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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共6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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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共60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的通知 财会2001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 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 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1) 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 (2) 评估目的; (3) 评估基准日; (4) 评估范围。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 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 无形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 (3) 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 (4) 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 (5) 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6) 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 (7) 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8) 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 (9)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 (10)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 (11)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 (12) 对不可比信息的调整; (13) 其他相关信息。 13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14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15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 (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16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2) 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 往的交易信息; (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17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 披露要求 18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声明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 (2)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4)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及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5)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 (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9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 (1)无形资产的性质; (2)评估目的;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范围; (5)重要的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6)评估报告日期。 20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 (1) 无形资产的权属; (2) 使用的信息来源; (3) 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 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 (5) 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 (6) 无形资产的前景; (7) 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情况。 2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1) 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2) 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 (3) 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 (4) 各种价值结论调整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 施行日期 22本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 操作准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提供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1-12 8:32:46    阅读2386次第一章 引 言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三章 评估要求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四)评估目的;(五)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六)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七)评估基准日;(八)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通常包括:(一)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二)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三)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四)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五)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六)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七)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八)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九)参考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股权交易价格等市场信息,以及以往的评估情况等;(十)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判断程序。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具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以下分析调整事项:(一)调整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调整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的收入和支出;(三)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获得委托方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被评估企业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第四章 评估方法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历史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和收益稳定状况、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第二十六条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被评估企业收益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当预测趋势与被评估企业现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合理确定收益预测期间,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第三十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参考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参考企业通常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比较分析。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一)选择的价值比率应当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二)用于计算价值比率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数据应当适当和可靠;(三)用于价值比率计算的相关数据口径和计算方式应当一致;(四)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相关数据的计算方式应当一致;(五)合理将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价值比率应用于被评估企业;(六)根据被评估企业特点,对不同价值比率得出的数值予以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第三十四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第五章 评估披露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相关评估准则和本指导意见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第四十一条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被评估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三)评估对象;(四)评估目的;(五)价值类型和定义;(六)评估基准日;(七)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八)评估依据;(九)评估方法;(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十三)评估报告日;(十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通常包括:(一)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二)企业历史状况;(三)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 (四)市场和客户状况;(五)企业管理状况;(六)季节或周期因素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七)企业运营常规流程;(八)企业主要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主要负债;(九)企业发展前景;(十)企业、股权等以往市场交易情况; (十一)相关竞争状况;(十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宏观经济因素;(十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发展前景;(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企业状况。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存在状况、权利状况和受到的限制。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有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就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必要说明。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说明部分中,重点披露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调整以及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财务分析、调整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分析总结,列示能够充分满足评估目的需要和揭示被评估企业特性的若干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汇总资料;(二)对财务报告、企业申报资料所作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三)相关预测所涉及的关键性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四)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和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三)资本化率、折现率、价值比率等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四)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而 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 第三条 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见,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 本操作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中国资产评估会协会负责修改和重新颁布。 第二章 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第五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要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 第七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也叫公允市价原则)是指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被称为公允价格。 第八条 不论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历史收益状况如何,都可以根据其现行交易、出售价格,或者未来收益的折现值,或者现行购买、建造成本确定该资产的现行公允价格。 第九条 资产评估方法是确定特定条件下资产现行公允价格的特定技术规程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现行市价法(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 第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为: 存在着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 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第十一条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即: n Ft P= t=1 t (1+i)  式中:P评估值; Ft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当收益期无限时,t为无穷大; 当收益期有限时,Fn值中还包括期末资产剩余净额。 i折现率;  收益期限、预期收益额要由评估人员分析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如无明确说明,本操作规范所称收益期指收益年期。 折现率是将未来收益折成现值的比率,它反映资产与其未来营运收益现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它要由评估人员根据社会、行业、企业和评估对象的资产收益水平综合分析确定。具体评估时,可以行业资产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企业、评估对象、社会的资产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进行确定。近一段时间内,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不超过。折现率选择时还要注意所选收益额的计算口径应与折现率的口径保持一致。 收益现值法的适用条件为: 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并可以计算; 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 第十二条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出的评估值不低于该资产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评估值不低于重置成本的。 第十三条 重置价值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或形成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 重置价值有复原重置价值和更新重置价值两种。在考虑按照复原重置或更新重置确定重置价值时,要符合替代性原则。 资产的重置价值构成项目及重置价值数额,一般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用者在评估基准日自行购置、建造或形成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并达到正常生产状况或进入生产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项目及需要承担的费用金额来确定。当协议明确规定其中某些费用由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用者支付时,该部分价值方可不计入重置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需对此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实体性陈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确定实体性陈旧贬值时,应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从而确定实体性陈旧贬值额。 功能性陈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计算功能性陈旧贬值时,主要根据资产的效用,生产加工能力,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陈旧贬值额。评估功能性陈旧贬值时,要重视技术进步因素,注意替代设备、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及资产更新换代速度。 经济性陈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计算经济性陈旧贬值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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