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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习惯性违章汇编(共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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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习惯性违章汇编(共3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 批准: 审核: 编制: 安全环保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y8 e9 Y$ M# h$ ( j总 则! K# O) X8 Z. D) J; g& k/ M  V7 s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切实将反违章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设施损坏等事故,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氛围。 2 、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安全文明生产行为,逐步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员工“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提醒他人不受伤害)的能力,培养自觉遵章守纪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3 、适用于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二、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三、 违章的分类 1、作业性违章:指在生产工作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等一切不安全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生产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3、管理、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及生产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4、文明生产违章:指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一切不文明生产行为,其主要责任包括管理者和个人。 5、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生产工作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生产,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劳动成果损坏或环境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作业者本人或生产负责人。四、习惯性违章原因:人的习惯性违章违纪行为和动机由三个因素决定影响: 因素一:行为者对违章行为追求的程度,即行为者对行为后果的期望程度。体现为行为者对行为后果价值的判断。行为后果对行为者的价值越大,行为的动机就越强烈。行为者违章时存在有以下违章心理。 (1)侥幸心理: 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现场工作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太过于烦琐或机械,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执行没有完全到位,不是违章行为。况且认为即使偶尔出现一些违章行为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取巧心理: 在远离班组、仓库的工作现场,因路途较远,或操作中有重复性操作内容。一些工作人员贪图方便、怕辛苦,嫌来回麻烦,往往会出现不按规程制度执行,擅自将几项操作内容自行合并操作、不办理工作票或未做好安全措施就开工的现象,以及未使用相应的工器具和安全用具就工作的违章行为。 (3)逐利心理 :企业制定奖勤罚懒制度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个别作业人员(特别是在记件、计量工作中)为了追求高额记件工资、高额奖金以及自我表现欲望等原因,将操作程序或规章制度抛在脑后,盲目加快操作进度,而不是科学的改进操作程序。  (4)偷懒心理 :面临公司制定的严厉事故责任处罚制度,个别职工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操作多做事就容易出事。所以工作中甘愿一辈子当副班,不愿意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反正操作中正班或负责人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当一个机械人,不仅少事少责任而且工资也少不了多少,何乐而不为呢?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心理,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少了一道监督关口。 因素二:行为者对自己行为能力过高的估计。行为者的个人能力越强,技术越好,经验越丰富,则自认为行为成功的把握就越大,行为动机就越强烈,就是人常说的“技高人胆大”,往往将规章制度抛在脑后。(1)逞能心理: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工作时,不是凭借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而是靠想当然,自以为是,盲目操作。还有部分作业人员自持技术高人一等,按规定作业前应到现场核实设备,但是自持自己熟悉现场设备系统图,逞能蛮干,往往出现违章操作、误操作或误调度,造成事故。 (2)帮忙心理 :在生产现场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开关推不到位、刀闸拉不动等现象,操作者常常请同事帮忙,帮忙者往往障于情面或表现欲望,但是在不了解设备情况下,如果盲目帮忙去操作,极容易造成事故。 (3)冒险心理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生产现场的条件较为恶劣的情况,如果严格按有关规程制度执行确实有困难,我们的作业人员不是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是往往冒险去工作。此次调研部分基层班组就自我曝光到:消除个别用户电路故障工作中,为了不影响一个片区的供电,在未拉开配电变的跌落保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穿绝缘用具等安全措施,而是作业人员冒险带电搭火作业。 (4)自负心理:当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基于对生产设备可靠性不信任的条件下,往往一味认为是设备出现故障,而不是停止操作或工作,检查自己操作过程是否存在问题,而是自以为是,认定是生产设备存在问题,强行将防误装置打开,冒险进行操作。 因素三:文化场对个体的影响。任何违章行为者都不是孤立的一个人存在,都是与集体或班组紧密相联的,这种外界因素对行为者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具体分析一下文化场对违章者心理的影响。 (1)从众心理 :当一个班组的班长或技术负责人违章,或者看见大家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有出现过问题,自己这样做也应没有问题,于是大家就会对违章违纪习以为常,这样就会对班组其他同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即看见别人能违章违纪没出事,自己常常也跟着别人违章违纪。 (2)盲从心理:企业的班组培训制度,一般都是徒弟与师傅签定师徒合同,由于师傅带徒弟过程中,将一些习惯性违章行为也传授给徒弟,然而徒弟如果不加辩识,全盘接受,不仅成为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传播者,同时极可能成为因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受害者。 (3)好奇心理:生产工作过程中,当运用一些新设备、新装备等平日难得一见的情况时,出于好奇心理(严格讲是一种求知欲望),作业人员往往会自己动手实践一番,由于行为者对设备情况不熟悉、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人员违章由违章者的主观因素决定。行为者之所以违章在于行为者过高的看重行为后果的价值,又过低的估计自己失败的可能性,形成了行为风险估量的错误,最后走上冒险违章违纪的道路。但是每次违章违纪并不是必定会发生事故,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象事故是偶然的,违章违纪并没什么危险,出现事故主要是自己的运气不好,这种观点在事故分析中常常听到。其实不然,统计表明,对于事故不管有这样那样的客观原因,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的与违章违纪相关,这就是违章违纪与事故的必然性及规律性联系。 五、 查处违章主要原则4.1 反违章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事实求是,严格执法。4.2 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以及无安全生产措施和未经交底的生产项目,生产人员有权拒绝生产, 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4.3 生产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4.4 对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违章处罚实施办法5.1公司安监人员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春查、冬查等各类安全检查时,依据违章表现和罚款数额对生产现场、生产单位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发生违章,由安监人员通知生产部门负责人并开具罚款单,被处罚单位领导签字,按时限交罚款或从当月绩效中扣除。违章处罚执行连带处罚,一次检查发现3人次违章,连带处罚生产单位安全员200元;一次检查发现5人次违章,连带处罚责任部门主任300元。5.2每月的安全罚款列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 七、违章表现及处罚标准6.1 有下列作业性违章表现之一者、处以罚款100元。序号违 章 表 现1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2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生产人员进入现场、酒后进入生产现场。3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4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5无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门锁。6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7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8带电区域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标志。9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10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11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12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处经过的。13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14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生产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15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16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17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18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19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20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21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22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23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包箍和金属丝作固定。24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25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26高处作业时,生产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27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处落物。28沿绳、脚手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29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30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31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在不稳定物上工作。32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33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34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35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36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的指挥联络信号。37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38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39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吊物。40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41在起吊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42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43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44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45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以牢固的溜绳。46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47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48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49钢丝绳相互直接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50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51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52起重司机上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53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5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55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56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57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焊渣时不戴防护眼镜。