性的政治思考与近于科学的研究方法第三,特定的研究主体和范围第四,公民的政治视角第二节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二、主要政治思想(一)理念与理想国理念:柏拉图认为,理念是现实世界的原型、范式和本原,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是永恒不变的。而我们的感官所接触到的具体事物所构成的世界,是不真实的,是变动不居的,不属于存在的范畴。理念与事物的关系是理念论的核心问题。柏拉图将理念论运用到政治学领域,认为要认识国家、理解国家、把握国家就是要达到对国家“理念”的认识、理解和把握。所谓国家的理念就是最理想、最完美的国家,而所谓最完美、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实现了正义原则、体现了至高的“善”的国家。因此理想国一书就是要探讨什么样的国家是最理想、最完美的国家理想与现实的对立,由此而开创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乌托邦主义的传统。同时也开创了整体主义的传统(二)社会分工理论柏拉图认为,城邦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满足人们需要的社会协作组织。生产者阶级护国者阶级(军人)统治者阶级(哲学家)三个阶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互助,就实现了城邦的正义(三)哲学家治国思想(哲学王思想)“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够严肃、认真的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利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除了这个办法外,其他办法是不可能给个人、给公众以幸福的。”“知识”与“意见”之分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实际上是知识与权力的结合,在他看来,只有由最有智慧、掌握了城邦的理念的人掌握最高权力,城邦才有希望。因而应该把城邦的权力交给少数哲学家,这实际上是对雅典民主制度的否定。但在当时,却有积极意义哲学家为打造理想的城邦,必须按照城邦的理念对城邦进行改造,其中包括:1、维系社会分工制度,防止等级混杂2、在统治者和军人内部废除私有制和家庭,实行共产与优生制度3、对公民进行教育教育是培养哲学王的根本手段,也是培养有美德的公民的根本措施,因而教育在城邦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五)政体思想1、早期的政体思想(理想国)柏拉图将政体划分为五种,即理想的贤人政体和现实中的四种政体。最理想的政体是哲学家执政的“贤人政体”,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现实中存在的四种政体是:荣誉政体(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受到广泛赞誉的)寡头政体(有很多害处)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相对立的)僭主政体(城邦最后的祸害)2、晚期政体思想(政治家篇)以统治者人数的多少为标准,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即:一个人统治的,少数人统治的和多数人统治的。上述政体又有依法治理和不依法治理之分,因此共有六种政体:君主制、僭主制、贵族制、寡头制、合法的平民制、非法的平民制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二、城邦理论(一)城邦的起源1、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类的目的:物质的富足身体的健康良好的道德城邦高于个人,个人依赖于城邦,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城邦的产生过程人是天生合群的动物(前提)“需要本身就是各种迫切的发明的教师。”家庭村社(部落)城邦(最完备的组织形式)(二)城邦的本质-由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的公民所组成的政治团体(三)城邦的目的-在于至善,在于最完美的生活纵观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有一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不仅仅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过好的生活,优良的生活第二,为什么国家生活是一种善的生活?因为国家生活阶段是人的本质的体现第三,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在本质上先于个人,所以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必须服从于国家,这是一种整体主义国家观。三、政体思想(一)政体的含义“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乞求的目的。”(二)政体分类的标准政体划分的标准:政府的宗旨(正宗、变态)和掌握最高统治权人数的多寡(一人、少数人、多数人)依法治理的政体1、君主制:一个人依据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2、贵族制:少数人依据法律进行治理,是次好的政体3、合法的民主制:多数人依据法律进行治理,是合法政体中最差的,但好于非法的政体不依法治理的政体1、僭主制:一个人完全凭借自己的意志进行治理2、寡头制:少数人按他们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治理3、非法的民主制:多数人恣意妄为,没有法律的极端统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种政体都是依一定的条件存在的,所以每一种政体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一个城邦实行什么样的政体,从根本上决定于这个城邦的社会历史环境和自身的社会结构,这种把政体问题与城邦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