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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检查第1章(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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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检查第1章(共1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税务检查 序言专心-专注-专业 一、课程的基本内容 税务检查的基础理论问题 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 不同税种的检查方法 二、课程的参考资料 税法 基础会计 审计三、教学方式与学习的基本思想方法 税务检查是一门以介绍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的课程 教学的基本原则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教学以老师的课堂讲授为主,以查账实践为辅 下个学期有专门的实验课 学习的基本思想方法是-情景化四、课堂的要求 学生有权利全面监督老师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的纪律和教学的内容 对学生的要求: 课堂纪律的要求 学习的要求五、考试 闭卷考试第一章 税务检查概述 第一节 税务检查的概念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一)税务检查的产生1、税务检查是伴随着税收分配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税收本性和人的本性的冲突2、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税务检查也是伴随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只要税收存在,税务检查则必然存在。只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经济性质、税收的具体形式不同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税务检查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本质作用是相同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税收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税务检查也成为人民政府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195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的公营企业缴纳工商税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公营企业或事业机关纳税检查,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及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2年做出规定:“税务部门为了加强财政收入,防止偷漏,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及货物税暂行条例,有权对全国公营企业进行检查。” 1992年9月4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检查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使税务检查权限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更重要的是使税收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有了本质的变化,税务检查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2001年5月1日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强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税务检查的权力,再次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二)税务检查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明确规定,税务检查是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律权利。而实践中税务检查又是税务机关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税收收入的有力手段。从理论上总结,税务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及其他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税收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是国家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检查的工作要素包括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客体、检查范围、检查目标等。税务检查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按现行机构设置,各级税务稽查局或各级税务局内的检查科都是税收检查的实际执行主体。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主体地位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依据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国家税务局为中央税收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稽查主体,地方税务局为地方税收的稽查主体,关税的税务检查主体为国家各级海关。当然,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税务稽查局和各级税务局内设的检查科,实施税务检查的法律权利是不同的,但其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法律依据却是相同的。税务检查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税收法律,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也是税务检查工作中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规范不仅明确规定了税务检查的权限,同时还为税务检查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法定工作程序,税务机关只有严格根据税法的要求办事才能确保税务检查的法律效力。有些地方性的税收规定或者由地方税务机构代征代收的地方性收费的有关规定虽然没有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但是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税务检查的基本依据。另外财务会计法律规定也是税收检查必不可少的依据。税务检查工作是从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开始的,而纳税人又是根据国家会计法律规定来进行财务核算的,因而在税收法律管辖的同时,会计法律规定也是税务检查的必然依据。除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外,其他与纳税人财务核算有关的法律、制度都是税务检查的依据,包括相应的经济法律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在确定税务检查法律依据时,要严格遵循高一级法律优于低一级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税务检查的客体是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已经发生的纳税行为纳税申报和缴纳等多方面内容。 税务检查的范围是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授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管辖范围。实践中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过程与其纳税行为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并不等于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出实物都具有检查权。税务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合理行使税务检查权,否则纳税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并极有可能在法律的支持下获得赔偿。税务检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实现国家的治税思想,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能够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和作用是通过纳税人依法纳税活动体现出来的,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税收的职能和作用就不能得以发挥,而税务检查正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保证,因而保证税收杠杆充分发挥作用也是税务检查的工作目的。(三)税务检查的作用 1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支柱,税收收入基本决定国家财力的支付能力。然而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本质特征,纳税人往往对税收存在逆反心理,不能自觉依法纳税,甚至违法偷逃税款,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在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同时也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税务检查,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通过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可以详细掌握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准确分析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加强税务监督,最大限度地阻止纳税人纳税偷逃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保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作用,维护经济秩序。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税收调节手段实现的,而税收的调节手段是由税收法律予以规定的。事实上,只要纳税人依法纳税就能够保证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经济秩序,实现国家的税收调节目的。通过税务检查我们能够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要求纳税人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税收法律,保证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得以发挥。 3保证发挥税收监督作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监督是税收的内在功能,但是税收监督功能只有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才能得以发挥。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税收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条件,否则,监督就是一句空话。税务检查能够发现税收法律的不完善之处、税务机关工作的不足之处和查处税收的违法之处,全方位地监督征纳双方的行为。4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依法纳税。税务检查能够发现纳税人的有关纳税问题,并且能够找出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客观原因,发现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总结经验、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二、税务检查和会计检查的区别(一)检查主体不同 税务检查是政府的行政行为,稽查的主体是依据法律规定具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力的政府行政机关。 (二)检查的依据不同税务检查的根本依据是税收法律规定。会计法、财务管理法、其他经济法规也是税收检查的依据,但是当这些法规与税收法规产生冲突时,税法是唯一的检查依据。 (三)检查的内容不同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被检查对象的纳税行为。(四)检查的目的和结果不同税务检查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有关纳税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合法。检查的最终结果是要求纳税人依法正确、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在税收检查过程中也会涉及到纳税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但与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角度不同。 三、税务检查依据(一)税法是税务检查的根本依据1、税法的构成和级次 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面对征纳双方财关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面对征纳双方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税委会*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面对海关总署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面对税务机关,规定普遍性的问题。如-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面对税务机关,有时规定具体性的问题。