58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59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60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61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62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63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64氧、乙炔同车运输。65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66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67氧、乙炔气胶管混用。68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69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7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清除遗留物,留下火种。71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72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73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门不上锁。74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75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76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缠,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77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作移动电源线。78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79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80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81因堆物、堆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82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83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84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85电焊、电源线、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86生产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生产方案者。87非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88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89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90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91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92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93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94焊工施焊时不穿焊工服、绝缘鞋。 95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96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97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98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99开挖沟道、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100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101在起重作业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102破坏安全设施。 103按规定必须使用接地的生产机具未装接地线。104未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105生产现场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者。6.2有下列装置性违章表现之一者、处以罚款200元。序号违 章 表 现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2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3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4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5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生产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6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7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8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9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10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高于12伏。11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12配电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13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14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15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16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17生产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18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19现场“四口、临边”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不全。20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21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或防护措施不可靠。22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23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志。24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25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收回。26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27不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28消防器材过期。29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303132333435366.3有下列指挥性违章表现之一者、处以罚款200元。序号违 章 表 现1生产现场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生产作业票。2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3发布违反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生产。4系统检修工作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组织技术措施。5现场同类不安全事件反复发生,整改措施不力、不到位。6安排工作不合理,强令员工超负荷劳动,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7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严重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8生产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生产作业票。9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识的三类工器具10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11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状态下生产。12未及时组织安排装置性违章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13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14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15重大起重、运输、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工作项目,未制订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未指定监护人。16未办理工作票,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工作。17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生产中危及员工的生命和身体健康。18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19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20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21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予处罚22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3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24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25默认存在较大安全装置隐患的起重机械继续使用。6.4有下列文明生产违章表现之一者、处以罚款200元。序号违 章 表 现1违反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2在生产道路以及主干道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3各生产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4在生产现场及禁烟区内吸烟。5生产现场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6责任区域无围护。7随意堵塞消防通道。8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9各类原材料、部件、成品、半成品、器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10拆除的木料、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11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121314151617181920212223146.5有下列二次污染违章表现之一者、处以罚款100元。序号违 章 表 现1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2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3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4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5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6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7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8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9起重用钢丝绳、脚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10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11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12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13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14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15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16电焊作业焊渣不除。17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18在完工的地坪上无保护搭设脚手架。19使用梯子时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20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21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22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23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24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25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6.6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处以罚款500元。序号违 章 表 现1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2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3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4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5生产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6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7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8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9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10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11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12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双脚悬空。13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14无视生产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15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16氧、乙炔表计损坏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17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18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19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20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不及时将割矩、焊矩拉出。