的方法,对于后世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三)政体分类的内容为城邦公共利益服务的政体(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为部分人利益服务的政体(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种政体都是依一定的条件存在的,所以每一种政体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一个城邦实行什么样的政体,从根本上决定于这个城邦的社会历史环境和自身的社会结构,这种把政体问题与城邦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的方法,对于后世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四、理想城邦的设计(一)中产阶级掌权的共和政体,公民轮番为治“只有全邦没有任何一部分存在着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是稳定。”(二)财产私有公用“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三)实行法治“常人既不能完全消灭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最后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况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法治有两层含义:其一,已成立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其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四)采取混合政体(寡头制与平民制的混合)此种混合体现了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和力量在政府中的混合,从实践上看,也就是不同的阶级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五)控制人口,加强教育五、亚里士多德的地位和影响(一)开创了西方传统政治学体系(二)提出了研究政治学的新方法(三)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政治观点复习思考题比较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异同第二章希腊化时期和古代罗马政治思想第一节帝国的建立与政治思想的变化一、城邦制度向帝国制度的转变(一)希腊化时期(前334前30)1、马其顿的兴起2、亚历山大东征在亚历山大东征的过程中,希腊文化也在其所建立的、横跨亚、非、欧三洲的帝国内传播开来,史学界通常把这一时期称作希腊化时期。这一过程也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过程,它打破了历史上形成的东西方各自独立发展的模式,使它们合而为一。(二)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270年左右,罗马基本上统一了意大利。公元前200前146年,原希腊各邦基本上归入罗马的版图。到公元前1世纪末,罗马已经取代先前的亚历山大帝国,成为一个疆界从北非到莱茵河,从大西洋沿岸到两河流域,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这样,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城邦时代过渡到了帝国时代。二、政治(思想)的变化在马其顿统治以后的希腊化时期,由于强权的威压,公民集体的解体,社会持续动荡,哲学思想趋向抑郁、消沉,缺少对社会的关心,注重心灵的恬静,形成一些打有时代鲜明烙印的思想流派1、民主政治的衰落2、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疏远3、公民权的扩大,平等观念的扩张第二节斯多葛派的政治思想一、自然法思想斯多葛派认为,宇宙中存在一个普遍的法则,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因而也受这一法则的支配,这个支配宇宙和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芝诺二、人人平等思想斯多葛派超越了城邦的狭小范围,提出既然每个人都是宇宙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受同意的自然法则的支配,因而人人平等,所有的人都是从神那里流淌出来的一部分,都是神的儿女,彼此都是兄弟。三、人的精神自由思想斯多葛派认为,一个人对外在的欲求和依赖越少,内心的安详和自由便越多,幸福主要是一种精神境界,主要是灵魂的无纷扰,是内心的安详。因此他们主张过清贫的甚至是禁欲主义的生活,抛弃一切爱好和情欲“斯多葛派的这种学说认为人只应该寻求道德,人必须寻求道德,人必须变成、保持自己和自己同一,并获得自由这是他们学说中的优秀成分。”黑格尔第三节波利比阿的政治思想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思想波利比阿认为希腊诸邦只所以走向衰落,是因为他们都采用了一种纯粹的政体,而罗马不断走向强盛的原因在于罗马人采用了一种混合政体君主制-执政官贵族制-元老院民主制-公民大会第三章基督教与西方政治思想第一节基督教的产生及其发展一、基督教的兴起基督教发端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后经西亚传入希腊、罗马,并在整个罗马帝国范围内传播开来二、基督教及其思想的演变(一)基督教的合法化信徒越来越多,包括一些中上层的人士,早期基督教的反抗复仇精神被淡化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基督教从此获得合法地位(二)基督教思想的变化1.疏远政治,追求天国与来世2.鼓吹神权高于世俗政权,贬低世俗权威3.人人平等第二节奥古斯丁的政治思想二、双城论(一)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两种爱组成两种城。爱自己甚至轻蔑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爱上帝甚至蔑视自己者组成上帝之城。