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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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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共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行政法: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特点:A属于国内公法B内容庞大,没有也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典C程序法与实体法经常合在一起,程序法占有重要地位D行政法目的在于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3、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点:A性质不同: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不同B范围不同:行政法不能调整所有的行政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不同D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存在在先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A在多数情况下,其变化(形成、变更、消灭)具有单方意志性,主要由行政主体决定B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C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不可自由处分性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A含义: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B意义:落实法治原则,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弥补现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方便学习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属性C:特点:全过程、约束主体的多方性、特殊情况下司法适用的的可行性D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约束;行政应受一般法律原则(民主、效率、公正、公平)的约束;行政应受法律约束;违反的法律行为应当接受审查并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法原则具有层次性 ;遵守法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有冲突时,法律优先 二、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权的启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三、职权法定及不得越权原则 四、比例原则 对行政的裁量权的限制,是行政权行使的内在界限 (1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方式必须要符合行政及法律授权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限度,采取对相对人影响最轻微的手段3衡量性原则: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低于达成目的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合算。即衡量成本与收益)五、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指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测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补救措施。1、行政主体: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分类:A内部、外部行政主体B职权性行政主体:凡事行政职权随组织的依法成立而自然取得,无法经专门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取得并不伴随组织的成立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的授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B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C市辖区、不得设区的市设立的的街道办事处 4、法律法规授权的形态:A行政机构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委员会)二、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三、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B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群众性组织)1、行政行为:A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B特征:一、公共服务性 即行政管理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与民争利 二、从属法律性 即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三、裁量性 四、单方意志性 即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作出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征得其同意 五,效力先定性 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后,就事先假定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向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六、行为强制性 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C:六者关系:一、公共服务性是基础和前提 二、法律从属性是根本要求 三、其他属性必须满足上述两特性 2、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为要件3、行政行为的效力:A 含义: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B效力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4、行政行为的分类:A 抽象行政行为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B 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定的人(具体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其权利义务的行为。A与B的区别:一、范围:具体的人和事 二、效力规则:未来发生的不特定对象;既存的已发生的 三、文件形式的内容:规范性;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适用 四、适用性不同:不可反复;可多次适用 五、可诉性不同:不可提前诉讼;可提起诉讼,行政复议5、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主题要件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B 主观要件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C客观要件 行政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D功能要件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6、行政行为生效的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送达行政相对人时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7、行政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先答两者定义;A一般情况下,在成立的同时即时生效,B但有些情况下 行政行为已经成立 可能并不一定生效 主要是指有付款的行政行为C行政行为生效不一定能够产生行政主体追求的效果,而且有可能正好相反8、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主体合法(行政主体作出、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具体执行的公务员符合要求)B程序合法(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符合一般行政程序、满足特定事项的行政要求)C内容合法(有法可依、尺度适当、明确具体)D权限合法9、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任何人(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均可自始自终的认为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有权机关并得到支持,使相关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个行政行为无效,并不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是指不按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后果)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A对象的普遍性 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B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他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发生同类行为或事件 C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通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一系列程序D不可诉性 如果向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不过相对方可就此向原行政主体,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2、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向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公用征收:又称公益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3、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的区别:A前者是无偿的,后者是有偿的 B前者是相对固定的、连续的,后者是非固定的,它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下才能实施征收C前者依行政程序进行,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对征收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后者的程序比前者严格、复杂,在许多国家它必须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阶段才能完成。即通过行政程序决定公益征收,确定被征收的财产及范围,由司法程序裁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确定补偿的金额。D 所适用的的前提条件不同。前者以行政相对人所负有的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后者则行政相对人本身并不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它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作出的某种牺牲4、土地征用的内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5、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6、不能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A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致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B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事项C社会可以调节的事项,即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7、行政处罚: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又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名誉等予以法律制裁的行为。8、行政处罚的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C公正、公开原则D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即处罚救济原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E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与实施机关分离;调查、检查人员与行政处罚决定人员分离;做出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决定人员与主持人分离)F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以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律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罚款抵罚金,人身罚抵刑期)9、行政处罚的种类:A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达到违法行政相对人停止、纠正、不再违法目的的处罚形式,包括通报、批评。