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通信管理规定(共20页).doc
注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力系统电力通信管理规程目 次附录A(资料性附录)华中电网通信系统安全检查表12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信机构宜具备的标准与制度13附录C(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通信方式单14附录D(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通信工作通知单15 附录E(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通信工作联络单 16附录F(资料性附录)华中电力通信检修申请工作票 17前 言为加强电力系统通信管理,保障电力调度及企业管理的通信需求,依照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的要求编写,与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具有同等效力,是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有关电力通信管理部分内容的详细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附录内容的变动,以新发布的标准、文件为准。本标准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注 专心-专注-专业华中电力系统电力通信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华中电力系统内电力通信管理的基础性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华中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售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通信管理有关的行为。本标准运行条件章节适用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厂站、地区及以上调度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L/T 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DL/T 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 548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国电调2001532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统计管理办法国调通2006240号 国调直调系统通信检修管理办法(暂行)国调通200717号 国家电网电力通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或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华中电力系统是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等六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组成的跨省(直辖市)电力系统。3.2 电力通信网由各种传输、交换、终端等设备组成的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包括基础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以下简称通信网。3.3 电力通信机构电网企业内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通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通信机构。3.4 电力调度管理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统称保护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3.5 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指负责电力通信设备(或设施)运行质量与管理的单位,简称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内负责设备维护检修的人员称为通信设备检修人员,简称检修人员。3.6 通信管理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为满足电力系统调度及企业管理对电力通信的需求,依据有关规定对在电力系统行政区划内的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技术改造、调度运行、技术监督、标准化建设等与电力通信相关的所有活动所进行的管理。3.7 电力系统通信站安装有为电力系统服务的各类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交换及网络等)及其辅助设备(供电电源、环境监控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以下简称通信站。(DL/T-20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接地管理规程)3.8 计划检修为检查、试验、维护、检修电力通信设备,通信机构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所预先安排的设备检修。(参照DL/T1040 电网运行准则定义)3.9 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临时检修。其中因通信网传输主干线或电网重要业务中断等突发性事件,需要立即对通信设备(或设施)进行处理的非计划性检修称为紧急检修。(参照DL/T1040 电网运行准则定义)3.10 通信调度通信机构为保障通信网安全、可靠运行而对通信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行为。通信机构内通信调度运行值班岗位的人员称为值班通信调度人员。3.11 调度指令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对其下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运行维护单位的检修人员发布的强制执行的决定。3.12 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为通信网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3.13 调度许可设备由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但承载有上级调度机构的业务,该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向上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申请,并征得同意。3.14 委托调度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或设施)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3.15 “N-1”原则通信网内任何站点的单一设备故障或线路上的单点设施故障,都不应造成系统内任一站点的某种电力调度业务的全部中断。3.16 应、宜、可、能本标准条款中所使用的助动词含义:“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其反面词为“不应”;“宜”表示正常情况下首先这样做,其反面词为“不宜”;“可”表示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必”;“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其反面词为“不能”。