前者以自己为荣耀,后者以上帝为荣耀(二)教会与国家国家的职能在于负责人们物质需要的满足,免受攻击的安全和有秩序的社会交往等,世俗国家是上帝实现自己拯救计划的工具奥古斯丁赋予教会很高的地位,认为上帝的恩典要通过教会才能实现,人们只有皈依教会才可能得救。奥古斯丁的双城说突出了教会对宗教事务的自治。但他也强调教会在自己独立的同时,世俗政权在自己的领域内也是独立的。市民既要服从教会,又要服从世俗权威。历史的看,在奥古斯丁生活的年代,教会与国家之间的争斗还未出现,奥古斯丁的目的只是告诉人们,不要将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他承认世俗权威的存在与作用,而不是主张教权高于王权。第三节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一、信仰与理性托马斯·阿奎那以基督教为基础,修改、利用了亚里士多德哲学中能与基督教相适应的因素,调和了宗教和哲学、理性和信仰的矛盾,以理性和经验来证明神学理论。托马斯·阿奎那承认人的理性的作用,但理性在阿奎那的学说中并不是基础和目的,而只是方法和工具。信仰才是根本的、决定性的,理性要为信仰服务,阐明信仰所指示的真理三、国家与教会(一)国家的起源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国家产生于人的本性。但人是上帝创造的,所以归根结底,国家是上帝的创造物(二)国家的目的国家的目的首先是要维护各组成部分的秩序与和平,此外,国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使公民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阿奎那肯定了国家的作用,但又指出了国家的局限性,在他看来,国家只能实现人的部分的、属于尘世的快乐,而无法获得最高的、与上帝享受的快乐。而这只能靠天启、神恩,并通过教会完成。所以教会高于国家,教权高于王权。阿奎那的国家观有如下意义:第一,在承认上帝时,也审慎的确定了国家的合理性,世俗权威的地位因此而被确定,通过对国家目的层次的限定,阿奎那论述了国家的有限性第二,与古希腊时期的全能主义国家观相比,阿奎那认为国家的功能、目的和作用都是极为有限的,换言之,国家非但不是万能的,而且绝对是有所不能的。第三,阿奎那的国家观为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在他那里,国家既然不是万能的,那它只能以有限的姿态出现。这不仅意味着国家的目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还表明其所行使的权力也应该是有限的,正是这一点对后世的国家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四、法的理论(一)法的概念“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标准或尺度(二)法的本质:受理性节制的意志,而人的理性是上帝理性的体现,所以法的本质是上帝的理性(三)法的目的: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四)法的特征:强制性(五)法的分类1.永恒法:最高的法,一切法的源泉,2.自然法:管理人类的法,是上帝的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适用于全体人类3.人法:统治者颁布的法律,包括万民法和市民法,是自然法的特殊运用4.神法:即教会法,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法律第四章16世纪西欧政治思想第一节16世纪西欧的社会状况一、民族国家的兴起当时所谓的民族国家就是指使用同一语言的人民在同一政治组织下生活的国家。推动民族国家出现的最根本的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各界对统一民族国家的要求。二、文艺复兴文艺复兴发轫于13、14世纪的意大利,后来迅速波及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文艺复兴是一场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搜索、整理、挖掘古代著作并从传统文化中寻找自己思想资料的过程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的主体,其鲜明的特点是以“人和自然”这两个范畴为核心,强调人和自然是和谐的,要求重视人、爱惜人、赞美人。人文主义的核心内容有如下几方面:第一,人本代替神本第二,个性解放代替封建桎梏第三,以世俗伦理反对禁欲主义三、宗教改革宗教改革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民族教会,摆脱罗马教廷的统治二是削弱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三是反对繁杂的宗教礼仪第二节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思想一、人性论马基雅维利认为,人性是邪恶的,一改古希腊罗马人性善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政治学理论,从而成为近代第一个使政治学独立,使政治学与伦理学分离的思想家。“人的本性已经注定他们总是贪求一切却又无法得到,因此欲望总是大于满足欲望的能力,人们总是对于他们已经获得的东西不满,进而也对他们自己不满。人们的命运由此而被决定,一些人希望得到更多,而另一些人则害怕失去他们的手中之物,因此战争与敌意便是自然的结果。”“谁要是想建立一个国家并为其指定法律,就必须假定所有的人都是恶的,只要他们一有自由,就会按照其思想中恶的一面行动。”三、权力政治观(一)国家的本质国家是由人组成的共同体,人的本性对国家的本质有重大影响。马基雅维利认为国家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的邪恶本性。国家与政治的产生,不仅与道德无关,而且恰恰是人类非道德的产物。国家的产生和存在的价值与目的,不是为了那种先验的正义和道德的良善,更不是救赎所谓堕落的人类。(二)权力是政治的核心政治是人与人之间实力的较量,只有不择手段地使自己增强实力,并取得权力,才能在斗争中成为强者。国家的根本问题就是统治权的夺取与维持。权力既是政治研究的对象又是政治追求的目标。权力的基础:法律、军队马基雅维利的国家观脱离了伦理和神学,权力成为其政治学说的核心。古希腊罗马政治家都把政治的核心问题归结为伦理、道德,把善作为国家生活的最高目标,中世纪的神权政治观仍把善作为政治的目标,只不过这个目标从人间被搬到了天国,把上帝作为最高的善,马基雅维利摆脱了古代伦理政治观和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束缚,从人性恶出发,创立了自己的非道德、非神学的权力政治观。