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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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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共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试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及法律保护作者:汤优彬 指导老师:中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本文围绕消费者知情权做了初步探讨,重点论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及原因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关键词:消费者、 知情权、法律保护English Abstract: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sumer rights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Growing consumer awareness of rights, the stat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mproving.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o do a preliminary study, focuses on the four issues: the right to know the basic meaning of the consumer,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content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reasons against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how to strengthen consumer right protection.Keywords: consumers, informa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从产生购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入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该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三)有关销售状况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与原因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只有在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后,才会作出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但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这就导致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时常受到经营者的侵犯,并且渗透到日常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向消费者告知 例如甲某在一楼盘售楼处购买了一套住宅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署了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注明该房屋交付的装饰标准,开发商也没有向甲某介绍过。等到交房时,甲某发现该房屋的窗户全部是单层的,而同小区其他房屋的窗户都是双层的。甲某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予调整,但开发商以合同中没有注明窗户的标准为由,拒绝调整。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顾仁达:消费信息发布制度在社会监督中的影响力,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就该商品或服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地答复。 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例如某楼盘打出“最后十套住宅”的广告,乙某根据此广告购买了“最后十套住宅”范围内的一套商品房,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过了几天,乙某又看到该楼盘打出“最后二十套住宅”的广告,可供选择的范围又多了。乙某立刻感到上当了,就对该楼盘进行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以保健产品为例,很多经营者为了谋求利益,在交易过程中针对消费者的提问,往往便采取不完全告知的策略。他们大多利用消费者希望拥有健康的身体的愿望,夸大产品的实际效果,甚至把没有的功效说成有效果,以此来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据此作出错误的判断、决定,其权益自然会遭受到损失。(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 1、消费者和经营者两大阶层的产生。原始社会阶段,人类社会进行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和畜牧业分离。社会分工以后,人们为了生存,逐渐开始了生活和生产资料的交换。由于交换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加上人们在信息掌握上存在差距。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就开始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的进行。一方面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加剧分化,另一方面商品的多样化、复杂化等更使得消费者更加不难以掌握相关信息,还导致一些经营者开始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进一步加剧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 2、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维权意识淡薄。首先,科技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当前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日益高科技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然而不少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对商品和服务的细节难以识别。致使消费者很容易遭遇知情权受侵害。其次,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消费者不知道如何运用自己的知情权,也就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很多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当遭遇知情权受侵害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自己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听之任之,一再退让,或抱着侥幸的心理,自认倒霉,心想暗自下次倒霉的不是自己,得过且过。一些经营者也利用消费者的这样的心态,更是肆意侵权,加剧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程度。 3、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法律的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当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辅之与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但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过于笼统,没有区分传统的消费者知情权和虚拟消费者知情权。当前网络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然而由于其虚拟化,不仅使得消费者难以掌握相关信息,而且加大了监管难度。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规定也过于原则化,也没有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理论上说消费者确实依法享有了知情权。但是,事实上我们发现如果经营者不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而消费者不问的话,那么一些经营者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对消费者不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详情。这样实际上消费者的知情权就难以实现了。 4、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科技的进步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也使得人们可以越来越容易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然而,科技的进步也加剧了市场的竞争。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个人利益,不顾消费者的利益。不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对劣等的商品或服务的实情也百般隐瞒,诱骗消费者上当。而且在市场引入误导性广告或宣传,直接误导了消费者。而消费者对花样百出的各类误导性广告或宣传也防不胜防,难以辨别。这加剧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5、政府部门监管和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是,大家都知道,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都是非政府行政机构,这直接导致其监管的有效性和强制力。如果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难以协调了也只能搁置不管。当然,消费者还有进一步的维权措施。比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协调不成功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协调一样,这些都是事后补救措施,并不能保护消费者不受侵害,而且这些措施在实施上存在很多困难。这更加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四、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保护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保护我国目前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的机构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由于它们缺乏行政功能,难以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它们是事后补救的机构。因此,建议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和维护力度。这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使之走向正常竞争的轨道;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还可以威慑不法经营者,使之收敛自己的侵权行为。这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很大意义。(四)、商家应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观念。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就是商家缺乏良好的道德和职业道德观。使得他们唯利是图,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片面地去追求自身利益。商家良好的道德和职业道德观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市场的正当竞争的形成,最重要的是它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五)、消费者协会保护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成立,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承担的是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协会是社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补充。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迁移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受理消费者的侵权案,运用自己的权利及时给消费者解决问题。找经营者调查,利用媒体给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经营者施加压力。六、结束语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益。但我国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工作上还有很多不足。因此,我国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道路上还任道重远。但是,困难面前,回避是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的,希望我国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道路上知难而上,不断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道路上取得新突破,打开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新局面!真正做到保护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考文献1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2范振国: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原因浅析,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3罗浩  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研究D  四川大学  2007年版 4鲁晓明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D 广东商学院 消费经济2004年3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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