4 总则4.1 电力通信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通信机构及运行维护单位有责任共同维护通信网的安全可靠运行。4.2 电力通信应为电力调度及企业管理的通信需求提供保障,未经上级电力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企业不应利用通信电路承载非电力企业的通信业务或从事营业性活动。4.3 电力系统内的电力通信资源为全网调度生产、企业管理所共享。4.4 电力通信管理应当符合通信网运行的客观规律。4.5 电力通信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4.6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5 组织体系5.1 华中电力通信的组织体系包括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5.2 华中电力系统应至少设置三级通信机构,包括:a)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电力通信机构,简称网公司通信机构;b) 省(直辖市)电网公司通信机构,简称省公司通信机构;c) 省辖市(地区)供电公司通信机构,简称地区通信机构。5.3 各级电网企业应按规定设置通信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报上级通信机构备案。5.4 华中电力系统的电网及发电企业应指定本企业的运行维护单位。5.5 网公司、省公司、地区通信机构应设置通信调度岗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6 有权接受通信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和维护单位检修人员名单应报相应上级通信机构,上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名单亦应通知相应下级通信机构和有关运行维护单位。6 通信机构职责 6.1 安全管理6.1.1 通信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和分层控制目标及措施。6.1.2 通信机构应制定和落实通信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1.3 通信机构应按规定负责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中调度通信部分的工作。6.1.4 通信机构应编制本机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落实。6.1.5 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电力通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建立通信网运行应急工作体系,编制所辖范围突发事件通信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和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反事故措施,并应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调通200717号、电规6.4.7)6.1.6 通信机构应结合电力系统运行特点,在每年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见附录A: 华中电网通信系统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6.1.7 通信机构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具体要求如下: a) 会议由通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由第一责任人指定的负责人)主持,通信机构各专业负责人和通信机构安全员参加;会议应由专人记录,且应完整。b) 会议内容应包括: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运行管理的文件;对通信网运行现状、通信事故或重大障碍进行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6.1.8 通信机构应按“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对通信事故、障碍及未遂及时处理、汇报,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6.2 标准化建设6.2.1 通信机构应依据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和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建立电力通信标准体系,制定相应标准、制度,并指导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制定现场运行规程。通信机构各专业所需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应配置齐全。(见附录B:通信机构宜具备的标准与制度)6.2.2 通信专业的标准与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发布。6.2.3 当上级颁发新的标准、反事故技术措施或通信系统变动时,通信机构应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制度,经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人员。6.3 专业管理6.3.1 通信机构应参与编制本企业通信网发展规划。6.3.2 通信机构应负责所辖通信网的组网工作。6.3.3 通信机构应制定对管辖范围内的专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6.3.4 通信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的统计与考核工作。6.3.5 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通信网无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对无人值班通信站进行审批管理。6.3.6 通信机构应按照所属公司要求开展通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6.3.7 通信机构应根据运行维护单位对设备的评价结果及时申报技改或大修,并结合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做好旧设备的退役方案和实施工作。6.3.8 通信机构应负责电力系统范围的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和电力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分配。6.3.9 通信机构应参与电网并网协议中通信部分的审核。6.3.10 通信机构应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6.4 技术监督6.4.1 通信机构应建立技术监督体系,制定技术监督标准和制度。6.4.2 通信机构应负责入网通信设备的技术条件和通信设备选型的确认。6.4.3 通信机构应负责通信设备的运行状态评估及退役评定。6.4.4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通信设备运行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监督工作。6.4.5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通信备品备件管理状况的监督工作。6.5 工作规范6.5.1 通信机构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专业会。6.5.2 通信机构应进行通信标准站达标复查,其周期不应大于3年。