四、政体思想(一)政体的分类国家的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但这三种政体也有可能发生变形,变成三种非正常的政体,即暴君政体、寡头政体、群氓政体。(二)理想的政体:共和政体第一,共和政体符合自由、平等的要求,保护私有财产,防止其落入一人之手第二,共和国里无须担心统治者营私舞弊,因为统治者都是选出的,贵族处于人民权力之下第三,共和制有利于人民在统治过程中发挥作用。马认为,参政者众多的政体更为稳定,因为人民比较精明和坚定,具有比统治者更好的判断力(三)建立秩序的需要:君主专制实现理想的共和国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人民的德行和社会的秩序,而这在当时的意大利是不具备的。因此应该借助于君主专制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秩序,在秩序建立之后,共和制仍然是必要的。五、权术论(一)仁慈与残暴(二)爱戴、畏惧与憎恨(三)守信与无信(四)君主应效法前人,吸取历史经验,提高个人能力,善于用人,亲贤臣,远小人第三节布丹的政治思想一、国家理论国家的起源家庭-各种社会团体-国家布丹借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从家庭发展而来的,他认为家庭是私有的范围,私有财产与家庭是密不可分的,而国家则是共有或公有的范围家庭是人类社会组织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但不是最后一个阶段。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化,他们逐步结成了一些以满足其他的需要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如经济、宗教以及共同防卫的组织,而国家便是这些组织最后的联合。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布丹的国家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在两个方面是不同的:第一,布丹虽然认为到国家为止的各种社会组织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但他同时强调国家的形成过程主要是通过战争与征服完成的,换言之,他强调的是国家中暴力的一面。第二,他强调国家必须具有某种类似于家庭中的家长那样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被布丹称作为“主权”,只有当主权得到普遍的承认时,一个国家才算是真正的建立起来。三、主权理论布丹赋予主权以新的含义,他强调,“主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一种永恒的绝对的权力”。“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掌握主权的人叫主权者。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是把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区分开来的基本标志。一个国家之内只能拥有单一的主权(二)主权的性质1.绝对性: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不可分割2.永恒性:不受时间、统治者任期的限制,永恒存在(三)主权的内容1.立法权2.宣布战争、缔结和约的权力3.任命官吏权4.最高裁判权5.赦免权6.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7.铸币权8.度量衡的选定权9.课税权(须得人民同意)(四)主权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布丹强调主权的至高无上的性质,但准确的讲,他所指的只是不受人间的约束,至于神法和自然法,主权者是不能违背的。主权者“听从于自然法,就是说,他根据自然的正义统治他的臣民并且指导他们的行动,这种自然的理性是他清楚明白的认识到的。”神法和自然法的内容: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维护正义,促进臣民的美德,主权者未经被统治者同意,不能征税。只有符合自然法和神法的政治组织才能被看作是国家正因为主权者受到了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制,所以主权者在遵守神法和自然法的前提下便具有了一种在人间至尊的地位(五)主权者与公民公民之间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贵族应该享有更多的权利,但所有公民都有服从主权者的义务,并享有受主权者保护的权利主权者与公民之间更无平等可言。主权者有权支配臣民,但不受臣民的任何约束。对主权者的约束只有神法和自然法,即主权者要关心臣民的福利,不得侵家庭的私有财产,同时履行自己与臣民之间的契约。布丹主权理论的核心就是强调,作为国家,必须具有主权,必须在其内部有某种能够完全决定自己的事务的权力,而这种意义的主权的确立也正是受到各种限制的封建国家向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过渡的重要一步。“新兴民族国家的时代已经到来,主权论正式随着它的到来应运而生这将是布丹永远的贡献。”四政体理论(一)国家形式国家形式由主权者的人数决定。依据主权者人数不同,可以把国家形式划分为三种,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的,是君主政体,主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是贵族政体,主权掌握在多数公民手中的是民主政体。根据主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原则,混合政体是不可能存在的合法的君主政体是三种国家形式中最为优良的,原因有三:第一,君主国的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不会受党派纷争的影响,可以调和各种要求和愿望第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权力的集中有利于当机立断第三,君主制最适宜于开拓疆土,缔造伟大的国家布丹极力反对暴君制,即违反了神法和自然法的君主制,暴君虽然有主权者的资格,但他却肆意奴役和残害大众,所以他主张“暴君可抗”,臣民可以起来推翻暴君的统治,甚至可以杀死暴君。