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共5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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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共5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1.0.1 目的1.0.2 适用范围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2.1.1 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 2.1.2建设用地分类2.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第二节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原则规定2.2.2具体要求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区3.1.1用地分区3.1.2分区范围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3.2.1 总体要求3.2.2 成片开发3.2.3其它建筑容量要求3.2.4 工业建筑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 基本要求4.1.1住宅建筑间距4.1.2 日照时数4.1.3 建筑方位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4.2.1 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2 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3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4 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5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6互为遮挡间距4.2.7 山墙间距4.2.8 非住宅建筑间距4.2.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4.2.10 其它间距控制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一节 基本要求 5.1.1建筑退让要求 5.1.2 建筑朝向要求5.1.3 组合建筑退让要求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1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5.2.2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5.2.3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4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5.2.5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5.2.6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第三节 其它退让要求5.3.1地下建筑5.3.2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5.3.3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5.3.4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5.3.5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5.3.6 退让公路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一节 建筑高度控制6.1.1原则要求:6.1.2控制地区: 第二节 建筑高度计算要求 6.2.1 前款3、4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 6.2.2前款1、2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第三节 其它要求第七章 绿地第一节 绿地控制7.1.1 绿地率要求7.1.2 公共绿地要求7.1.3 道路绿地要求第二节 绿地相关控制7.2.1绿地实施控制7.2.2绿地内项目控制7.2.3鼓励生态绿化第八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一节 停车位控制8.1.1 原则要求8.1.2配建指标第二节 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8.2.1 停车位面积指标:8.2.2当量换算:8.2.3 相关要求第三节 交通影响分析8.3.1 项目要求8.3.2 其它要求第九章 建筑及环境景观第一节 建筑景观9.1.1开放空间9.1.2建筑高度 9.1.3 建筑面宽与屋顶形式第二节 环境景观9.2.1特定区域景观要求9.2.2太阳能热水器要求9.2.39.2.4 组合建筑要求9.2.5 限制要求9.2.6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9.2.7 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9.2.8 户外广告要求9.2.9 其它要求第十章 夜景照明第一节 基本要求10.1.1设计原则10.1.2光源选择与安装10.1.3光色使用10.1.4照明设施第二节 建筑立面景观照明10.2.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10.2.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第三节 城市环境照明10.3.1 城市环境照明定义:10.3.2环保要求10.3.3 其它要求第十一章 道路交通设施第一节 城市道路11.1.1 基本要求11.1.2道路分类11.1.3道路交叉口要求第二节 公共交通设施11.2.1 公共交通设施类别11.2.2公交站场面积11.2.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11.2.4 公共加油站11.2.5 出租车停靠站第十二章 公共服务设施第一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第二节 设置准则 12.2.1基本要求12.2.2设置配套标准第三节 其它配套要求12.3.1零散居住用地配套。 12.2.10 菜市场配套 第四节 实施要求第十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 基本要求13.1.1 管线综合要求13.1.2 地下敷设要求13.1.3 道路维护要求第二节 环卫设施13.2.1 垃圾分类收集。13.2.2 垃圾处理。第三节 电力工程13.3.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13.3.2 城市供电电源规划13.3.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13.3.4 城市变电所规划13.3.5 开关站规划13.3.6 公用配电所规划第四节 消防设施13.4.1城市道路消防栓设置要求13.4.2重要区域消防栓设置要求13.4.3地下设置消防栓要求13.4.4其它要求第十四章 竖向规划第一节 景观要求14.1.1 用地景观14.1.2 绿化景观 第二节 用地要求14.2.1 建筑出入口14.2.2 土石方14.2.3 室外场地第三节 安全要求14.3.1 最小间距: 14.3.2安全防护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节 通则时效性要求第二节 通则适时性要求第三节 有关用语 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说明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说明 第一章 总 则1.0.1 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0.2 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技术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2.1.1 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1.2建设用地分类1、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1)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C9)。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1)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4、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增加道路广场用地(S),道路、广场、社会停车场用地条款。(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5、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2)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7、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8、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9、 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第三条第十二条,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关于用地分类规定)2.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充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标准。第二节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原则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2.2具体要求1、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按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建筑类别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普通住宅 低层住宅 公寓 商住楼 单身宿舍 中小学 托幼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市场 医疗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科研教学 体育设施 注: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不包括SOHO办公楼)2、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的,应遵守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3、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同类用地平衡;4、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多层住宅建筑。 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区3.1.1用地分区淮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旧城区、新城区。3.1.2分区范围旧城区:指符夹铁路线以北、濉溪路东、东山路以西的城市建设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3.2.1 总体要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统一规划、成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3.2.2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3.2.3其它建筑容量要求1、其它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2、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体基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3、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3.2.4 工业建筑控制在各类工业项目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表二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旧城区新城区建 筑密 度容积率建 筑密 度容积率居住建筑(含公寓)低层-35%1.01.1多层28%1.6528%1.6高层22%3.520%3.5办公(含旅馆)多层40%2.535%2.2高层35%5.030%4.5商业低层45%1.440%1.3多层45%2.840%2.5高层45%5.540%5.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公共绿地执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地指标第三节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3.3.1 最小基地不准建要求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3.3.2最小基地准建要求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3.3.3 其它要求1、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2)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 基本要求4.1.1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等因素确定。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1:1.37)计算,建筑间距按最不利点确定。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综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4.1.2 日照时数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两小时;原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原则上不应降低其日照时数。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减低。 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批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一小时。4.1.3 建筑方位两栋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4.2.1 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1、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且符合以下要求;(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7倍。