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5-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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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共1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取得、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二)优化增量,盘活存量;(三)依法处置,防止流失;(四)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核算政策;(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三)负责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涉及的固定资产划转的审批;(四)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评估备案和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管理;(五)组织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清查;(六)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归口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 所属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验收、转资及固定资产核算;(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四)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工作;(五)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管理以下事项:(一)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所属单位之间固定资产调剂、调拨的审批; (三)所属单位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处置的审批;(四)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制订和调整。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管理投资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管理以下事项:(一)除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管理以外的固定资产管理事项;(二)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事项。第三章 取 得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增加固定资产,不得造成固定资产积压或闲置。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外购、自建、融资租入、赔偿、债务重组、置换、受赠、盘盈等方式取得。任何单位不得购入、租入、接受存在权属瑕疵、安全隐患或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自建、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固定资产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第十六条 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经验收后及时入账,严禁形成账外资产。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转资手续:(一)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二)继续发生在该项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三)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生产出合格产品。 达到前款条件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或相应投资计划,结合实际完成工作量,客观估算已完工部分(或全部)的成本,办理预转资手续。第四章 使 用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装卸、运输和保管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制订固定资产操作(使用)规程,并按规程操作(使用)固定资产。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应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对大型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账册,及时准确登记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登记。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对账、卡、物、表进行核实。固定资产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进行清查盘点。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纳入所属单位预算。后续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维护、修理、改良或更新改造发生的支出。为达到以下目的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增加该固定资产成本:(一)使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二)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三)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除以上目的以外发生的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四条 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办理转资。 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折旧政策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所属单位确需调整折旧政策的,应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批。钻井工具、井下仪器、井(固)控装置、野营房、地质勘探作业所使用的电缆和检波器等应按集团公司规定分期摊销。所属单位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下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提足折旧。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对闲置、低效或无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保证安全、提高效益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置。第五章 处 置第一节 调剂、调拨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对闲置固定资产优先在单位内部调剂;未实现调剂的,应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组织调剂。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可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进行调拨。第二十九条 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剂、调拨:(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规定淘汰、不得转让和扩散的;(二)待报废或已报废的;(三)处于诉讼、抵押状态的;(四)权属不清或存在法律纠纷的;(五)与责任追究直接相关的。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调剂、调拨,原则上采用无偿划转方式。全资企业与集团公司控、参股公司之间进行的调剂、调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有偿转让。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剂、调拨,由集团公司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划转双方的长期股权投资额。第三十二条 闲置固定资产超过半年时间仍未调剂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节 出 租第三十三条 所属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在经营范围内对外出租固定资产,但以下固定资产不得出租: (一)油气资产、炼化装置、关键设备;(二)权属不清、有法律纠纷以及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固定资产。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出租固定资产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第三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对出租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定期对租出固定资产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动态。第三节 转 让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未能调剂的闲置固定资产可以对外转让,但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转让:(一)油气水井;(二)炼化装置;(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规定淘汰、不得转让和扩散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七条 所属单位转让固定资产应按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拍卖、协议等转让方式。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应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有利价格拍卖转让。第三十九条 所属单位向境外转让固定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转让后,所属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收回资金。第四节 报 废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应予以报废:(一)达到效用年限,且破损严重,无修复利用价值的;(二)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三)技术落后,不适应生产需要的;(四)经检验或鉴定确认,不符合健康、安全、环保规范,且无改造价值的;(五)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毁损,无修复利用价值的;(六)经批准必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七)长期闲置,且无使用价值的。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所属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三条 因事故报废的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出具事故处理报告。参加保险的固定资产报废应在完成保险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第四十五条 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所属单位应及时建立报废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妥善处理。第四十六条 报废固定资产可对外出售,但钻机(除附属发电机、柴油机、泥浆泵、通用电器外)、炼化装置、压力容器、石油专用仪器设备等报废固定资产,不得整体出售,必须解体至不可恢复状态后按废钢铁出售。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规定淘汰、不得出售和扩散的报废固定资产、报废油气水井不得对外出售。报废汽车应交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回收。第五节 其他处置第四十七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所属单位对外置换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单位生产经营需求及资产状况,经论证、评估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和专业分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审计、监察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进行审计、监察。第五十一条 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员工应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并向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有关部门举报。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一)盲目决策,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或积压的;(二)无计划、超计划购置或建设固定资产的;(三)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 (四)违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五)以明显低价转让固定资产的;(六)违规以固定资产进行担保的;(七)不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评估的;(八)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境外固定资产,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规定,本着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管理。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金融类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