(二)政府形式依据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出不同的政府形式。一个人行使权力的是君主制一些人行使权力的是贵族制多数人或全体人行使权力的是民主制国家类型与政府形式可以不一致第五章十七世纪荷兰政治思想第二节格老秀斯的政治思想一、自然法理论17世纪,西方政治学说完成了从神学政治观向近代政治观转变的过程,近代的政治观强调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从人的理性出发来构建国家和法的政治基础。这是对神学政治观和伦理政治观的直接否定。近代最早完整的提出自然法学说的当属格老秀斯,以后的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等人也从不同的角度丰富了自然法学说。(一)自然法的概念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继承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命令,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结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这表明格老秀斯以人的本性作为解释自然法内涵的基础,这是近代新政治观的肇始。自然法的渊源:人的热爱生活的本性人的本性要求过一种和平而有组织的生活,人们对有秩序的和平生活的共同要求是一切法律的根源,也是自然法存在的依据,“人的这种本性是自然法之母。”在格老秀斯看来,理性是人人都有的天赋能力,假使没有上帝,人类也可以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行事,人们只要保持着正常的理性状态,其行为就是公正的、善的,反之就是恶的、不义的,换言之,理性是判断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是对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批判,开始了西方用理性主义的政治思维阐释自然法理论,构建政治学说的历史。(二)法的分类格老秀斯把法分为两大类。导源于人类理性的是自然法,导源于意志的是意定法,意定法包括神法和人类法。自然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普遍的适用于全人类。神法低于自然法,但高于人类法,是人类法的第二个基础。在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中仍然为神法保留了位置。(三)自然法的原则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原则包括:“不触动别人的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而得到的利益;必须履行诺言;赔偿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报应。由此可以看出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私有财产。他把财产权和自然法相联系,作为自然权利的最高原则,开启了近代西方政治学说对私有财产论证的先河。这种思想后来经过洛克等人的发挥,成为所谓天赋人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四)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缺陷第一,格老秀斯虽然以法学政治观对神学政治观进行了批判,但他仍然在其学说中为上帝保留了位置,依然把置于理性之后的神法作为人类法的第二个基础,认为自然法的命令包括指示“某一行为是否为创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所命令”的。第二,在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中,他把人类的社会性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基石和自然法的渊源,他还没有用明确的语言为资本主义社会以个人为基础的天赋人权学说论证。而且,他更多讲的是个人的道德义务,而不是个人的天赋人权第三,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不仅带有神学政治观的痕迹,而且还未完全摆脱古希腊时期伦理政治观的影响,他把人的社会性作为自然法的渊源,把是非善恶的共同道德准则作为人类社会的结合力,认为在人类社会中如果只以自利为标准,社会就没有存在的可能,这表明他还未走出伦理的政治思维模式。总之,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开创了西方政治学说自然法理论的先河,同时又是不成熟、不彻底的理论。三、主权理论(一)国家的起源社会契约论在论证自然法的渊源时,格老秀斯以人的爱社会生活的本性来解释国家的产生,而在他的主权学说中,他又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实际上他既保留了古代的观念,又凸显了近代的理解。人类社会之初:处于自然状态,没有国家,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社会等级,人人自由平等,人类生活和平、宁静、孤独。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难免出现争夺和冲突,分散的个人和家庭无力抵抗强暴的侵袭,于是在理性的驱使下,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协议,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目的在于“为了运用公众的力量,并征得公众的同意,保证每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所以国家就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正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二)主权理论格老秀斯在政治学上的重要贡献,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进一步丰富了西方政治学说中的主权理论。