6.5.3 通信机构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通信网年度运行方式。6.5.4 通信机构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增或调整业务通道、确定或调整设备运行状态时,应编制通信方式单(见附录C),并逐级下达。6.5.5 通信机构在安排下级通信机构、运行维护单位从事与通信网运行有关的工作时,应编制工作通知单(见附录D),并逐级下达。6.5.6 通信机构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解决某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支持或配合时,可使用工作联络单(见附录E)进行协调与沟通;6.5.7 电力通信设备的检验检修工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履行电力通信设备检修申请工作票(见附录F)手续。6.6 信息化管理6.6.1 通信机构之间宜实现通信基础数据信息的共享,逐步构建统一的通信信息管理平台。6.6.2 通信机构之间以及通信机构与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的运行管理工作票(单)应实现电子化流转。6.6.3 通信运行日志、设备台账及统计分析宜实现电子化管理。6.6.4 通信机构应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通信资源管理,对电力系统内与通信网相关的杆塔、缆线、沟道、设备等通信资源应建立相应的通信资源数据库,并实行统一命名、编码和调配。 7 管辖范围 7.1 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为:a) 本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b) 本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主要指传输、交换、数据网设备等);c) 本电网企业内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主要指通信专用电源、配线架、监控设备等);d) 本电网企业内同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输电线路上的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e) 本电网企业建设的为电网生产服务的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和普通光缆;f) 上级通信机构明确由本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上述b)、c)、d)、e)款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明确由其他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设备。7.2 通信机构调度管辖通信设备的状态或通道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运行方式或业务传输质量,该设备属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许可设备。7.3 通信机构可将其调度管辖或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其调度管辖的厂站端通信设备委托给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该类设备按调度许可设备进行管理。8 调度规则8.1 各级通信机构在电力通信的调度管理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通信机构应服从上级通信机构的调度管理。(电8.1)8.2 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维护单位应服从相应通信机构的调度管辖。(电8.2)8.3 未经通信机构许可,任何人均不应操作该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通信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现场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紧急处理,随后立即向有关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报告。(电8.3)8.4 通信调度许可设备操作前,应经相应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许可。(电8.4)8.5 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许可。(电8.6)8.6 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应得到上级通信机构的许可。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通知下级通信机构。(电8.11.2)8.7 在影响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电话等业务正常运行的通信设备检验检修工作开工前,应得到相应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及值班调度人员的许可,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电8.11.3)9 通信调度9.1 调度指令9.1.1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是通信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同时又应服从本电网企业内同级值班调度人员的指挥。9.1.2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厂站检修人员应执行上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9.1.3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9.1.4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和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运行维护单位工作人员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调度指令应准确清晰。发布指令和听取指令的全过程,都应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并执行发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9.1.5 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厂站检修人员认为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由其决定该指令是否继续执行。9.1.6 电网企业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通信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通信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通信调度人员。非通信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9.1.7 下级通信机构或运行维护单位对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发布该指令的通信机构提出,但在得到答复前,应执行原调度指令。