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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共5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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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共5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教育制度第一节 入司教育第一条 新入司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记录在册。第二条 公司级教育(第一级),由办公室组织,安全环保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及本司多年来的事故教训;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教育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入司人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心。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部门。第三条 车间(部门)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和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心。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第四条 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第二节 日常教育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第六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第七条 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第八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部门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九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科室进行安全教育。第三节 特殊教育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仪表、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才能从事特种作业。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第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如:新操作法、新工作岗位责任及安全方面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四节 安全考核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第十四条 员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环保部组织,也可由各部门(车间)领导负责组织。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第一节 管理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作业票证管理的职责和内容。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动土、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8种作业票证的管理。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三条 组织实施公司安全作业票证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四条 组织实施公司安全作业票证管理的协助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和人员。第三节 安全作业票证相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 安全作业票证的编制、审批人员必须由单位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无权填发安全作业票证。第六条 安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由有资格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第七条 安全措施实施人由项目负责人、班长、主操作或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第八条 监护人应具备一定的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及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作业环境及工艺流程。第九条 审批人系指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设备、项目交出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第四节 安全作业票证相关人员的职责第十条 安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填写出在项目交出前及施工中应采取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以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并指派监护人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第十一条 动火人:必须根据安全措施所规定的内容逐项认真完成,严禁私自修改、增删安全措施内容,如有疑问可向安全措施编制人提出。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施工全过程中的人员、设备等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做好劳动力的分配及与各方的联系协调工作。第十三条 监护人必须首先是施工地点处岗位的持证上岗人员,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做好与其他人员及岗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措施审核及落实情况的检查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跟踪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章现象。第十五条 审批人必须对票证中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施工单位或人员的可信度及安全措施的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十六条 以上人员必须对自己所完成的工作在作业票证上签名确认并覆行自己的职责。第五节:安全作业票证办理程序第十七条 安全措施编制项目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动火地点主管领导审批安管部审批人。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票证办理,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到项目交出单位联系开出安全作业票证,填写好设备、项目交出的安全措施及相关栏目,再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经确认审批后,返回项目交出单位确认,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九条 票证一式二份,施工单位存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第二十条 在项目施工中如需办理吊装、动火、动土等作业票证则由施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办理。第六节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权限的划分第二十一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1、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区域专兼职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工艺处理、分析合格后,由安全部门终审批准。2、 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区域专兼职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二级动火指的是在固定地点,与生产区域、设备、工艺管道等完全隔离的地方可以使用。3、 特殊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初审,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复审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4、监火人由设备、项目交出单位指定专人承担。5、动火分析由项目负责单位联系分析中心完成。6、固定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交出单位划定区域,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7、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保存到动火项目结束。第二十二条: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1、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交出单位首先填写其相关的栏目内容,落实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后,并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一人以上的监护人,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后送施工单位。2、施工单位接到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在相关栏目内填写好安全措施,并确定一人以上的监护人,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送设备交出单位审批。3、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设备交出单位与施工单位各一份。4、如施工作业系设备交出单位内部检修人员,则该票证中的设备交出栏目由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核,交安全管理部门终审。5、设备内的安全分析由设备交出单位联系分析中心完成。6、进入设备容器前由监护人通知该工段值班长,以便加强联系和及时反馈生产系统信息。7、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通知设备交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设备容器。8、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施工完后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二十三条: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办理。2、项目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送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落实后送安全管理部门终审。3、特殊高处作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营运总监或技术总监批准。4、特殊高处作业系指以下几种情况作业: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5、在高处有围栏的作业平台内作业,可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证,如超出围栏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6、高处作业的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指派。7、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施工单位与项目交出单位各存一份。8、高处安全作业证保留到项目施工结束为止。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2、项目负责人按吊装安全作业证要求填写相关栏目,编制好安全措施(也可以由其他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并组织实施。3、项目负责人做好安全措施后,经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送交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由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4、特殊重物的吊装,虽然重量少于10吨,但其体积较大,形状构造特殊或作业环境复杂,都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5、吊装安全作业证必须保存到项目施工完毕。第二十五条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交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按栏目要求负责填写办理。