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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模板(共1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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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模板(共11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X 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业 主 方: 总承包方: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简称“业主方”)与(以下简称“总承包方”)于年月日在签署。鉴于业主方拟建造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下亦称“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合同谈判纪要(如有);(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初设评审意见和项目所在地各职能部门验收意见与技术协议书有冲突的以初设评审意见和项目所在地各职能部门验收意见为准。在同一文本内,如有标准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3. 签约合同价: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含税价,工程类为建安税、物资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工程量清单见本合同附件)。其中:(1)建筑工程费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2)安装工程费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3)设备主材费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4)其他费用(含设计、调试、服务等):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各种价格列清楚)。本合同价格涵盖了本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3.1本合同承包形式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相应减少后合同价款相应进行调减。3.2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总承包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保险、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3.3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退场前的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总承包方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用。4. 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含税)。5. 项目开工日期:年月日;项目并网日期:年月日增加一条;项目竣工日期:年月日;6. 总承包方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增加副经理:7. 工程质量符合 满足合同及国家或行业质量检测评定标准(以较高要求为准)。8. 总承包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 业主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总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10.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履行完各自的合同义务后失效。11.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字页)业主方: 总承包方: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地 址: 邮 编:邮 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联 系 人:联 系 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E-mail:E-mail: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业主方要求、价格清单、总承包方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本合同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方通知总承包方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业主方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业主方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总承包方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6总承包方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总承包方建议书的文件。总承包方建议书由总承包方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总承包方建议书应包括总承包方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7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业主方和(或)总承包方。1.1.2.2 业主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总承包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总承包方:指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总承包方项目经理:指总承包方指定代表总承包方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总承包方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总承包方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总承包方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总承包方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业主方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业主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总承包方设备:指总承包方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总承包方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并网前验收” 是指总承包方在整座电站工程安装基本完成,且分系统调试结束后电站具备并网条件前由业主方组织的验收。1.1.4.5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施工、调试、整体并网完成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业主方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完成竣工图、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并报政府总体验收合格(或报政府建设部门备案)。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业主方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4.12 “技术服务” 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4.13 “其他承包方”指除本总承包方之外为业主方所雇用,为总工程项目某一部分的建设提供服务的第三方。1.1.4.14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满足并网电站安装、调试、并网后运行的备用部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总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业主方应付给总承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8 “质保期”是指本光伏电站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总承包方文件:指由总承包方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业主方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业主方要求;(7)总承包方建议书; (8)技术标准和要求;(9)价格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总承包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方和总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总承包方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承包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总承包方文件。合同约定总承包方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业主方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业主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业主方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总承包方。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总承包方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业主方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总承包方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业主方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总承包方同意,业主方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总承包方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总承包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业主方。业主方、监理人和总承包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业主方承担。1.10.2 总承包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总承包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承包方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业主方享有。1.11.2 总承包方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总承包方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总承包方承担。1.11.3 总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业主方要求中的错误 1.13.1 总承包方应认真阅读、复核业主方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方。业主方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业主方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总承包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总承包方未发现业主方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总承包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4 业主方要求违法业主方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总承包方发现后应书面通知业主方,并要求其改正。业主方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总承包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业主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总承包方全部损失。2业主方义务2.1 遵守法律业主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总承包方免于承担因业主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总承包方开始工作通知业主方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总承包方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业主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总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总承包方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业主方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业主方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总承包方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业主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业主方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业主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业主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业主方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业主方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业主方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总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总承包方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总承包方。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总承包方。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总承包方。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总承包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业主方和总承包方。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总承包方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总承包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总承包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总承包方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总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总承包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4. 总承包方4.1 总承包方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总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业主方免于承担因总承包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总承包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总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承包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总承包方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总承包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总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总承包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总承包方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总承包方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总承包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业主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总承包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总承包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总承包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总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业主方。4.1.10 其他义务总承包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履约保函)4.2.1 总承包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履约保函)在业主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业主方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总承包方。进行竣工验收的,总承包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业主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总承包方。4.2.2 如工程延期,总承包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由于总承包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总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总承包方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业主方同意,总承包方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业主方同意总承包方分包工作的,总承包方应向业主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业主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业主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业主方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总承包方项目经理4.5.1 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总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业主方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业主方和监理人。总承包方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总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总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总承包方单位章或由总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4.5.4 总承包方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业主方和监理人。4.6 总承包方人员的管理4.6.1 总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总承包方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总承包方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电气工程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总承包方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业主方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总承包方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业主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承包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总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总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总承包方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承包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总承包方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总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总承包方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总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总承包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总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总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总承包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总承包方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业主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方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作,总承包方承诺合同价款专款专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总承包方原因造成业主方名誉及其他方面遭受影响和损失,业主方有权追索总承包方赔偿损失的权利。4.10 总承包方现场查勘4.10.1 业主方应向总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但总承包方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总承包方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业主方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总承包方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方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总承包方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总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总承包方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总承包方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总承包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总承包方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总承包方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业主方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总承包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总承包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总承包方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总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总承包方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总承包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业主方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方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总承包方应向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业主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业主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总承包方设计进度计划总承包方应按照业主方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业主方批准后执行。总承包方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总承包方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业主方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业主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总承包方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应报业主方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业主方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以及总承包方的通知之日起,业主方对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总承包方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总承包方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业主方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总承包方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总承包方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业主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业主方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已获业主方同意。5.3.2 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总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经业主方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业主方应在审查同意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总承包方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业主方要求的,总承包方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业主方要求的,业主方应重新提出业主方要求,总承包方应根据新提出的业主方要求修改总承包方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总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总承包方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总承包方应按照业主方要求,对业主方的人员进行免费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总承包方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总承包方应按照业主方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总承包方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业主方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总承包方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业主方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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