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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法必背(共9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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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法必背(共90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等)内容主要是权利义务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债权法律关系:给付。2、 民事权利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是指人保有其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的完整和支配向己身体的权利。(1) 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的关系: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进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侵犯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并未死亡的,只侵犯健康权、身体权,不侵犯生命权;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2) 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肖像,本质是他人能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确认这人是谁;肖像侵权的构成:擅自使用;营利目的。(1)肖像权、著作权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肖像权与著作权:他人拍摄,本人是肖像权人,拍摄者是著作权人;肖像所有权:他人拍摄,照片的所有权依照“交付与否”来确定;他人拍摄,拍摄者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时,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但为有权处分。(2)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关系:如果肖像的内容没有包含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并不会导致隐私侵权;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有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会同时构成隐私侵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1)名誉权与名誉侵权: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名誉侵权的构成:侮辱、诽谤 + 社会评价降低。(2)隐私权与隐私侵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二:窥探 或 擅自公开。 (3) 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致害人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既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隐私侵权;反之,如果致害人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则其仅构成隐私侵权,而不构成名誉侵权。(4) 姓名权与姓名侵权: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支配权概念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接上页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1)区分方法:债权请求权,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请求给付);物权请求权,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保护请求权,是“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三种请求权法律期间的适用: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遗失,被拾得人以合理价格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物权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自知道或应知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主张。(3)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4)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的请求条件: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抵押物、供役地不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抗辩权概念是指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阻却请求权效力、拒绝履行请求行为的权利。抗辩权与否认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形成权概念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形成权的产生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形成权的行使(1)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2)形成权的行使,法律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法律要求以诉讼方式:债权人的撤销权;法律要求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法律要求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式: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3) 形成权的行使,法律未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形成权后果产生的时间。单方通知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默示方式进行,具体包括: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一是被代理人明知却不作否认,视为同意;二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拒绝: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1月内未答复,视为拒绝;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 年,绝对除斥期间为5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无约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催告后3月,或解除权发生日起1年;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瑕疵异议的除斥期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合理期间”;自标的物收到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除斥期间届满;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出租人的解除权除斥期间为6个月;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无约定的,为主债到期日起6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的除斥期间为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形成权异议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接上页被告主张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方式被告主张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也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被告主张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原告减少价款的,不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权利的自助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且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自助行为不应超过限度,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第二讲 民事主体1、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始于出生;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继承法上有特留份。对胎儿的赠与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不因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成立;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是一种附条件(即胎儿出生)的赠与;“胎儿出生”、“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皆备时,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胎儿的侵权胎儿出生后,具有损害,且该损害结果与出生前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对胎儿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终于死亡法律含义死亡既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完行人18 / 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限行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纯获利益行为有效;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无行人年龄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纯获利益行为、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合同行为、单方行为无效。2、 自然人的监护法定监护未成年人(1)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2) 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3)父母离婚父母仍均为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监护权;【例外】未与子女生活一方有虐待等行为,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成年精神病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前提未成年人必须父母死亡或无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精神病人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程序前置程序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注意】没有民政部门,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前述指定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效力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凡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有效的宣告失踪申请。(3)法院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4)失踪宣告: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宣告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方式为:无限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因财产代管事项引起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失踪宣告的撤销(1)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实体条件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程序条件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要求顺序性。(2)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原则上,下落不明需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经过。