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共9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集团公司近几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开采强度的增大,矿井瓦斯涌出量越来越大,煤与瓦斯突出威胁增大,自然发火隐患增多,煤尘防治、瓦斯治理难度增大,“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原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公司当前安全生产的需要且比较零散。为此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在原有“一通三防”一系列若干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实际,重新修改、补充、汇编了贵州水城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4 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7 第四章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11 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18 第六章 瓦斯检查与管理 24 第七章 瓦斯治理规定 32 第八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39 第九章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60 第十章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65 第十一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76 第十二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82 第十三章 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83 第十四章 其它 86第十五章 奖罚规定 86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使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得以认真执行,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一通三防”所需资金、设备材料、 技措工程、 人员配备等, 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第3条 各矿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地测、计划、救护等部门和通风部门各工种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第4条 集团公司每季,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集团公司召开的工作会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矿召开的工作会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第5条 集团公司每季进行一次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动态检查验收,各矿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时高标准、严要求。并要有检查验收结果记录。 第6条 各矿“一通三防”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严禁与采掘区队产量、进尺挂钩。第7条 生产现场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必须服从“一通三防”人员的指挥。对不服从指挥、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装备的行为,矿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8条 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平时下井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威胁矿井安全的“一通三防”隐患,集团公司将追究矿有关人员责任。 第9条 各矿井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完成后,由各矿提出验收申请,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门核算工程费用。 第10条 对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石门揭煤、火区启封等重要工程的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第11条 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防治瓦斯、火灾、煤尘技术措施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12条 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在制定采掘接续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第13条 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编制的“一通三防”工作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并易于操作。第14条 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实行独立通风,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第15条 下列“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1、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2、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掘进回风串入生产采区安全技术措施;3、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 4、突出矿井年度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5、石门(断层)揭煤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6、综放(综掘)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评价报告;7、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第16条 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矿将本季度“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书面和电子邮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分局报告。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17条 生产技术部门责任制: 、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 、在制定采掘接续安排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 、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实行独立通风,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 、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制定的“一通三防”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并易于工人操作。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 第18条 安全部门责任制: 、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的“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必须停止生产,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后方可生产; 、凡是作业场所变了,现场情况变了,必须首先督促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否则不准组织生产。 3、对破坏、损坏“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行为必须进行追查处理。 第19条 通风部门责任制: 通风部门既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体工作机构,又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有“一通三防”工作具体施工和监督检查双重职能,其职责如下: 、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年、月计划。 