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共9页).doc
-
资源ID:14378565
资源大小:22.50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共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九日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全面整治海洋“三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清理异地挂靠渔船,完善涉外渔船监管机制,规范渔船修造秩序,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夯实渔船管理基础。二、整顿内容(一)“三无”渔船整治。将我省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二)渔船标识整治。对所有渔船按省统一规范制装船名号牌,装配电子身份证,对船名标识不规范的渔船进行整治。(三)异地挂靠渔船整治。对异地挂靠渔船,要求其过户到渔船所有人户籍地,落实渔船属地管理制度,明确船舶权属关系。(四)涉外渔船整治。组织开展专业远洋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赴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AIS和卫星定位设备的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加强远洋渔船出入境管理,提高渔船实时管控能力,有效防止渔船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生产。三、方法与步骤(一)宣传发动(2012年3月15日-3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对渔民进行清理“三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禁止异地办证、整顿涉外渔船管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生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渔民群众。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举报,确保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成效。(二)自查自纠(2012年4月1日-5月31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统一规范,逐项检查渔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三)审验清查(2012年6月1日-8月15日)。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按照统一规范要求,逐船“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职务船员证书、船民证)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渔船要立即整改。(四)登记造册(2012年8月16日-9月3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渔船)、近海捕捞渔船登记表、远洋渔船登记表(分专业远洋渔船和非专业远洋渔船)、近海养殖渔船登记表和捕捞辅助渔船登记表,并将数据录入计算机(电子表格)和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渔船,发放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张贴在驾驶室玻璃右上角。对经审验达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发放相关证件。(五)集中处理(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审验不合格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禁止离港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三无”渔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有关规定没收渔船。其他渔船按照本方案依法进行处罚。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渔船和海上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予以查处。(六)总结验收(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市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市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四、措施与要求(一)“三无”渔船整治。1.工作措施。(1)对审验清查出的“三无”渔船,依法扣押渔船,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对内陆渔民所有的海洋“三无”渔船,一律不得纳入管理,限期拆解或转产。继续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渔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5天。(3)对公示无异议的“三无”渔船,由船东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按渔业资源费标准缴费且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4)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统一核发特种渔船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公安边防部门发放边防有关证件。(5)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无”渔船,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限期报废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报废。对限期届满后拒不报废仍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没收。2.管理要求。(1)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拥有且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渔船所有人,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到当地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申报,在审验合格之前不得出海作业。(2)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须自觉申报船舶检验、年审,按规定缴纳渔船检验费、登记费及渔业资源费等相关费用。(3)“三无”渔船不得更新改造,不得转让过户,不得改变作业类型。出海作业时,应随船携带渔业、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遵守国家和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4)纳入管理的拖网渔船只能在C1渔区作业,其他作业方式的渔船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作业,不得跨区域生产。(5)渔业辅助船从事捕捞生产的,责令其在自查自纠阶段拆除捕捞设备,书面承诺不再从事渔业捕捞活动,补齐有关证件,参加正常年审。逾期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依法没收渔船。(6)渔船修造企业制造、改造、修理渔船需向有管辖权的渔船检验机构报告。未取得资质制造、改造、修理渔船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拆解,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拆解。(二)渔船标识整治。1.工作措施。(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省统一规范要求,结合渔船检验和伏季休渔管理,于审验清查阶段结束之前组织辖区内渔船刷写船名号,制装船名号牌,配备电子身份识别设备。(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渔船安装海洋渔业专用救助终端,对44.1千瓦以上的海洋渔船配备卫星定位设备和AIS防碰撞终端。(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渔船标识和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情况。对未按规范标识及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海洋渔业专用救助终端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出海作业的,依法扣押渔船,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2.管理要求。(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船标识规范,确定不同类型渔船标识的制作及安装标准。(2)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统一规范,确定设备选型。(3)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全省沿海重点渔港和全部渔政执法船艇电子身份识别系统的配备安装。(4)渔船检验机构在对渔船进行检验时,要将渔船主机编号按省统一规范标识在主机指定位置。(三)异地挂靠渔船整治。1.工作措施。(1)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挂靠本地渔船以及本地挂靠外地渔船进行清查。渔船异地挂靠在经营组织,该组织设立人的户籍地与组织注册地不一致的,或渔船异地挂靠在他人名下,证书载明的所有人声明自己不是实际船舶所有人的,确认为异地挂靠关系。(2)对异地挂靠渔船,由挂靠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办理渔船证书注销手续。(3)由渔船实际所有人在其户籍地,按照规定办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船检、登记和捕捞许可证。2.管理要求。对异地挂靠渔船,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自查自纠阶段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拒绝或拖延办理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涉外渔船整治。1.工作措施。(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审验清查阶段完成本辖区内远洋、涉朝、涉韩渔船的排查登记。(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远洋渔船安装国家规定的卫星船位监测设备,对涉朝、韩作业渔船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和身份识别设备。(3)远洋渔船须按省统一规范编写船名号,以区别于近海渔船。(4)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涉外渔船或境外派出机构设立工会。(5)建立远洋渔业信息通报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每批次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从业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船名号、批准作业海域、核定船员数量等情况通报省公安边防部门。2.管理要求。(1)严禁未经批准或持无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出境作业。对擅自组织渔船出境生产、违法操作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2)凡擅自关闭、破坏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须立即返回国内。因不可抗力造成船位监测终端无法正常运行的,渔船所属的企业、船东须每日填写渔船船位信息记录表,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3)渔船所在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边防、卫生检疫、海事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涉外作业渔船的监督检查。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渔船要提前进行出境申报,办妥口岸联检手续后方可出境;入境后要第一时间向口岸联检单位申报,办妥口岸联检手续后船员方可离船。(4)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渔船的船员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出入境必须到对外开放港口接受边防检查;出境后,不得擅自更换船员,更换船员必须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5)严格执行远洋渔船进出渔港通报制度。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远洋渔船在国内港口停靠期间的监管。(6)擅自进入朝鲜、韩国敏感水域或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由渔船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即将其召回,停靠在指定渔港,由相关渔业执法机构调查处理。(7)对违规在国内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包括未办理远洋渔业项目终止手续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取消当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自处罚日起3年内暂停受理渔船所在企业新项目申请,并建议农业部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五、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渔船管理秩序、打击非法捕捞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渔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省渔船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渔船专项整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工作时限,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调度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交制度等,形成各级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四)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让渔民群众充分了解和熟悉相关政策,自觉参与到行动中来。在强化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整治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对在整治行动中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主题词:农业渔业方案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9日印发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