(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具有顺序性。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期原则为1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4)死亡宣告: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死亡宣告判决。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2)被宣告人实际未死亡的处理: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但是,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并不会自动发生;被宣告人在他实际生活的地理、时空中,其民事权利仍受保护,例如其仍享有人格权、签订的合同依旧有效。接上页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撤销(1)财产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应予返还的财产,为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遗产;“原物”既指物的实体,又指物的价值。(2)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自动回复婚姻关系。(3)收养关系: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行为有效;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4)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范围:返还原物、孳息;并对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要求宣告死亡和要求宣告失踪的人不在同一顺位上的,以先顺序申请为准。4、 法人(住所部分省略,归在法理学)特征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分类民通分类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公益,也有非公益的;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既有社团法人也有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中既有社团法人也有财团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公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文教卫体,国有资产;社会团体法人:学会、工会、商会。学理分类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间法人:如商会、研究会;营利法人:如公司。财团法人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能力民事权利能力(1)受自身性质限制:无生命权、健康权等;(2)受目的范围限制;企业法人订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合同无效;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除以上的合同,有效。(3)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失,但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存亡。民事责任能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外,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外,合同有效,即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经营范围。法人机关特征无独立人格;无需法人授权,即可以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类型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执行机关(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监事会)。代表与代理“我以咱的名义和他签合同”,为代表;“我以你的名义和他签合同”,为代理;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为代表;其他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为代理。法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分立的法人与外部的债权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连带;分立的各个法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第三讲 民事法律事实1、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状态如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事件绝对事件非由行为人引起的,如地震、因病死亡相对事件由行为人引起的:社会异常事件(集会、游行、罢工等)、不当得利、添附(非人为因素的附合、混合)行为表示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催告、要约的拒绝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情感表示“我爱你”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先占、添附(人为因素)、建造、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非法律事实好意施惠搭乘便车、约吃饭看电影、为人指路等,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但可能产生侵权。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婚约婚约支付彩礼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可要求返还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的,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的一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2、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地控制其身体动静的意思,表示意思意思说应探究意思表示人内心真意表示说应探究行为的客观含义【通说】效果意思意思说应探究意思表示人内心真意表示说应探究行为的客观含义【通说】表示行为明示方式默示方式推定方式单纯沉默注意沉默必须建立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定情形三个肯定租赁合同届满,一方继续使用,对方无异议视为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试用买卖下,试用人若表示沉默则视为同意购买;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三个否定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表态,视为拒绝;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法代不表态,视为拒绝;继承发生后,受遗赠人不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类型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悬赏广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类1双方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赠与】单方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遗赠、捐助、抛弃所有权】多方行为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合伙协议】2财产行为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3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4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5诺成性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接上页分类6生前行为生前行为是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死因行为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7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物权行为】8要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代理授权的无因性】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特殊成立要件(1)遗嘱。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的法定形式(5种),否则遗嘱不成立。(2) 实践合同意思表示后,直到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正式成立:定金合同;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法律行为的生效一般生效要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生效时间一般法律行为成立时便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构成要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否则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条件必须合法。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1停止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2积极条件: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法律效果条件成就停止条件:开始生效;解除条件:失效【注意;不是无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条件落空停止条件:失效;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继续到底;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未成就。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须属必成事实,不能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期限类型1始期(生效期限)期限届至时生效;终期(失效期限)期限届满时失效。2确定期限: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必定发生,且时间也确定;不确定期限: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必定发生,时间不确定。【疑难易混点】1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终止。2法律行为附款期限间的核心区别:是否会必然发生;间效力核心区别:约定的内容是否有影响。条件条件具有停止或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条件本身不是义务。负担负担本身是义务,违反负担,可主张违约、解除合同等。3、 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类型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概念自始无效,是指自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属无效;当然无效,是指无效的后果,直接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的后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违法事由,导致整个行为均违法,该行为全部无效;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违法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而另一部分内容却不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依然有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经撤销、变更,原民事行为的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撤销、变更权,性质为形成权;撤销、变更权,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享有;撤销、变更权的行使方式,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受撤销、变更期间(除斥期间)的约束,该期间长度为1年,从撤销、变更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变更事由之日起计算;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言,需要注意“撤销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如果撤销期间届满,行为人的撤销权消灭,但若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一方仍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追认权、拒绝权人催告、撤销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监护人相对人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相对人无权处分所有权人无债务承担债权人无4、 合同的效力瑕疵原因无效合同的原因(1)主体瑕疵,即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3)标的瑕疵,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4)不当免责条款,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该约定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原因(1) 无损国家利益的欺诈:具有被动性,仅限于“交易事项”,对“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欺骗,如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上的欺骗,并不构成欺诈。