21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22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23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堆放。24生产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25金属检测区域不设警戒标示、监护人。26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27站班会没有交底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286.7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处以罚款1000元。序号违 章 表 现1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2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3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4履带吊、龙门吊作业完毕后未作好各项保险措施。5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6酒后开车,无照驾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7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移作他用。8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9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10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梭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11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12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13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施焊。14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15检修转动机械不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16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17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18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19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警戒隔离。20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生产。21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粱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22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23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24生产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生产。7 、违章导致责任、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按公司有关制度或由安委会决定执行。八、 执行与检查8.1 本标准由公司各部门、分场负责实施执行,安全环保部监督检查。8.2 本标准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环保部。九、其他:对重复性违章加倍处罚。本规定与文明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使用,各部门、分场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未列入考核项目等请及时反馈至公司安全环保部,适时修订完善。习惯性违章表现 第一篇 习惯性违章共性表现一、文明生产违章表现1违反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2在生产道路以及主干道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3各生产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4在生产现场及禁烟区内吸烟;5生产现场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6随意堵塞消防通道;7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8各类原材料、部件、成品、半成品、器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9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差。10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11不坚守工作岗位,串岗、睡岗、酒后上岗;12工作现场未按安规规定着装;13不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14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二、管理、指挥性违章表现1生产现场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生产作业票。2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3发布违反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生产。4现场同类不安全事件反复发生,整改措施不力、不到位。5安排工作不合理,强令员工超负荷劳动,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6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严重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7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识的三类工器具8生产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工作票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生产作业票。9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10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状态下生产。11未及时组织安排装置性违章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12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13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14重大起重、运输、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工作项目,未制订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未指定监护人。15未办理工作票,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工作。16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生产中危及员工的生命和身体健康。17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18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19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20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予处罚21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2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23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24系统检修工作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组织技术措施。25生产现场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生产作业票。26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三、作业性违章表现1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2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生产人员进入现场、酒后进入生产现场。3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4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5无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门锁。6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7带电区域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标志。8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9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电动机械(潜水泵、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不戴绝缘手套。10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11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生产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12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13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气、乙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14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15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面上,或作照明用。16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17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18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19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20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21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22非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23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24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焊渣时不戴防护眼镜。2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2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27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28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29随意攀爬队垛物或高出建筑物。30翻越道口的火车,在铁道中行走。31追爬行驶中的车辆。32随意乱动消防器材,电热设备周围放置易燃易爆品;33在“严禁烟火”的区域吸烟。34骑车进出大门。35在接班时间未到时,交班人员下班。36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器具(起重工具、电动工具)。37厂内机动车超速;非载人运输工具载人。38对公司、专业下发的文件、制度不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敷衍了事。四、装置性违章表现:1沟洞、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2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3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4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5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生产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6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外壳无接地保护。7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8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9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高于12伏。10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11配电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12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13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14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15电气电动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16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挂牌就使用。17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18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19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防护网;无防护高空爬梯未装设防坠绳及未使用防坠自锁器。20生产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21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22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23现场“四口、临边”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不全。24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25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2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志。27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2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收回。29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30不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过期。31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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