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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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郴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临时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一)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二)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三)按照国家法定为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注: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五项,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九条 保障金申报。(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地方税务局、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等非县区级所属用人单位向郴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郴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应缴保障金核定申报表;本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含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信息);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用人单位(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外)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月(按季)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外)于每月(每季末所在月份)1日至15日直接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条 保障金征收。保障金按照费随税走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应缴纳保障金核定。1、由财政部门负责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汇总表等相关数据资料。2、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比例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出具核定书上规定的应缴保障金金额向财政部门申报。4、财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应缴保障金申报后,于每年6月30日前直接从用人单位帐户上扣除应缴保障金金额,同时转存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同时将扣款明细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5、银行必须及时将财政部门转存在专户的保障金不留余额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二)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征收。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第十一条 保障金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二条 保障金缓减免。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郴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郴财非税20135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郴州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并附相关资料,经地方税务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再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或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证明资料。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用人单位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第十三条 保障金入库。(一)中、省驻郴用人单位,即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100%为省级收入。(二)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实行省、市、县区分成,具体级次比例是: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地方税务局、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保障金入库级次为“省级5%,市级95%”;北湖区局、苏仙区局、资兴市局、永兴县局、桂阳县局、嘉禾县局、临武县局、宜章县局、汝城县局、桂东县局、安仁县局等11个县市区局征收的保障金入库级次为“省级5%,市级5%,县区级90%”。(三)征收保障金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款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按规定的预算科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第十四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缴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宣传和监督检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落实。协调督促人社、金融单位、工商、国税等部门做好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入库和社保信息等工作的互通共享。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份之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第十七条 保障金使用管理。(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6、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的征管费用,按当年末实际入库金额的5%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保障金征管工作执法、培训、调研、资料印制、宣传、设备购置与更新及保障金征缴情况公示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对残疾人的劳动保护义务,或者不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造成残疾人人身伤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应当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由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会同郴州市地方税务局、郴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郴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应缴保障金核定申报表申报年度: 年申报单位(章)纳税人识别号邮编地 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在 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社保登记编码残疾职工花名册姓 名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号残疾等级月工资社保个人编号备 注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郴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应缴保障金核定书N0:申报单位单位性质纳税人识别号核定结论:经核定,你单位 年在职职工人数为 人,按照1.5%的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人,欠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人,按照你单位 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计算,你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金额为 元,请你单位自收到核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主营地方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缴纳保障金。 核定机构(章) 复核: 初审: 核定日期: 年 月 日认定残疾职工名册姓名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号核定原因备注未予认定残疾职工名册提示:申报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必须出具核定书;无核定书或核定书不在有效期限内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申报缴纳。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