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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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闽教高【2007】60号)文件精神,为构建省级、校级及院(系)级三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体系,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引导本科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创新性实验与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应严格遵循“立足兴趣、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实行“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分为院(系)级、校级、省级三级,分别由院(系)、学校和省教育厅资助研究。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行校级和院(系)两级管理,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各项工作,各院(系)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条件保障和质量管理。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1.凡我校一至三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申请者以团队为主(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的合作研究项目。同一年度每个学生限负责或参加一个项目,不可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已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立项。2.申报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每个指导教师每个年度最多指导2个项目。3.申报项目要求选题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2.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3.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分为校级和院(系)两级,学校负责省级项目推荐和校级项目立项评审,院(系)级项目备案;院(系)负责院(系)级项目立项评审。4.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将评审结果进行先后排序,确定院(系)级立项项目,并在院(系)网页上公示,同时将立项汇总表及推荐校级立项的申报书报教务处备案。5.教务处组织审查各院(系)级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及改进建议,同时,根据院(系)评审结果的先后排序确定校级项目,并在教务处网页上公示。6.学校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七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启动项目,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实验,自主管理,做好实验记录及总结报告等。第八条 指导教师负责审阅项目内容,指导学生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组的研究活动;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研究结果;并对前期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具体建议,促进项目组按进度完成研究内容。第九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填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未来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第十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撰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附上项目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由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每年组织两次验收结题:5月份和12月份各一次。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专家通过审阅“结题申请表”和“研究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研究过程及研究结果的汇报,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提问,综合给出评价成绩。答辩安排及答辩记录表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校级及院(系)项目由院(系)组织中期检查及结题答辩。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变更申请书”,由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不允许再变更研究人员及研究内容。第十四条 项目延迟结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研究经费由教务处综合各院(系)学生数、往年项目数及项目质量等进行下达,各院(系)再分配给新增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院(系)级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由各院(系)根据经费总额和项目特点予以确定,并在院(系)网页上公示。对于批准立项的校级项目及省级项目,由教务处根据项目需要和经费情况进行适当补助,并对资助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鼓励各院(系)配套投入资金,更广泛地资助学生参加创新性课外实践活动。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项目立项后先拨付资助经费的1/2用于项目启动实施,结题验收后可报销剩余经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得继续使用资助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有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经费时,应由指导教师负责保证项目能按计划完成。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经费额度内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生活用品,支付餐饮费、出租车费等,也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第十八条 院(系)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报账流程:1.项目负责人整理报销单据签字后交指导教师审核;2.院(系)指定工作人员登记并签字。各院(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报销登记,报销金额不能超出项目的经费额度;3.院(系)分管领导审批;4.财务处报销。校级及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报销还需经教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第六章 相关政策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为项目提供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全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等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条 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延期、中止或放弃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经费,同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重新申报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通过结题验收后的项目负责人可获得3个创新学分,项目参与者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转化项目研究成果。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向学校申请专利申请费补助;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向学校申请版面费补助。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任务量和完成质量,对项目指导教师给予一定金额的专项补贴,院(系)级、校级、省级每个项目补贴分别为500元、800元、1000元。每个项目按最高级别给予补贴,不得重复补贴。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所取得的专利属职务发明(执行学校计划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置权,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部分归研究人员享有。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鼓励相关院(系)联合组织开展系级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结题验收。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厦门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终止执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