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共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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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事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1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1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1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1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1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1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1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1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1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1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1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征求意见 , 下一篇文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下面黄颜色是赠送的简历模板不需要的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简历智联招聘 男 | 已婚 | 1988 年月生 | 户口:湖南 | 现居住于广东深圳-宝安区 3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陈屋村2巷 E-mail: 求职意向 ?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职业: 销售业务、销售管理、市场 ?期望行业: 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教育/培训/院校、通信/电信运营、增值服务 ?工作地区: 深圳 ?期望月薪: 4001-6000元/月 ?目前状况: 我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可立即上岗 职业目标 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工作经历 2013/01 - 2014/04 超越电脑专卖店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 工作描述: 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 2011/06 - 2012/11 衡阳市教育培训学校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 工作描述: 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 教育经历 2007/09 -2011/06 在校学习情况 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 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 *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指导团队销售。 *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生代理 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 语言能力 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 合同管理总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二、 合同管理职责 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7,代表本公司处理与外单位的合同纠纷。 ,8,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的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纠纷处理情况等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2、采购、销售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相关部门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5,合同原件交与合同管理部门本部门也要做好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采购、销售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财务部见合同付款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销售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有关部门审核。 ,3,合同按种类统一编号。 ,4,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5,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 ,7,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8,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方需提供上一年度年检过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司公章。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5,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适合同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信、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 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司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六、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行政部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 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行政部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行政部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促使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七、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最电传、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厂 ,7,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库 ,8,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9,标的验收记录的, ,10,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的归档、统计与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行政部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行政部。 ,3,借阅合同须办理登记手续有关企业秘密的合同还须主管领导的签批。 八、附则 ,1,凡因本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跌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2,行政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全身表关资料按合同编号 整理由行政部主管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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