1.主权的界定“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也就是说主权不仅对内是最高的,而且对外是独立的。2.主权的内容颁布、执行法律、任命官吏、征收税赋、决定战争及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力3.否定人民主权虽然人们有权抵抗侵害,但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国家有权制止人们彼此之间毫无节制的应用这种权利。为否定人民主权,格老秀斯做了如下论证:第一,人民不能随意改变政府形式第二,主权是主权者的一种私权,主权者对主权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购买和赠送第三,政府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人民的福利,君主治理国家时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格老秀斯虽然反对人民主权,但他认为,如果主权者违背法律或国家的利益,把国家转让给他国,或使国家变成另一个国家的附属国时,人民不但可以用武力反抗他们,甚至可以把主权者处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实际上可以再次缔结新的社会契约,重新建立国家。这显然是为即将到来的资产阶级革命进行舆论准备。格老秀斯的主权思想既要为尼德兰革命反对西班牙的统治进行辩护,又要为荷兰资产阶级统治和对外殖民扩张的必要性论证。四、国际法理论(一)国际法的政治基础:自然法由于自然法所固有的各种正当理由,对所有的民族、国家都适用,因此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也应该得到各国遵守。自然法是制定国际法的依据。在现实中,国际法不一定得到一切民族和国家的共同遵守和承认,往往是一部分民族承认,一部分民族不承认,但从理论上讲,国际法的权力来源,是“众人的共同允许,或者最低限度得自许多民族的共同允许。”(二)自然法的目的:寻求和平,减少战争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战争:保护身体与财产,恢复被掠夺的财产,对侵略者的惩罚。战争的目的在于缔结和约,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秩序。同时正义战争的手段也应该是正义的,即要遵循公平和人道主义。非正义战争:上述正义战争之外的战争(三)国际法与万民法在古罗马,万民法是用于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其实质是一种国际私法,其主体是个人。这种万民法被有些学者认为是自然法。在中世纪,国际法常用来指团体之间,国家之间交际时满足私人利益的习惯,战争的惯例等。格老秀斯第一次把国际法看作时处理主权国家间关系的一种规范,是国际关系的共同准则,其主体是主权国家,改变了古代万民法把个人作为主体的观念。第三节斯宾诺莎的政治思想一、自然权利学说(一)泛神论斯宾诺莎认为,圣经中的上帝并不存在,自然是客观存在的唯一实体。神即自然,自然即神,自然的规律即上帝的意志。自然中的一切都有必然性。(二)抽象人性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延续。而自然中的一切都有必然性,因而人性也是永恒、普遍和统一的,这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这种普遍的人性就是自我保存,主要是身体的保存,为此每个个体都竭力自我保存,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最高的律法与权利,每个人都依此行动。所以斯宾诺莎“不承认人类与别的个别的天然之物有任何差异,也不承认有理智之人与无理智之人,以及愚人、疯人与正常之人有什么分别。”(三)自然权利观自然权利的内容:每个人生来就有生存权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寻求自己的利益。“一切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我保存权利。但斯宾诺莎又认为自我保存权利的实现程度与每一个人的力量成正比。斯宾诺莎以抽象的人性论,借自然权利之名,表达了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政治取向的本质特征。其实质就是形式上承认抽象的权利平等,但在具体运作时,则以力量的不均衡维护每个人权利的不平衡。但人所具有的自由毕竟不同于大鱼吃小鱼的自由。理性告诉人们,如果他们希望能够充分的享受自然权利,他们就必须联合起来,而实现这种联合的途径就是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三、社会契约论(一)自然状态:没有是非善恶观念,没有私有财产。人不受法律的约束,每个人不服从其他任何人。每个人都有生存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因而只受自然法则的支配。(二)国家的产生:为了安全的生活,人们遵循“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订立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即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一种统治权力,从而组成国家。(三)国家的特征:强制性为了抑制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显现出来的自利本性,国家一定要强而有力。国家统治权以人们缔结条约时转让的权利为基础。国家有统治一切人的权威,个人受法律的约束,必须服从政府。国家的权力一定要大于个人,其目的是使人们的生命和整个社会皆得安全。“像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做公民。”但国家的统治权不是无限的,国家只能增进人民的福利,违背了人类趋利弊害的天性的统治是不可能的。如果国家及其统治者危害了人们的权利,人们可以重新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四、政体理论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权威,斯宾诺莎分别考察了民主政体、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三种政体形式。