(2)胁迫:胁迫的成立,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3) 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与欺诈相同的,重大误解的对象,也有“交易事项”;与欺诈不同的,重大误解具有主动性。(5)显失公平。效力待定合同原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债务承担。第四讲 代理概述概念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功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范围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遗嘱、收养、结婚;离婚: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虐待遗弃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之后可代为离婚诉讼。注意公法上的行为,诉讼代理、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公法领域的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代理权的依据法定代理:监护人资格;指定代理:法院指定;委托代理:前提行为双方行为;授权行为单方行为。直接代理概念又称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特征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间接代理概念又称隐名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分类显名的间接代理概念相对人知道存在代理关系。效力原则: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例外:约定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隐名的间接代理概念相对人不知道存在代理关系效力(1)原则: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2)例外:只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但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时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无介入权;相对人行使选择权,重新选择被代理人为合同相对人,但是一旦选择就不能再向代理人主张权利。复代理概念甲(被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对人)。若丙以自己的名义选择丁作为甲的代理人,则丁为复代理人。丙须有复任权,否则丁属于无权代理人若丙为法定代理人,丙始终有复任权。若丙为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丙无复任权,例外:甲事先同意的,或事后追认的;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甲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丁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丙的代理人丁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由甲承担;丙并不退出代理关系,丙仍为甲的代理人,丁有义务接受甲丙双重指示;丁的代理权范围受丙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丁的复代理行为给甲(或乙)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过错责任。因转委托后,丁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丁无过错则无责任。同时,若为无偿委托,丁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责任;若丙对丁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丙应当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此时,丁也有过错的,丙、丁承担按份责任;丙转委托不明时的加重责任。此时,丙一定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丁无过错的,无责任;丁对转委托不明也有过错,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接上页有权代理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考试中提到的无权代理指的是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特征行为人欠缺代理权;除欠缺代理权外,仍形成三方结构,注意与冒名行为的区别。效力因无权代理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无代理权; 有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须权利外观归因与被代理人。效力对被代理人应承担合同的效果,可向无权代理人赔偿。对相对人可主张等同于有权代理的效果;可撤销合同,向无权代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原则: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例外:有效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 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经双方双重追认才能生效。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合同无效,连带责任。代理中的欺诈胁迫应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判断是否受到欺诈胁迫;若构成欺诈胁迫,撤销权由被代理人享有,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易混点】代理与使者(传达)的区别比较项代理使者是否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使者不能独立为意思表示,使者仅能传达他人已经确定了内容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结构代理行为形成三方结构。使者传达的意思表示形成双方结构,使者并未进入该法律关系中。行为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需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代理人)使者不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使者。本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无须本人具有行为能力;委托代理,本人须有相应行为能力。本人需要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在代理中,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代理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本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适用范围不同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无效不得代理的行为,仍可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如离婚、代书遗嘱)【易混点】代理与代表比较项代理代表是否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人格,分别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代表人实施职务行为时无独立人格,代表人的人格被吸收,代表人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法人的法律行为,无独立性。所形成法律关系的结构代理行为形成三方结构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被代表的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越权行为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越权的代表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是否需要授权代理行为需授权,否则为无权代理。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就是对外代表法人。【易混点】代理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代理性质不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否有无因性不同委托合同系有因行为;原因无效,委托合同无效。代理权授予为无因行为对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系限行人,委托合同可能无效或效力待定。即使委托代理人为限行人,只要授权行为有效,其仍享有委托代理权。第五讲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支配权原则不适用; 例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只有右侧两种适用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例外不适用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支付存款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公司法中,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例外10年(或质量保证期)(产品侵权)(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6年(油污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之日计算)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人身遭受损害(例外:产品侵权2年;环境污染侵权3年);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违约责任(注意:产品侵权仍为2年);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保管人损害保管物或者保管物丢失。3年环境污染侵权4年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年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支付请求权。中断概念指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范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也不中止);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效力一般效力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涉他效力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及于剩余债权;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其中一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人也全部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事由债权人提起诉讼; 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止概念指在普逋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停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事由不可抗力;权利被侵害的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埋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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