、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日常管理。 、负责构筑矿井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 、在矿总工程师的批准下,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 、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对抽放瓦斯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负责矿井井下粉尘管理,划定粉尘管理责任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对通风部门所承担的粉尘管理责任区,必须设专人定期清洗积尘,对其他单位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有权停止工作。 、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管好用好现有防灭火系统,对矿井井下自燃发火情况必须设专人进行观察,及时发现高温点,采取措施消除高温点。 、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监控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井下“一通三防”情况。 第20条 机电部门责任制: 、负责矿井供电稳定可靠,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负责局部通风的供电,实现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实现采掘供电分开。 、在设计、实施采掘供电的同时,必须设计、实施“一通三防”供电。 、负责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矿井失爆设备。 、负责完成矿总工程师布置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任务。 第21条 地测部门责任制: 、负责瓦斯地质工作及地质预报工作。 、每月填绘好采掘工程动态图。 第22条 物资供应部门责任制: 、在制定采购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确保“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需要。 、负责对“一通三防”设备、备件材料的采购,确保质量可靠。 第23条 救护队责任制 、加强救护队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技术业务学习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其战斗力和政治思想觉悟。 、经常深入井下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 、按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 、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区封闭与启封工作。 5、 参与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第24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通风机构建立健全负责,并按规定配齐通风及瓦斯检查人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配齐防突专业人员。要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第25条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对“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灾害预防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所急需的人力及物资设备有权调动;涉及“一通三防”工作,矿其他行政副职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改动。 第26条 矿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直接领导责任。 第27条 各矿必须对各区区长、技术员、特殊工种、通风全部工种制定详细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第28条 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必须有检查、有落实,并有相应的奖惩办法。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29条 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在矿井总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不合理的组织集中生产,即每一通风系统的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其核定的通风能力。第30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后才能生产。第31条 每一个矿井的各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将一条上山或大巷分为二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高、突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32条 改变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头以上(不包括一个)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33条 井巷贯通、采煤工作面调整风量,掘进工作面增设风机都必须有风量调整措施,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矿井生产、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区、采空区、火区的封闭, 采煤工作面初采、跨采、收尾,掘进巷道贯通、采掘工程接近老巷等, 必须有专门的通风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34条 矿井风量分配必须实行按需分风。每月必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按本制度第四章“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对采掘工作面和矿井需要风量进行验算,配风必须是实际供风量大于需要风量,否则必须减少工作面个数。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35条 各矿必须建立通风系统检查制度,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生产技术、通风部门、安检部门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分析,其检查和分析内容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并有记录可查。其检查和分析的内容应包括:通风系统的完善性、稳定可靠性,通风管理的有效性,通风机运转状况,井巷通风状况(风量、风速、巷道断面、瓦斯情况、温度等),通风设施,反风设施,矿井漏风状况等。对所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完成( 通风系统分析情况按月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对出现的角联巷道,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风流方向、风量稳定、瓦斯浓度不超限。矿通风部门,必须随时组织检查通风系统,检查情况必须书面报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必须明确测风工、巡回瓦检员每天检查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条 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由矿通风部门编制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技术质量要求),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挥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工区对通风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卡片、台帐、编号、挂牌。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联锁,重要风门设专人看管或安设传感器进行监视。 第37条 各矿的通风巷道必须经常维护,保持巷道畅通,有足够通风断面。主要回风道禁止设调节风门,倾斜运输巷,不应设置风门。要减少巷道之间的联络巷,不用的联络巷必须进行永久封闭。已报废或无用的巷道要及时封闭。 第39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作详细分析,并编制通风系统调整的方案措施,严格执行,确保通风系统调整可靠。