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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共4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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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共4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CJJ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CJJ 45-2006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road2006-12-19 发布 2007-07-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53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45-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2月19日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照明标准;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6.照明供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适当提高了照明标准值,增加了交会区照明规定、人行道路照明规定以及节能标准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问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 成都市路灯管理处 飞利浦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艾迪照明集团公司 东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 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铁楠 李景色 孙卫平 郗书堂 张建平 姚梦明 宋文凯 许东亮 庄坚毅 袁景玉 陈利清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照明标准7 3.1道路照明分类 7 3.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7 3.3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7 3.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8 3.5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9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11 4.1光源选择 11 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1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13 5.1照明方式 13 5.2道路及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15 5.3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216 照明供电和控制22 6.1照明供电 22 6.2照明控制 237 节能标准和措施24 7.1节能标准 24 7.2节能措施 25附录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26附录B 维护系数32本标准用词说明33附:条文说明351 总 则1.0.1 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1.0.3 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1.0.4 道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2.0.2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2.0.3 主干路 major 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2.0.4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2.0.5 支路 local road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2.0.6 居住区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2.0.7 常规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2.0.8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2.0.9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20m等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2.0.10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2.0.11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2.0.12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2.0.13 泛光灯 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2.0.1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15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0.16 灯具的安装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2.0.17 灯具的安装间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2.0.18 悬挑长度 overhang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2.0.19 灯臂长度 bracket projection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值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2.0.20 路面有效宽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不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2.0.21 诱导性 guidance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2.0.26 路面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2.0.2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2.0.31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2.0.32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2.0.33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2.0.35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3 照 明 标 准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3.3.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级别道路类型路面亮度路面照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环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总均匀度Uo最小值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均匀度UE最小值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1.5/2.00.40.720/300.4100.5次干路0.75/1.00.40.510/150.35100.5支路0.5/0.750.48/100.315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3.4.1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的规定。表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交会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30/50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支路交会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20/30次干路与支路交会支路与支路交会15/20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3.4.1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夜间行人流量区域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路面最小照度Emin(lx),维持值最小垂直照度Evmin(lx),维持值流量大的道路商业区207.54居住区1032流量中的道路商业区1553居住区7.51.51.5流量小的道路商业区1032居住区511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4.1 光 源 选 择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5.1 照 明 方 式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图5.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经计算后确定。表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配光类型截 光 型半 截 光 型非 截 光 型布置方式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单侧布置HWeffS3HH1.2WeffS3.5HH1.4WeffS4H双侧交错布置H0.7WeffS3HH0.8WeffS3.5HH0.9WeffS4H双侧对称布置H0.5WeffS3HH0.6WeffS3.5HH0.7WeffS4H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5.1.3)。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 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65°;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图5.1.3 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a)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5.2 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5.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 2 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5.2.2-1); 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5.2.2-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图5.2.2-1 T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图5.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5.2.3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 半径在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5.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图5.2.3-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图5.2.3-2 反向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图5.2.3-3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a)不正确;(b)正确5.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5.2.5 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5.2.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 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 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5.2.7 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 2 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 3 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4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 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3 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5.2.9 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2lx、阶梯照度小于5lx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2 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3 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5.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3 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5.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 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到(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5.2.15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 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3 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5.2.16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2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5.2.17 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 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3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5.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5.3.1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6 照明供电和控制6.1 照 明 供 电6.1.1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6.1.2 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100%的负荷。6.1.3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6.1.4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网络是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2 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D,yn11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6.1.5 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6.1.6 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6.1.7 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6.1.8 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防盗装置。6.1.9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6.2 照 明 控 制6.2.1 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6.2.2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运动终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6.2.3 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为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lx。7 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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