民主政体:“若是每个人把他的权利全部交付给国家,国家就有统御一切事物的天然之权;就是说国家就有唯一绝对统治之权,每个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最严厉的处罚。这样一个政体就是一个民主政体。”“当人民把全部自卫之权,也就是说,他们所有的权利,暗含着或明白地交付给统治权的时候,就会是这种情形。”但民主政体“在很多方面是纯乎理想的。”君主制:君主不可能服从任何人的法律,更不可能维护人民的利益,而人民也不能容忍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是最为可行的。这种政体可以维护国家秩序,保护人民权利,谋求社会福利。五、思想自由(一)政治的目的是自由“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牲畜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的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实在来说,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二)思想自由财产权、信仰和思想自由权永远由个人自己保存。人们在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放弃的只是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了自由思考之权。(三)行动守法在斯宾诺莎看来,自由就是出于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行动和生活:“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反之,反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或受制。”换言之,依照理性的指导的人就是自由的。而服从法律就是理性的体现,就是自由。六、斯宾诺莎的影响黑格尔评价说:”斯宾诺莎是近代哲学的重点,要么是斯宾诺莎主义,要么不是哲学”,“要开始研究哲学,就必须首先做一个斯宾诺莎主义者”。第六章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思想第一节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一、经验的理性方法论霍布斯认为,物体是哲学的唯一的研究对象,包括自然物体和人造物体(国家)两类。二者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人造物体(国家)也不过是像钟表一样用发条和齿轮运行的“自动机械结构”,因此可以用研究自然物体的方法来研究哲学。几何学的方法即分析和综合推理的方法对于哲学研究也是适用的为了认识事物的真正本质,必须首先关注其第一原因,即确定的、最初的定义,一旦此一定义成立,则事物的最终性质即可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出来。同理,认识国家也要首先探讨其产生的原因,而国家又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所以必须从人的本性和欲望中探索国家产生的第一原因。三、国家理论(一)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或自私的。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在人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忌,第三是荣誉。”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霍布斯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的这种贪欲的本性(二)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三)自然法理论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法律和权威的情况下,凭着人的本性和欲望就会出现战争状态。但人类为什么没有陷入战争状态?根本原因也在于人的本性之中。人的本性由两部分组成:理性和情感。人惧怕战争状态所带来的死亡,于是人的理性“便揭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理性所揭示的就是“自然律”或“自然法”,它“禁止人们去作损毁自己的生活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自然法促使人们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以便过和平幸福的生活。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原则,霍布斯认为有13条自然法,其主要内容有三条: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3.履行契约(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这样国家就产生了。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第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全部的权力和权利,自己一个不保留,但霍布斯又认为人们为保卫自己的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第二,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是契约的订立者,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约束,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只要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生命和安全,主权者甚至可以剥夺某些人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