9.1.8 对于不执行调度指令者,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应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9.2 值班日志9.2.1 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按规定记录当值期间通信网主要运行事件,内容应包括: a) 通信网运行状态;b) 线路检修状态;c) 检修票、方式单、通知单处理状态;d) 故障受理及处理记录;e) 巡视、试话情况及异常情况的处理记录。9.2.2 每一事件记录内容应规范、完整,主要包括:a) 接受发布时间;b) 对方单位和姓名;c) 发生时间;d) 故障影响范围与程度;e) 故障现象;f) 协调处理过程简述;g) 遗留问题等。10 运行维护 10.1 同一通信站的通信设备及设施宜由同一个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运行维护。10.2 运行维护单位应负责保障所维护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检修人员应熟悉通信设备与其他专业设备之间的接口界面和技术条件。10.3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技术特点编写设备维护导则。10.4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通信设备总清单以及每台设备的台帐。通信设备的台帐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以及每次故障、缺陷的发生时间和处理情况。10.5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备份或更新通信网运行数据与资料。10.6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通信机构汇报设备运行情况。10.7 运行维护单位应每年对设备整体运行状态进行评价,并书面向相关通信机构汇报。10.8 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并对测试仪器仪表的完好、准确负责。 10.9 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通信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备品、备件应能满足生产需要。10.10 设有无人值守通信站的发电厂或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厂站内通信机房的日常管理及设备的日常巡视工作,并在机房环境或设备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向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提供巡视内容及要求。10.11 运行维护单位现场工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运行维护单位批准,并将名单报相关运行值班单位备案。10.12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巡视通信站环境及设备运行情况,巡视频率应不小于:a) 有人独立通信站每天2次;b) 无人独立通信站每月1次; c) 500kV厂站每2周1次; d) 调度端通信站每天1次。10.13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巡视记录制度,记录宜用表格形式并完整规范。巡视及记录内容应包括:a) 机房防火、防盗、防小动物、防尘、防漏水以及机房温度环境等方面有无异常;b) 电源(包括蓄电池)的电压和电流值是否正常,空调的工作状态有无异常,缆线有无异常;c) 设备(包括调度台和调度录音设备)的工作状态、面板告警状态,历史告警情况记录有无异常;d) 巡视中发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向本级主管单位(部门)汇报,按检修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录现象、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等。11 检验检修 11.1 一般规定11.1.1 改变通信设备运行状态或影响其运行质量的检验检修工作均应履行检修手续。11.1.2 通信设备的检修工作应由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核、批准、开工、延期、终结手续。11.1.3 华中电网内承载国调直调系统通信业务的各类通信设备的检验检修,按国调相关规定执行。11.1.4 通信设备计划检修宜与相应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的检修同步进行。11.1.5 输电线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应包含载波机、高频通道、光缆备用纤芯测试等内容。11.1.6 通信检修票实行一事一报。通信检修票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时间、检修类别、检修内容、停电范围、注意事项、检修起止时间、对有关一、二次设备的影响,以及针对检修工作对通信业务的影响制定具体、完整的安全与技术方案等。通信检修票的填报应使用规范的设备名称、编号和电网调度规范用语。11.1.7 批复后的通信检修票可作为办理现场工作票的依据。11.1.8 在电网负荷高峰期和重要保电期,不宜安排通信检修工作。11.2 检修计划11.2.1 运行维护单位是通信检修计划的编制单位,应按检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通信年度及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11.2.2 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提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11.2.3 年度检修计划应于10月20日前申报,月度检修计划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见附件G:华中电力通信 年/ 月度检修计划申请表)11.3 检修申报11.3.1 通信检修票应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经各级相关专业部门会签、主管通信领导批准后,回复申报单位。11.3.1.1 由单一调度机构管辖的直调电厂、开关站内设备检修,由电厂或运行维护单位直接向该调度机构对应的通信机构申报通信检修票。11.3.1.2 由多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厂或变电站内设备或上级调度许可设备的检修,由电厂或运行维护单位逐级向上申报通信检修票,各级通信机构按管辖范围逐级审批或许可。11.3.2 影响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通道正常运行的电力通信设备的检验检修,其运行维护单位除办理通信检修票外,还应向相关调度机构申报电网检修票。光纤中继站的此类检验检修工作,由该站运行维护单位向对应的调度机构办理电网检修票并履行相应手续。11.3.3 影响通信设备运行的一次设备检修工作,其运行维护单位除履行一次设备检修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向相关通信机构申报通信检修票并履行相应手续。11.3.4 在输电线路改造、改接等工作中,若需加固、移动、更换或中断OPGW光缆,运行维护单位应同时办理电网检修票及通信检修票,并在申报通信检修票时附上通信相关内容的工作方案。11.3.5 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或12小时内可以完成的紧急检修工作,运行维护单位可以电话方式申请检修,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可视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运行维护单位补办通信检修票。除此以外的紧急检修,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工作开始时,同步办理通信检修票。