如关于云南盈江地震灾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2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面对纳税人如: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省级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文号与上述文件类别相同2、准确的理解税法 全方位 形式和实质的区别 不同法律之间的补位(二)会计法、财务管理制度是税务检查不可缺少的依据(三)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规也是税务检查的依据第二节 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一、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一)税务检查的一般内容 1、检查纳税人税收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2、检查纳税人会计法及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3、检查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与纳税有关的财产实物。 (二)税务检查的具体内容税务检查具体内容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对各税种的具体检查。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较多,但无论税收使用权和管理权如何划分,纳税人都必须接受不同税务机关对其不同税种的缴纳行为的详细税务检查。不同的税种,其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会有所不同。 二、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一)全查法和抽查法根据税务检查中检查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可以将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分为全查法和抽查法。1 、全查法。全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对其被检查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进行检查,进而发现有关纳税问题的一种方法。由于全查法检查的内容全面,因而,全查法的检查效果比较好。但是采用全查法进行税收检查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税务检查的成本较高。全查法一般适用于检查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态度不端正,纳税行为不守法的纳税人。2、抽查法。抽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抽取其被检查期内的部分会计资料予以检查,进而发现有关纳税问题的一种方法。由于采用抽查法实施检查时,被检查的会计资料有限,因此,与其他方法相比,抽查法具用检查时间短、检查成本低的特点。抽查法适用于检查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纳税的纳税人。(二)顺查法和逆查法根据税务检查中检查会计资料的顺序可以将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1、顺查法。顺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顺着会计核算的程序检查会计资料,即先检查会计凭证再检查会计账簿最后检查会计报表的检查方法。采用顺查法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可以从会计核算的起源上,根据会计核算的逻辑关系逐步缜密的发现问题,检查的效果好。但是这种方法的检查成本较高,一般适用于检查经营规模小、财务核算混乱的纳税人。2、逆查法。逆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逆着会计核算的程序检查会计资料,即先检查会计报表再检查会计账簿最后检查会计凭证的方法。采用逆查法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可以利用财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问题。目前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广泛使用。(三)联系查法和侧面查法根据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中被选定的检查资料可以将税务检查方法分为联系查法和侧面查法。 1、联系查法。联系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资料为检查对象,利用财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纳税人的有关纳税问题。 2、侧面查法。侧面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通过对纳税人财务资料以外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方法。(四)指标对比法和数字控制法1、指标对比法。指标对比法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通过对比纳税人不同历史时期相同经济指标的数字变化和不同纳税人相同经济指标的不同数字变化,分析判断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一种方法。采用指标对比法进行检查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析指标数字的变化要剔除物价等不可比因素的影响。第二,分析指标数字的变化要与查帐相结合。第三,不能把指标对比法作为唯一的检查方法使用。 2、数字控制法。数字控制法是指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不同经济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关系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一种方法。比如根据纳税人的流动资产的质量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纳税人的库存材料分析纳税人的产量等,通过纳税人能源消耗量判断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等。采用数字控制法分析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时,同样要注意不可比因素对各类数字的影响。 三、税务检查管辖税务机关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税务稽查人员必须遵从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有效的权力范围内实施税务检查,这就是税务检查的管辖。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税务管辖地以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3.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四、税务检查工作的业务流程税务检查工作的业务流程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一)选案环节选案是税务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个环节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税务检查工作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按工作这个环节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税务检查的对象,经过选案部门的工作,将选定的被查对象移交检查部门实施检查。1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2.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3.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 其他相关信息。4.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5.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6.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7.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二)实施环节1、实施的准备(1)法律准备。税务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税收法律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法律是税务检查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不了解、不熟悉法律就不能做好该项工作,尤其是面对被检查对象复杂,涉及的行业广泛,纳税人违法表现多种多样的现状更要求检查人员有较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可以说,检查前的法律准备对最终检查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在该阶段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具体检查对象查找并明确相关的适用法律,以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 2)资料准备。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和要求,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向其税收主管部门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因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实施检查前已经掌握纳税人被检查期的财务报表。为了提高税务检查的效率和效果,税务检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在准备阶段可以分析相关的会计报表,找出疑点,确定实施检查的目标。 (3)技术准备。全面分析纳税人的情况,拟定稽查的提纲和重点,是准备阶段一项重要的任务。每个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作技术准备时除了分析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外还要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现状,确定检查的目标和重点。 ( 4)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以法律允许的形式提前告知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实施稽查的必经程序。实施税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2、税务检查的实施该阶段是稽查人员实际行使稽查权力的工作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出示有关法律证件,明确检查人员的执法身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实物检查,包括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各类发票的存根和未使用发票,纳税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库存现金、各种银行支票的存根,库存产品和材料,经营场地等;根据需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手段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包括财务资料;向被检查对象解释有关的政策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保管检查底稿;根据法律规定向其他部门提出行政协助的要求,并完成行政协助事宜;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性措施;制作稽查报告交审理环节,完成稽查实施过程。在税务检查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实施检查。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在税务检查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实施检查。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6)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7)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案件来源;被查对象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21)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22)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2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三)审理环节 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理实施环节的稽查报告;审理实施环节的稽查报告;对不合规定的稽查报告提出补充意见,返回稽查实施环节,限时补充稽查;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应审理的案件;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连同稽查报告呈报局长审批;将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执行,制作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书,登录数据资料库;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经局长批准填制税务案件移送书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各种稽查资料由审理环节统一整理立卷归档。在税务检查的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1.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2.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被查对象是否准确;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6)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4.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5.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6.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6)其他相关事项。7.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8.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9.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理基本情况;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6)审理人员、审理日期。10.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11.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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