第40条 通风巷道系统管理工作由采(掘)副总工程师负总责,生产技术部门具体负责,每月由采(掘)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检、技术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矿通风副总参加),并同时提供回风巷、通风巷道失修率将检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安全矿长: (1)主要通风巷道(总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回采巷巷道断面与设计断面的符合性及支护可靠性,若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或支护不可靠,汇报生产矿长,由生产矿长负责安排处理,矿总工程师验收。(2)进、回风巷道中堆积的杂物堵塞通风断面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堆积杂物的;汇报生产矿长,由生产矿长负责安排处理,矿总工程师验收。(3)掘进工作面系统、局部系统的构建由技术科长具体负责,矿总工程师负全责。a.突出煤层机巷必须掘进100m后,与其相邻的辅助上山(下水道、探煤上山)方可掘进;b.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中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封闭;c.角联风路由通风工区技术副区长进行分析并提出,由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d.回采工作面局部反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构建,通风区长负责管理。第41条 加强通风管理,消灭无风、微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风。非突出煤层若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2条 井巷风速必须符合规定,矿井、采区设计时主要回风上山、回风井筒应采用经济风速,通风巷道修复时必须编制防止漏、冒顶和及时恢复通风的措施。 第43条 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道断面变形不得大于设计的13,设备材料要分类码放整齐,不得停放空车,运送材料的矿车必须及时运走,该巷中所码放的材料所占断面不得超过该巷道断面的13,否则必须停止采面生产。 矿井、采区主要回风道断面变形不得大于设计的13,否则矿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第44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在一个月之内必须封闭。 第45条 生产矿井的主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矿必须加强对主通风机的维修管理,确保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第46条 主要通风机房,应设两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任何负荷。第47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主要通风机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及处理(重大隐患汇报机电矿长后,由机电矿长负全责)(1) 主要通风机供电系统。(2)主要通风机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主要通风机每月检修1次,由机电矿长负责;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由机电矿长组织,并把上述三种资料提供至通风工区及有关人员。第48条 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机电区(科)长、通风区长、通风技术副区长等有关人员对主要通风机运转状况(负压、风量、电流、电压及工况点分析)每月分析一次,异常状况随时分析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49条 矿井采掘布置要合理集中生产,不能过分集中。矿井、采区两翼布置采掘工作面要均衡。严禁集中在一翼进行采掘生产。第50条 安设局部通风机地点,控制风门应设在风机与掘进巷道回风口之间,严禁在掘进巷道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门控制风量。第四章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第51条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 矿井需要风量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一、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按矿井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即: n nQ采=Q采i+Q采备 , m3/mini=1i=1式中: 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 m3/min;Q采备i第i个备用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 m3/min;单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采i=(q瓦采×k采通i) /C采i m3/min式中: q瓦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抽放瓦斯后的绝对涌出量, m3/minK采通i第i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备用系数。各矿必须按规定实测出各煤层的k采通i ,且取值时应满足机采工作面k采通1.2,炮采工作面k采通i1.4。C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最高允许浓度,% 2、按炸药量计算 Q采i=25×A采i式中: A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量, kg 3、风速验算: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出的最大风量按最大、最小控顶距断面面积进行最低、最高风速验算,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之规定。4、采煤工作面有串联通风时,按其中最大的一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最大风量计算。备用工作面应按其瓦斯涌出量进行计算,且不得低于其回采时需要风量的50% 。二、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按矿井内各个需要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nQ掘=Q掘im3/mini=1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 m3/min 单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然后进行风机选型,确定单个掘进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掘i=(q瓦掘i×k掘通i)/C掘i式中: q瓦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抽放瓦斯后的绝对涌出量, m3/min K掘通i第i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备用系数 。各矿必须按规定实测出k掘通i,且取值时应满足k掘通1.5。 C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最高允许浓度, %2、按炸药量计算Q掘i=25×A掘i式中: A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量, kg 3、风速验算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出的最大风量进行风速验算,其风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之规定。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确定根据以上方法分别计算出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然后取其中最大值作为局部通风机选型的依据。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时,所选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应进行实测,并考虑局部通风机装置和风筒漏风。掘进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需要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外,还必须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符合要求。可按下式计算:Q局需=Q吸+SV式中: Q局需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m3/min Q吸局部通风机实际吸入风量,m3/min S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巷道净断面,m2 V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要求,煤巷、半煤(岩)巷不小于0.25m/s,岩巷不小于0.15m/s。