B财产罚 罚款、没收C行为罚 一般针对工商企业、个体企业 D人身罚 亦称自由罚 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限期出境10、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的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由行政主体主持,公开进行,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11、行政执行/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其特征为行政性、强制性、手段性、目的特殊性。12、即时性强制: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主体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13、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施加的义务或者法定的行政上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的行政行,包括直接执行、间接执行。14、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通过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如代履行(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15、直接强制执行:在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没有达到目的,或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的办法,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对法定义务者实施直接的强力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包括查封、扣押等 16、行政裁决:行政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17、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18、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达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9、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行政主体优益权的表现:A对合同的监督指导权B单方面变更合同权C单方解除合同权D制裁权20、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A表明身份制度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显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以便行政相对人判断其是否拥有相应的权限,是否有必要予以服从。B、告知制度、事实、法律依据、救治途径制度C陈述、申辩、听证制度D回避制度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F合议制度 对专业性、技术性及对公益影响重大的行为,应通过会议及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方式作出 G时效制度 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H简便高效制度方便行政对人,保障行政权的及时行使。21、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2、行政复议: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该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由该机关依法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特点:主体、依申请、行政裁判、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定程序 23、行政复议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24、行政复议第三人:A应具备的条件:(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通知或自行申请)参加复议活动;B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2)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25、行政诉讼: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行为。26、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同:一、根源:出现了行政争议 二、目的与作用相同: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对象基本相同:基本均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四、形成条件相同:依申请,不告不理 五、关系的三方性 六、原则与程序相似:具体行政行为部停止执行,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不同点:一、受理机关不同 二、受案范围不同 复议范围宽三、适用程序不同:司法程序、准司法程序 四、审查范围:前者一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而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后者两者都必须审查 五、审理制度:两审终审;一级复议 六、处理权限 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 两者衔接:一、当事人可以在两者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多数情况下 二、复议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问题 三、复议为终局的:A:不能诉讼,只能复议:征用自然资源 B: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旦复议,那么复议决定就是终局的 1行政法分类:1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忠诚(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科技等)2实体行政法(规定行政权利义务是什么)和程序行政法(规定如何实现行政权利义务)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2行政主体特征:1是一种社会组织;2享有国家行政权;3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4独立承担职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5与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直接相联系。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分类: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行政征收特征:1法定性: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内容很多); 2强制性: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无偿性:行政主体不需要支付对价;4公益性:为了公共目的。5行政许可的程序(一)一般程序1申请程序;2受理程序:许可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限期补正;不予受理:需告知。3审查程序:包括程序性审查与实质审查。4听证程序:适用事项:法律规定许可应当进行听证的,或者行政主体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的证据作出。5决定程序:当场决定;上级机关决定;限期作出决定(最为常见)。(二)特别程序:A招标、拍卖程序:出租汽车营运证B认可程序:考试;考核: 核准:检验、检疫、检测方面的许可;登记:企业组织的主体资格。(三)一般与特别程序的之间的关系:特别程序优先适用;一般程序的补充适用;6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7行政裁决的种类1权属纠纷裁决: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产生的争议,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侵权纠纷裁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他方损害而发生的纠纷,如专利法关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而引发的纠纷;3损害赔偿纠纷: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8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亚市国土局)9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0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且对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程序的损害,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程度: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后果: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被确认违法、被撤销并处以相应的处罚。11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存在行政违法或失当行为;2)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行政责任;3)主观过错:一般不需要具备,是一种严格责任;12行政救济,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或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特征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3行政诉讼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A被告的举证责任1)行政诉讼中应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只能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到的证据: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原告的举证责任:1)起诉被告不作为时,应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材料;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的事实;3)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14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15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补偿的概念: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1)原因:违法行为;合法行为;2)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补偿的范围基本上没有限制。3)程度:行政赔偿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如行政补偿充分;行政赔偿的对象仅于相对人人身权及财产所受到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行政补偿则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4)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多样化,且一般是在损害造成之后,而行政补偿问题的解决则可能发生在损害之前也可能发生损害造成之后;行政赔偿有专门的程序规定,而行政补偿则没有专门的立法。5)性质: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而行政补偿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16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实现等的总称。(一)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赔偿的途径:1直接相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2行政复议时提出;3行政诉讼时提出;(二)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侵权:1)赔偿义务机关确认(方式有三)加害行为的职权性与违法性;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4)赔偿义务机关制作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非具体行政行为(暴力、武器或其他行为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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