11.3.6 通信机构、运行维护单位、电厂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履行检修申报手续。11.3.6.1 省公司通信机构、网调直调电厂负责的通信计划检修工作应提前5个工作日,一般非计划检修工作提前3个工作日向网公司通信机构提出申请,由网公司通信机构审核。11.3.6.2 网公司通信机构负责的通信计划检修工作提前4个工作日,一般非计划检修工作提前2个工作日,向国电通信中心提出申请。11.3.6.3 申请开工时间7日后仍未批复开工的,该通信检修票作废;仍需检修的,重新办理通信检修票。11.4 开工与竣工11.4.1 经批复的检修工作开工前,应通过电话方式请示。在得到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同意后方可开工。11.5 在影响一次设备及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电话等业务正常运行的通信设备检验检修工作开工前,厂站检修人员应得到相应值班通信调度人员许可,并通知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得到值班调度人员许可,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电8.11.3)11.5.1 通信检修工作应按批准的工期按时开工。申请单位遇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开工的,应及时向网调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汇报。超过批准开工时间3日仍未开工的,该通信检修票作废。11.5.2 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有权中止已开工的检修工作。11.5.3 设备检修的起止时间从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命令检修工作开工时开始,到检修工作完工向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汇报,并得到竣工指令为止。11.5.4 通信检修票应在批准的工期内终结。检修工作如不能按期终结,应在批准的检修工期结束1小时前提出延期申请。11.5.5 输电线路、OPGW地线复合光缆更换的一次系统检修工作完成后,线路两端通信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应重新测试高频通道及相应OPGW光缆的全部备用纤芯。测试结果应经调度管辖的通信机构审核后方可申报竣工。11.5.6 运行维护单位在确认通信方式及承载业务已恢复、具备竣工条件后,应逐级向相关通信机构申请竣工。在各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确认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方式及承载业务恢复后,由最高一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逐级下达竣工指令。运行维护单位接到竣工指令后方可撤离现场。12 事故处理 12.1 网调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是华中电力系统通信网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各级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按其通信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及时互通情况、协调配合。12.2 在通信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有权根据电网运行要求调用网内所有通信资源。12.3 通信网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出预案启动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12.4 当通信网发生事故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或通信检修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a)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b) 保持通信网其他方向设备和电路的正常运行和调度生产业务通道的畅通;c) 有业务中断时,尽可能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先恢复业务电路,再进行事故检修和分析;d) 应按先干线后支线、先重要业务电路后次要业务电路的顺序依次进行;e) 在通信电路事故抢修时采取的临时措施,故障消除后应及时恢复。 12.5 通信网发生事故时,除按规定或要求组织抢修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汇报: a) 通信检修人员应立即向本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汇报;b)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通信检修人员和值班通信调度人员通报;c) 事故影响上级所辖业务电路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依汇报制度向上一级值班通信调度人员汇报事故简况;d) 影响调度生产业务的通信事故,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及时向本级值班调度人员汇报以及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12.6 通信网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迅速报告通信机构负责人。通信机构负责人应监督、指导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处理事故。通信机构负责人发现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处理事故不力,可解除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调度权,指定他人或亲自指挥事故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被解除调度权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对解除调度权后的事故处理不承担责任。12.7 在交接班期间如果发生事故,应由交班者负责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可应值班通信调度人员的请求协助处理。12.8 事故处理结束后,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关通信机构应核对运行方式、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按上级通信机构的要求提交事故处理与分析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13 运行方式13.1 华中电力通信运行方式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资源互补、安全共保”的原则。13.2 运行方式的安排与编制,应符合电网和通信网的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现有各级通信网的组网结构和通信网设备健康水平,按“N-1”原则对网络结构、线缆与设备配置提出调整意见。13.2.1 调度机构与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之间同一种调度业务传输应具有两条及以上独立路由的通道。13.2.2 同一条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或同一系统的两套安全自动装置应分别配置独立的通信设备通信电源,两套通信设备和通信电源在物理上应完全独立;13.2.3 网与省(直辖市)间的调度业务通道在条件具备时应按“N-2”方式安排。