三、硐室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nQ硐=Q硐im3/mini=11、井下主水泵房实际需要风量计算:3600×W×Q泵 = m3/min1.2×1.005×60×t式中: W泵房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 kw发热系数, 按0.020.04选取t泵房进、回风的气温差, oC 2、井下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计算:Q爆 =4V/60 m3/min 式中: V爆破材料库总容积, m3 井下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也可按大型爆破材料库为100150m3/min;中型爆破材料库为60100m3/m选取。3、其它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可按下列经验值选取:采区绞车房及变电硐室为6080m3/min ;充电硐室为100200m3/min ;变电所为6080m3/min ;消防材料库为5080m3/min 。四、其它巷道实际需要风量计算:nQ其它=Q其它im3/mini=1式中: Q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实际需要风量, m3/min井下其它巷道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巷道的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并取其最大值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其它i=133×q其它i×k其它i式中: q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 m3/mink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瓦斯涌出不均衡的备用风量系数,一般可取1.11.3 。2、按最低风速计算:Q其它i 60×0.15×S其它i式中:S其它i第i条其它用风巷道的净断面积, m3 五、矿井需要风量计算以上计算为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之规定,则矿井需要风量为:Q矿需=(Q采+Q掘+Q硐+Q其它)×k矿通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Q硐井下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Q其它其它巷道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取1.21.25第52条 矿井有效风量和矿井有效风量率计算:1、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是指独立通风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巷道的实际配风量(实测值)之和。2、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有效风量率是指矿井有效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比。按下式计算:Q矿有C= ×100%Q矿进 式中: C矿井有效风量率, %Q矿有矿井有效风量, m3/minQ矿进矿井总进风量(实测), m3/min第53条 矿井漏风量和矿井漏风率1、矿井漏风量矿井漏风量是指矿井外部漏风量和矿井内部漏风量之和。(1)矿井外部漏风量 矿井外部漏风量是指直接从主要通风机装置及风井附近地表漏失的风量总和。可用各台主要通风机的风量总和减去矿井总回风量来求得:Qw =Q主扇Q矿回式中: Qw 矿井外部漏风量, m3/minQ主扇矿井主通风机风量总和, m3/minQ矿回矿井总回风量, m3/min (2)矿井内部漏风量矿井内部漏风量是指井下通风构筑物、采空区等地点的漏风量之和。可用矿井总回风量减去矿井有效风量来求得;Qn =Q矿回Q矿有 2、矿井漏风率 (1)矿井外部漏风率矿井外部漏风率是指矿井外部漏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百分比。即:L矿外 =Qw/Q主扇×100%式中: L矿外矿井外部漏风率, % (2)矿井内部漏风率矿井内部漏风率是指矿井内部漏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之百分比。即:L矿内 =Qn/Q矿进×100%式中: L矿内矿井内部漏风率第54条 矿井等积孔的计算 1、单台通风机矿井A=1.19Q/h1/2 2、双台通风机矿井A1=1.19Q1/(h1)1/2A2=1.19Q2/(h2)1/2A总=1.19(Q1+Q2)/(Q1h1+Q2h2)/(Q1+Q2)1/2 3、多台通风机矿井 An=1.19Qn/hn1/2 inA总=1.19Q总3/2/(Qihi)1/2i=1式中:A等积孔, m2Q风量,m3/sh风压,paA1、A2通风机1、2之等积孔,m2Q1、Q2通风机1、2之风量, m3/sh1、h2通风机1、2之风压, paAn通风机n之等积孔, m2Qn通风机n之风量, m3/shn通风机n之风压, pa A总矿井总等积孔, m2Q总矿井总风量, m3/sQi多台通风机中,第i台通风机的风量,m3/shi多台通风机中,第i台通风机的风压, pa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第55条 巷道掘进之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内容包括:需要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选型、风机安装地点需要风量要求,风筒的选择、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使用要求、“三专两闭锁”等。 第56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由通风部门指定,使用和管理一律由通风部门负责,局部通风机要指定专人管理,实行挂牌管理。矿井中所有掘进工作面应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该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非本安型电源。 第57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由矿机电部门负责。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一个作业点(岩巷、半煤巷、煤巷、巷修)用风,一个掘进工作面严禁3 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供风。 第58条 矿井各施工队,要加强巷道质量管理,拐弯处及局部通风机安装处巷道均应加宽,确保矿车不撞坏风筒,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装质量。 第59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局部通风机不准无计划停电停风,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系统停电除外),矿安全部门要作为事故来追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和通风管理部。 第60条 风筒工更换风筒时,必须与该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同意并撤出人员,切断供风巷道电源后才能更换风筒。 第61条 风筒必须进行双反边联接,吊挂用料严禁铁铁相联。 第62条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不得有机械设备、材料杂物等堵塞吸风断面。风筒拐弯,过风门(墙)处必须用铁风筒,且铁风筒与风筒直径必须配套。 第63条 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上山掘进、煤巷掘进最远不准超过5米,风筒出口风量必须大于迎头需要风量。 第64条 局部通风风筒的吊挂、风筒出风口的位置,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风筒工负责,其他人员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移动风筒。第65条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瓦斯监控仪主机、电源等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大于15米(以上设备安设在倾斜巷道内且向下方向供风的,距离大于2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供风量必须大于所安装风机实际吸入风量的总和,且富余风量还必须保证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的巷道风速煤巷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 。第66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巷修头,无论工作或交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 ,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第67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验收执行下列规定: 1 矿井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产品制造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要求、对照装置及部件装箱单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并按行业和国家标准进行试验。