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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讲课稿(共8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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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讲课稿(共81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法讲课稿篇一:我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合同关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说,买东西,与卖方就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将房屋出租,与租房户构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坐公共汽车,与公交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借钱给别人或者向别人借钱,则构成了借款合同,到停车场停车,则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等等。调整合同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于1999年3月1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有428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今天我着重讲的是总则的部分,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专业性比较强,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而大家在基层工作,只要初步的掌握合同法的一些概念、原则,会订立一些相对简单的合同、协议就可以了,遇到专业性强的,可以再请教相关部门,而且现在络很发达,各村基本上都有电脑可以上了,一旦碰着啥问题,或者说要签订啥合同,上一查就可以了,各种合同的样本都有的。在这里不需要具体到讲一份合同怎么签订,但是一些必要的原则我们还是要掌握的。如果最起码的知识没有掌握,签订出来的合同的效力可能很成问题,所以今天和大家一起重点学习下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违约责任等。一般讲师讲课都要讲到一部法律的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等等,说实话,我的理论水平没有到那个高度,所以我只是挑认为作为基层干部应该掌握的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的内容,和大家一起来探讨。 合同法第一条是立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二条不展开来讲了,相信大家都能理解的。合同法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相关的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我们要吃透这些原则的意义,对我们签订合同有指导作用,如果签订的合同违背了以上任何一条原则,则合同条款签订的无论多完善,也是欠缺的。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包括了二层含义:(1)合同关系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在一个合同当中,当事人之间关系要求平等。不是讲的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关系,不是讲这个当事人在社会上生活中平等不平等。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当事人,他在社会生活中,例如在政治领域很可能是不平等的。可他一旦加入了一个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他和对方就是平等的。因此,这个第三条所说的平等是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不是讲这个当事人在其他的社会关系中平等不平等,不允许混淆。比如说,你市委书记、省委书记权力再大,如果到商场买东西的话,与商场之间的关系就是平等的关系,发生的关系就是买卖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一旦违约的话,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2、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不是其他的平等,不是说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平等。就是说在谈判的时候、签定合同、履行合同时候你应该和对方平起平坐,共同地协商,你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这样的关系当中,你不能够强迫对方接受什么不公平的条款。要跟对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正式地意思表示,然后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这里所说的仅仅是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的含义就是说,你要平等相待,你不能够强迫对方,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什么"霸王合同"等等。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我们写协议时经常有这样一句话,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这个自愿协商,就是体现了自愿原则,第一、订不订合同是自愿的,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在当事人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你和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人口的合同,那你签订的合同条款无论有多完善,但是大前提错误了,违法了,肯定就是无效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心怀善意,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方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合同系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并遭受损失时,合同法可以直接规定合同无效,也可以允许当事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违背公平原则或其他的原则,合同则变成了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卖物意外毁损或灭失,就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负担比例。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一般订立合同,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其能很好的履行合同,都会约定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违约责任的约定也要公平,如果违反公平原则的话,这个违约责任就当然无效。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整个合同的履行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呆会再讲。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守信,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况,如财产情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现在二手车交易蛮多的,一般买车的人绝对不会去买一辆撞死过人的车,如果卖车方故意隐瞒了车子撞死过人这一事实,将按市场价将车子卖给了对方,这个卖车人就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买方晓得车子撞死过人这一事实后,可以请求撤销此买卖,除非买车人为了贪便宜,在知晓撞死人这一事实后仍然购买。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之为后合同义务。比如说,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我们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解释。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审理和仲裁。举个例子,一个债务人欠了很多债权人的债,已经资不抵债,其中有个债权人原来和债务人是要好的朋友,这个债务人就和这个债权人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先偿还给朋友,其他债权人知道后当然是不允许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抵押协议无效。法院受理后,当然是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当事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受清偿,所订协议牺牲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所以确定该协议无效。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因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自愿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是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自愿。比如说,现在比较流行的买卖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只供农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是不能买卖的,虽然买卖双方是自愿转让宅基地,但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这种买卖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方买了宅基地也办不到属于自己的产权证。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不是说合同订立后就不能解除合同,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二,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下面详细讲一讲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个主要是讲了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相应的要件,首要的前提就是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等因素的限制。