(2)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以内(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3)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最小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4.2.2 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3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4060米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应小于30米;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应小于30米;(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应小于18米;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应小于30米。4.2.3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1、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7倍,且不应小于15米;(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6米;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8米且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3、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8米。4.2.4 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9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不应小于15米。4.2.5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高层住宅与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4.2.6互为遮挡间距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4.2.7 山墙间距1、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6米;2、高层与多层、低层住宅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得小于9米;3、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得小于13米。4.2.8 非住宅建筑间距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不应小于13米;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3米;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4.2.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朝向(偏南北)住宅的南侧,或位于东西朝向(偏东西)住宅的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朝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1)建设多层与多层建筑时,间距不应小于6米;(2)建设多层与高层建筑时,间距不应小于9米;(3)建设高层与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间距不应小于13米;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4、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不得贴建。4.2.10 其它间距控制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以及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2、 受遮挡的居住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的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但扣除高差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3、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4、 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房屋,不宜作为商品住宅出售(分配)。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一节 基本要求 5.1.1建筑退让要求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5.1.2 建筑朝向要求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5.1.3 组合建筑退让要求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第二节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1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1、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2、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原则按下列要求确定:退让北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8(3)米; 3、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内布置的住宅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8(3); 4、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1)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应不小于6(3)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8(3)米;(2)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3(1.5)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4(2)米。5.2.2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1、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5(3)米;2、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3、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2(8)米。5.2.3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5.2.4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1、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5.2.3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1)退让北界应不小于15米;(2)退让南界应不小于15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12米;(3)退让东、西界应不小于8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6.5米。2、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3、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1)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卫生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2)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3)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4)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5.2.5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应不小于15(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4.2.2条和消防间距规定要求。5.2.6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1、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2、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3、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选址应符合布点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执行;第三节 其它退让要求5.3.1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5.3.2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对应道路的各自规定外,同时不应小于表4所列值: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4 单位:米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低层、多层271278高 层30151010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车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加大4米退让距离。旧城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退让主、次干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20%以下),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3、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应增加5米执行,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4、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立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5、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应小于下一级道路的退线要求。5.3.3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5米(至相邻边轨中心线距离);规划增建复线一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米;3、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0米。5.3.4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110KV 5米; 35110KV 10米150220KV 15米; 330500KV 20米。5.3.5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临线开口不小于10米)。5.3.6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2、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3、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一节 建筑高度控制6.1.1原则要求: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6.1.2控制地区: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其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楼的高度; 3、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二节 建筑高度计算要求 6.2.1 前款3、4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6.2.2前款1、2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坡度小于36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计算;坡屋顶坡度大于36度应按室外地坪至屋脊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20%、高度不超过4米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第三节 其它要求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道路红线退让、邻里地界退让、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河道蓝线退让、城市绿线退让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章 绿地第一节 绿地控制7.1.1 绿地率要求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院、部队等,绿地率不小于35%;4、老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5个百分点。(1至4采纳建委意见:“不应、不宜”改为“不、不得”)5、仓储、工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保护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7.1.2 公共绿地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1、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7%,且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不应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老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7.1.3 道路绿地要求根据道路断面宽度和形式按照下列要求配建: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第二节 绿地相关控制7.2.1绿地实施控制沿城市道路两侧包括建筑退让红线的部分用地绿化,应按规划要求与建设项目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7.2.2绿地内项目控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特殊情况下,规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