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交接双方要在报告上签名认可。 2 装置在矿井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交接时,也必须按清单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签名认可。 第68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安设执行下列规定 1、 风排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2m3/min的掘进工作面,主风机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装置的安装位置与局部通风机相同。 2、 两台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均必须实现“三专”;掘进工作面可接一趟风筒,但风筒内的风流必须能自动切换。 3、 装置及部件组装前,矿井要对有关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该装置完好标准、检修质量标准、装置使用说明书、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等,工作人员经培训后,方可进行装置的安装和使用。 4、装置在空载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在空载试运转中及时记录各项参数。若发现质量及其它问题,要及时填写报告,报告有关领导。 5、装置在正式安装前,施工单位必须填报开工报告及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并向有关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贯彻后方可施工。 6、装置的安装接线严格遵守厂家说明书规定,装置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随时由管理人员作好各种原始记录及各种技术参数,并注明是否符合安装标准。 7、装置安装完毕,必须填报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注明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可否进行试运转。 8、装置试运转前,必须编制好试运转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保证试运转时间。在试运转过程中,必须随时记录各种技术参数,经试运转所有功能达到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9、掘进工作面除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T1、T2外,还必须在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的第一汇合风流处安设瓦斯传感器T3,用于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时控制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 第69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使用执行下列规定 1、装置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向有关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贯彻后执行。 2、正常通风时,使用主风机进行供风,并根据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结合风机吸入风量设定风机运转的下限频率。 3、当主风机或其供电线路发生故障主风机停止运转时,装置自动切断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并启动备用风机。此时瓦检员必须停止掘进工作面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然后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室及时安排机电工对主风机或其供电线路进行检修。故障排除后,人工停止备用风机,然后启动主风机供风,并经瓦检员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方可恢复工作。 4、当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两趟供电线路均停电时: 瓦检员必须停止掘进工作面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然后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供电系统故障排除后,井下变电所只能送出主风机专用供电线路的电源,待主风机运转正常后方可恢复备用风机供电。 风机自动调速装置有电后,瓦检员首先检查风机附近和掘进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才能通过装置启动主风机。 若掘进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0.8但不超过3时,由矿调度室通知切断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源,通风工区值班干部指挥,现场由瓦检员按矿有关规定采用风机自动调速装置排放瓦斯。 若掘进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采用风机自动调速装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时,应打开掘进巷道进风侧风门的调节风窗,以增加排放瓦斯所需要的新鲜负压风量,并根据风机吸入风量的变化调节负压风量的大小,使调节的负压风量与风机吸入风量之和不大于掘进工作面正常供风时风机安装地点的全负压风量。 为保证排出的瓦斯到第一风流混合处的浓度不超过1.5,瓦斯传感器T3的控制值设定为1.2。 因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T1、T2、T3是本质安全型电源,排放瓦斯时瓦斯传感器均不准停电(监控分站向瓦斯传感器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源的保护元件需修理更换时,必须使用与原厂家型号参数一致的元件,以保证传感器电源的本质安全性)。 排放瓦斯前,安全监测工要对瓦斯传感器T3进行调校,保证传感器T3灵敏可靠。 第70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管理 1、矿井必须明确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管理、使用部门及人员,建立有针对性的设备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制。 2、所有安装、使用和管理该装置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培训,熟悉装置的各项功能和使用操作方法、步骤。 3、装置严禁带电检修,检修时必须从开关处将电源断开10分钟后方可进行。 4、根据厂家说明书要求的内容对装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护检修,确保装置使用安全可靠。 5、装置需要停电检修或装置发生故障需要更换时,必须先撤出掘进工作面人员,切断动力电源,设置栅栏,然后停止主风机运转,启动备用风机后装置才能停电检修或更换。检修或更换完毕主风机正常运转后才能恢复工作。 6、装置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包机制;装置运行、维修、保养制;岗位责任制;装置定期检修制等各项管理制度。 7、装置在验收、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所有报告、措施、记录等资料要存档管理 8、矿井必须建立针对性的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出现事故三日内应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向公司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及责任人处理意见。第六章 瓦斯检查与管理 第71条 各矿井瓦斯检查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采掘工作面、其他工作地点和非工作地点巡回检查瓦斯的需要。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需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要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进行配备,非工作地点巡回瓦斯检查员要按每天能将所有需要巡回检查的地点检查一次进行配备。各矿要列表表示本矿瓦斯检查员的相关资料、应配备人数、实际配备人数。瓦斯检查员必须是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第72条 井下各地点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