任何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一、 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后者可以进行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二款,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在现实生活和活动中,除了合同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的以外,还有不少是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的,有的是由于地点或健康等原因,有的是因为需要由具有法律、业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去订立,往往就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理主要是针对刚才提到的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的监护人是当然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一旦这些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给别人造成了伤害,他们自身没有能力来承担赔偿责任,就只能由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了。所以,在签订一份合同或协议之前,首先要审查清楚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与代理人订立合同,要了解是否有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个大家都能理解的,所谓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口头约定而不是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如商店里去买东西,一般不会签订什么协议,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口头形式的缺点则是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是非和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我也不主张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采用这种口头形式,为了谨慎起见,还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因为一般村民都是发生了纠纷才找到村委的,如果村委帮他们协调,当时口头讲好了,但是有的人回家想了一晚上,往往会变卦,到时情况就说不清楚,给工作带来被动。所谓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文字表示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订立时可能感觉有点麻烦,不如口头协议容易,但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容易分清责任,便于纠纷的处理。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做出一定的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推定为合同成立。比如,商店里安装有自动售货机,顾客只要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有许多,有的是通过口头协商谈判,有的是通过书面往来进行协商谈判,有的是采取拍卖、投标等方式。但是,不论采取什么具体方式,都必然要经过两个步骤,就是要约和承诺,这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上订立合同的一般作法。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理应该重点讨论,但我认为作为我们日常应用的话,一般性签订合同都是当面经过反复协商的,不可能是区分哪句话是要约、哪句话是承诺,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法第十三条和三十一条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的相关内容。我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及相关内容。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点说,就是我现在开出这个条件,你接不接受,接受的话,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不接受,但又有商量的余地,则反要约,就买卖关系来说,我现在有一幢房子,我准备卖三十万,并开出了一些条件,你正在准备买房子,而且认为我开出的这个条件还可以,双方见面商量了下,没有丝毫的讨价还价,就签订了买卖合同。我开出了这些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了要约,别人前来作出了买房的承诺,一个合同就算完成了。但如果认为三十万太高了,还价28万,这个还价的过程,就是向我重新发出了一个要约,我要作出承诺,同意以28万的价格卖房,合同才能签订。如果不同意28万,愿意以29万成交,则又是向对方发出了新的要约,对方同意即承诺的话,合同签订,总之,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不断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下面讲一下合同内容的基本要素,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用的是一般包括,而没有用应当包括或应当具备。避免把这8个条款当作必要条款、主要条款。法律上的必要条款、主要条款有特殊的含义,它是决定合同成立的。与此相对应的是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缺少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考虑到这里的8个条款不都是必要条款。例如第8项,当事人不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有什么妨碍呢?我们的法院当然可以受理,通过诉讼来解决它,这是最常用的方法。即使第7项当事人不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关系,本法违约责任专设一章。甚至就是第6、第5、第4这3项在某个合同中缺少了可能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没有履行期限,没有地点和方式,可以通过合同的性质、种类、交易习惯来决定;没有规定价款也不要紧,当事人可以在事后履行的时候来协商,协商不成法官可以说我们以市场价格来认定;即使没有约定质量,我们可以通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实在不行还有企业标准都可以解决质量问题。从4一直到8,这些条款缺少了都是可以补救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确定。惟独前面的3项是主要条款,缺少了任何一项合同都不能成立。也就是说,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本条所列有关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但是,如果连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等都没有协商一致,合同当然不能成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前面已经讲过了,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核一下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如果是单位的话,则要写明单位的全称,这个全称要和营业执照上的相符,一字都不能差,写明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私营企业的话写明业主是谁。是个人的话要审核身份证明,写清楚个人资料,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以后如果发生纠纷走诉讼途径的话,这些个人资料法院都要的,如果只写了一个姓名的话,时间久了资料很难弄得清楚,到时又要麻烦。(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说白一点,就是你为什么要签订合同,就什么东西进行协商,这就是合同的标的,比如买卖合同的话,你买卖的是什么东西,建筑合同的话,你要建的是什么东西。(3)、数量标的的数量要确切,包括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等。(4)、质量。标的的质量要详细具体,包括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性质、款式、标准等。(5)、价款或报酬。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这是有偿合同的一个重要问题。(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发生纠纷时,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因而应为主要条款。合同应写明。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等等。(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设定得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被动地位。违约责任应该充分预见各种可能的事件,并对后果予以规定。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单独设立一章节进行规定,可见其重要性,下面再讲。下面讲一下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在这里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须具备两大要件,一是合同成立,二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至少双方当事人,这个是很好理解的,一份合同的签订当然必须有两方,三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参加。2,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即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则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比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地产的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等,法律规定须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成立以后,是不是就算生效了呢,不一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也可以称为合法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合同制度,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生效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有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求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因为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能否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很重要一点是取决于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如果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则其订立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生效。