13.3 网、省公司通信机构应编制管辖范围内的通信网年度运行方式,并报本级调度机构和上级通信机构备案。每年3月31日前,省公司通信机构应将本年度运行方式上报网公司通信机构。13.4 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为上年度通信运行方式总结和本年度通信运行方式工作重点,包括:a) 所辖电力通信网基本情况;b) 新(改、扩)建通信项目投产情况;c) 运行指标完成情况;d) 通信网危险点分析及处理预案;e) 通信系统网络图;f) 各类业务通道配置表。14 新设备14.1 接入原则(参照DL/T1040 电网运行准则定义)14.1.1 通信网发展规划和改造计划应与电网发展相适应。通信网的建设应满足电网企业生产和电力调度管理的需要。14.1.2 新建光缆的规模应能满足各级电网企业中长期的发展需求,网、省(直辖市)主干通信网应实现以光纤或数字微波为主的环形网或网状网,并应覆盖全部调度管辖对象。14.1.3 通信网络的建设应按照网络的整体目标,采用“统一规划、整体设计、联合招标”的建设策略。14.1.4 与一次项目配套的通信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应与相关一次系统同步进行,并按一次系统的要求投入运行。14.1.5 通信网所用设备应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运行管理规定,满足通信网组网与管理要求。14.1.6 新设备接入系统应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14.1.7 通信机构应针对新设备接入系统建立相应的设备准入制度,通信设备的接入方案和技术规范应通过相应通信机构的审查。14.1.8 通信机构负责接入系统通信设备投运前的相关协调工作,并应参加电力通信设备的验收。14.1.9 通信机构应结合新设备接入系统做好旧设备的退役方案,并协调实施。14.2 并网联网(参照DL/T1040 电网运行准则定义)14.2.1 对与一次并网、联网工程配套的通信工程,通信机构应依据电网运行准则并网联网的技术条件参与拟并网的发电厂、独立小电力系统、新建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审查、接入系统审查、初设审查及二次设备选型、技术方案确认等工作,14.2.2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电网并网通信设备投运90日前,将并网通信设计方案提供给相关电网通信机构,并在新设备投运前组织对通信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14.2.3 通信机构应依据并网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并网调试大纲的要求,在现场具备电路开通条件前,下达并网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并组织完成测试和开通工作。14.2.4 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负责新设备的施工配合及运行交接工作。15 运行条件15.1 通信站实施无人值班应履行审批手续,其运行条件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通信网无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规定的要求。15.2 通信站及设备(含电源)的防雷和过电压能力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15.3 通信机房及基础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按厂站统一管理考虑。500kV系统通信机房及基础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遵照华中电网500kV系统通信设备配置技术规范执行。15.4 地区及以上调度机构应具备两条及以上独立路径的出楼和出城光缆。15.5 调度机构、通信枢纽站、变电站和大(中)型发电厂的通信光缆或电缆应全线穿管敷设,采用不同路由进入通信机房和主控室。通信电缆沟应与一次动力电缆沟相分离。如暂不具备条件,应采取电缆沟内部分隔离等措施进行有效隔离。15.6 通信机房的防火、防静电、防水、防雷、防盗、防小动物、防紫外线、防尘、防震等安全措施应完备。15.7 通信机房应安装满足设备运行要求的空调设备,网、省(直辖市)、地调及重要枢纽站机房专用空调应采用工业级空调设备。15.8 通信设备应配置通信专用电源系统。通信专用电源系统应由两路输入电源、整流器和蓄电池组组成。(准则1040)15.9 通信机房应使用满足设备电流容量及安全运行要求的机房专用配电屏和电源插座。每台独立设备应分别设置分路开关。15.10 通信设备(含电源设备)的标志应准确、牢固、清晰和规范。复用保护设备应使用明显区别于其他设备的标志。15.11 通信机构应具备对调度端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运行状态以及所辖主干通信传输网运行状态进行监视的技术手段。15.12 发电厂集控室、变电站中控室应具备对运行状态监视的手段。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含电源和其他辅助设备)的主要告警信息,应接入厂站计算机综合监控系统。通信机房宜单独配置计算机监控采集单元。(参准则1040)15.13 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监视维护范围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运行状态的手段。其监控手段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a) 通过厂站计算机综合监控系统转发相关监视信息;b) 对于已建有通信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可通过设备智能告警接口或直采方式完成相关通信设备运行状况及告警信号采集,并将监视信息传送到运行维护单位。15.14 用于通信机房的动力环境及设备运行监视器和摄像头的分辨率、最低照度、灯光可控等指标及功能应满足对机房设备、环境状态及人物监视清晰可视的要求。通信设备监测系统应具备声响告警功能。15.15 生产指挥系统通信调度台或电话机的配置和工况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调度录音系统应运行可靠、音质良好。15.16 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集控室、变电站中控室均应配置独立的公网电话。16 统计与分析16.1 通信统计工作主要包括:a) 通信统计年报;b) 通信运行月报;c) 上级通信机构要求的其他指标数据统计。16.2 通信统计年报是对电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及各种业务网络的电路、设备、资产、人员状况的统计。各单位应按照国电调2001532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网、省(直辖市)电网企业通信机构应于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年报报国电通信中心。16.3 通信运行月报的内容包括本通信机构通信调度管辖范围的通信网与设备运行情况的统计和故障分析。通信运行月报的编制应依据DL/T 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省公司通信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网公司通信机构报送电力通信统计月报,网公司通信机构对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电通信中心,并向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发布。16.4 各单位统计人员在报表编制中,应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统一性及系统性。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