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由项目负责人检查落实,确认无误,经生产单位领导批准后交施工单位确认。3、如项目与施工同属一个单位则施工单位意见栏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填写。4、特殊危险场所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须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最终审核批准。5、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在施工完成后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二十六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 在化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2、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好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措施,返回动土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3、 动土申请单位持动土安全作业证到施工地段负责人及有关水电、汽(气)、工艺、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4、 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各存一份。5、 动土安全作业证在施工完毕后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二十七条 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由值勤保卫部门负责管理。1、凡在厂区及生活区内需要阻断主要交通要道作业的必须办理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2、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的单位负责填写,并编制好断路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3、 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编制好断路后的安全措施交安全管理部门审批。4、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断路前后的安全措施的检查落实。5、 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各存一份。6、 断路作业安全作业证必须保存到施工结束。第二十八条 设备检修任务书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如安全作业票证审批人员外出不在司、夜间)的相关安全作业票证的审批工作,由值班领导负责,值班领导审批前必须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经跟班安全员现场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次日由跟班安全员负责将相关作业票证的存根联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安管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二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三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其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第四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管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五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七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八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第九条、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其有效期为120小时。第十条、 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十一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第十二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第十三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十四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十五条、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各项责任人的职责: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管理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车间负责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十九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特殊危险动火由安环部复查后报副总经理或技术总监终审批准。一、二级动火部门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安管部终审批准。第二十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第二十一条、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超的火灾。部位现场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和有毒作业场所的部门。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尘肺病及中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司年度经济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及中毒防治工作。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尘肺病及中毒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第五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尘肺病及中毒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部门的粉尘作业场所和有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节 防护与治理第六条 有害作业部门要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第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停业整顿。 第八条 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 第九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总经理(或技术总监)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第十一条 凡有粉尘作业、有毒作业的部门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和无尘或低尘、无毒、低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第十二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部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防毒设施。第十三条 防尘、防毒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部门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外包工程队或个体户。第十五条 员工使用的防止粉尘、防毒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有毒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部门进行防尘知识、防毒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有毒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有毒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毒气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员工安全健康时,员工有权拒绝操作。第三节 监督和监测第十八条 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尘肺病防治、有毒作业工作进行监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监测。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职工对本公司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第二十条 凡有粉尘、有毒作业的部门,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毒气浓度。测定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有毒作业的部门必须建立测尘、测毒资料档案。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对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部门的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并对尘、毒作业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第四节 健康管理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管理部报告职工尘肺病、中毒发生情况。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节 组织与抢救第二十五条 有毒有害作业部门应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部长(车间主任)及生产、安全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员负责。第二十六条  公司成立救护小组,各部门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有害作业岗位应配备急救箱。第二十七条  有毒有害作业部门应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车间(岗位)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配备应急措施。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第六节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有毒作业预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部门申报,办公室审核、公司高管批准,给予奖励。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产整顿的处罚。但停产整顿的处罚,需经公司高管同意。(一)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 任意拆除防尘、防毒设施,致使粉尘、有毒气体危害严重的;(三) 挪用防尘、防毒措施经费的;(四) 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五) 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外包工程队或个体户的;(六) 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测毒制度的;(七) 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八) 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员工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防护制度第一节 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安全操作的职责和内容。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各系统生产全过程。第二节 职责第三条 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四条 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协助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部门。第三节 内容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防护用品保管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员做好工作。第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及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准用证,“三证”不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用于施工中。