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比如说,高利率的借货关系,借款人承诺给予出借人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很多的利息,到时候借款人付不出利息了,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虽然当时约定的利息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违法者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其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比如上篇二:合同法讲稿1、合同的概念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说道这里呢,可能有的听众朋友会说了,啊呀,我平时都接触不到合同啊,除了买车 买房 买保险的让我在合同上签过字以外,好像就再也没有接触过合同了。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最广泛的、无处不在的。合同法所调整的是合同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书面合同,而我们老百姓通常概念上会以为只有书面合同,当事双方签字盖章的,才叫做合同。事实上,除此之外,口头达成,实践履行的,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都可以成立合同法所保护,调整的合同法律关系。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公司",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通俗地说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合同法第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那么三人或者更多人能否签订合同?显然是可以,村里,张三向李四借钱,王五拍拍胸脯说,没事,我给你作担保。于是张三便写了借条,某年某月某日,张三向李四借到了1万元,1个月后归还。王五在后面写上,本人王五愿意为张三做担保,张三若不能按时还钱,由本人王五归还给李四。回到刚才的案例,倘若张三,李四,王五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里乡亲,平时也都合得来,张三向李四借钱的时候,李四说,啊呀,老张啊,借条就不用写了,我相信你。那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呢?答案是肯定的。若张三违约,王五张三都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2、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订立合同。一旦订立了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与政府机关之间,都是一视同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这是第二个特点。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3、合同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通俗来说就是合同指向的内容,如果是买卖合同那就是买卖的标的物,如果是劳务合同就是双方确定的劳动内容。(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的审查与签订(一)、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 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日内付款”。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3、合同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头形式 现金交易或交易额小优缺点。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粉店吃粉,你要求签书面合同。售货员会说你有精神病,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明确合同含义,不可以模棱两可,或者有歧义借款纠纷案证 明“借李四10万元,还欠款3万元。”张三06年8月2日李四主张:还(huan)欠款3万元尚欠7万元;张三主张:还(hai)欠款3万元尚欠3万元。6、重点审查条款(1)质量(2)价款(3)履行期限-后*日内支付(3)违约责任约定一定数量或一定计算方法(避免设而不定);(4)争议解决方式调解、诉讼、仲裁。民诉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7、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原则规定。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生效要件,这里不多赘述(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要经过招商局批准。这里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过去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租赁房屋要办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4)期限界至时合同生效,即附期限的合同,有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2、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没有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5种:第一、 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回到我们开始时候的案例,张三欠李四本来10万元,李四对方委托黑社会收债,一年的利息是10万,逼迫其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并以此起诉。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甚至视情况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好,还是刚才张三李四王五他们3个小年轻,这回李四没有找黑社会,几天之后,借款期限到了张三如约把10万元还给了李四,这时候李四说,王五不是给你担保吗?到时候我就说你钱没还,让他再还10万,咱们一人一半,反正王五是土豪,这点钱对他小意思。张三欣然应允。这就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补充一下的是,王五有么有救济途径呢?事实上即便王五替张三偿还借款,王五可以向张三追偿。因为王五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躲避债务,将优良资产低价卖给有利益关系的个人与单位,然后破产。请债权人吃吨饭,清偿比例为零。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具体案例为:如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欠赌债的协议等。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行使撤消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它有三种类型:第一 重大误解的合同,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如他人送一只金牛给你,你误认为是镀金的,将其按废铜低价卖给他人。第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般是在一方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某人家装修时买一块装饰板,说要400多元,还价为380元,后来发现50元就能买到。依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第三 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前面已讲。这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即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使他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作出的行为。如某处遭水灾,一些人趁机高价售矿泉水。上述撤销权的行使人为重大误解合同中的误解人,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受害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的受害人。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须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一、合同自始无效。第二、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第四、不再履行。第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如财产已灭失无法返还,或者财产已被使用几年等。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第六、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9、签字盖章的学问:顶格签字;重要合同加盖骑缝章。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合同的履约管理1、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1)变更:合同法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三种。法定解除94条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界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月饼的企业,必须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商场F、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约定解除合同法93条A、协商解除B、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房屋买卖不能办过户)篇三:合同法培训讲稿合同法培训讲稿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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