同时,必须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抽查,发现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第三条 做好防护用品采购计划,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第四条 仓库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学化、摆放规格化、整洁卫生化。第五条 设备的传动部分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全不得使用。第六条 从事登高作业、现场平台无防护栏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操作。第七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证,严格按安全作业证的要求执行。第八条 在高温场所作业时要注意防止烫伤。第九条 在有毒有害气体超过安全浓度的地方作业时应戴好防毒面具。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仓库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工作规范、管理原则、安全责任及检查与考核。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仓库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第二节 职责第三条 组织实施公司仓库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四条 组织实施公司仓库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是有关仓库管理部门。第三节 仓库安全基础工作第五条 认真传达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和决定,把安全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第六条 坚持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有台帐记录,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训练,确实做好新工人和新调入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第七条 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第八条 加强生产设备,特别是安全装置、防火设施和消防水池的管理,确保其完好状态。第九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协助安全管理部门查明原因,落实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四节 仓库安全工作规范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所属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文明操作,做到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强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科学性。加强员工自身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第五节 仓库安全管理原则第十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熟悉自己所管辖的各种物资主要性能、保管搬运和存放的基本知识和安全要求。第十四条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区,领料、搬运人员进入危险品仓库必须进行登记,出库时应复查领料与帐单相符时方可放行。第十五条 仓库四周和库内建筑的设置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并且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潮、导除静电和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隔离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无电源的仓库需用干电池灯照明。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凡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爆炸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仓库中;对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如强氧化剂与易燃易爆物品、强酸性腐蚀物品、氧气与易燃易爆物品、油脂、氢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不能存在一起。第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建立下列安全措施:化学危险品应加强保卫工作,严格出入库制度;仓库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的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进行测量、化验,防止自燃爆炸。第十九条 各类带压气瓶严禁在露天曝晒或靠近明火和暖气中,并不得倒置。第二十条 仓库储存的物资要定期检查,发现包装不良或破损腐蚀、受潮、变质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 一般物品库存放多种物品时,不得混杂乱放,应整齐分类各就各位,并设有标签。第二十二条 仓库内消防通道应注意保持畅通无阻,如因工作需要短时间占用,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占用,并在限期内清除。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根据各库的物资特性,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双人管理、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押运、双人使用)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负责搬运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具有一定业余知识和固定人员担任,应该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和业务水平。第六节 仓库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 仓库内严禁烟火,违者一经查实,按章从严处理。第二十七条 仓库重地严禁外来人员及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保管员有权阻止外人入内。第二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第二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应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库房门窗在下班时要关好。交 接 班 制 度第一条 交班者应严肃、认真、负责对待交接班工作,当班存在问题,当班解决。第二条 交班者应如实向接班者反映生产状况,接班者应认真、仔细检查生产各方面是否正常,做到交班清楚。第三条交班者若隐瞒事故,有意违反制度,接班者已接班,接班后发生的不良后果,由交班者承担责任。第四条交班内容4.1交接生产任务、预防措施、事故处理及注意事项。4.2本班交接时生产完成状况、产品质量要求。4.3设备运转状况、岗位记录、并认真检查好各岗位是否存在问题。漏电保护开关箱管理制度第一节 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漏电保护开关箱的使用及管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区域内所安装的漏电保护开关箱的使用与管理。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220-380V带漏电保护装置的开关箱。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漏电保护开关箱是指仅供移动式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电动扳手、角向磨光机及临时照明等接出电源的专用安全装置。第五条 需要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源照明的单位及施工现场都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第二节 职责第六条 组织实施公司漏电保护开关箱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第七条 组织实施公司漏电保护开关箱管理的协助部门是公司设备保障部门和相关的部门。第三节 管理内容第八条 安装在厂房内的漏电保护开关箱限于向移动电动工具和临时照明提供电源,严禁其他电气设备接入使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电动工具设备。第九条 每次使用前必须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试验,即通电后合上开关,按下试验按钮,检验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动作(跳闸),不动作禁止使用。第十条 从漏电保护开关箱中接出电源必须用插座连接,不准将线头直接在开关上或插在插座里,防止错接或损坏箱内零件。第十一条 接线插头由开关箱所有单位负责保管与提供,无插头不准接线。第十二条 在使有过程中,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送电一次,如再次动作务必查明原因,不准连续强行送电。第十三条 如经检查确系漏电保护器本身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电工处理,严禁私自拆装和检修。第十四条 漏电保护开关箱由设备保障部门负责检查与维修。第十五条 设备保障部门每月至少应对所有漏电保护开关箱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绝缘电阻试验及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的检测,不合要求及时更换。第十六条 在运行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找电工处理,严禁擅自拆装开关箱内的零部件,以免造成事故扩大。第十七条 漏电保护开关箱的使用单位应做好开关箱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防止乱拉乱接。第十八条 装配有开关箱的单位所用的电动工具及临时照明电源,必须从开关箱内接出,则按违章处理,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事故管理制度第一节 管理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组织及人员的设置,安全检查责任制,安全隐患查处及整改,事故种类的界定,事故报告的内容、期限与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的有关事项。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三条 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第四条 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的执行部门是各责任部门。第三节 安全组织及人员设置第五条 公司内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各生产部门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查处,安全隐患整改监督等相关工作。第四节 事故种类的界定及事故程度的划分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系指设备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事故。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事故是指设备操作不当、维护保养不当等造成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事故系指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不当,操作失误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损失,生产波动、间断或减产之事件。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系指半成品、产成品质量控制指标未达到相应标准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之事件。质量事故损失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报废损失,或造成投入产出比明显下降带来的损失,或客户投诉并要求经济赔偿或退货而产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或客户流失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产品生产、维修、改装、运输、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并对环境造成污染,给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损失的事件。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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