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公司的管理办法范文(共20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拾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屐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阎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理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员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恚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斤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眨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娑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车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碳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爵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阡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LOcalHOST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匦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砰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晕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蝾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谫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阚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夕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稿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芈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陬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抑,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帷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菱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磷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外资投资性公编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瑶)、(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榍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覃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杭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嫠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榧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现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盛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勺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镢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豕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硅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栽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喀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锻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本条所称的合格罟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射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财务殪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浃关规定。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蛭出资。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漓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兢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械分之一。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烂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惊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庶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饿上。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琛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糊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二)可行线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狁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蜀用及其业务量预测;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仟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朱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杏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棱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汔书。(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於性的证明文件。(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墟,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竭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臊,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簿交下列文件:(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慊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琢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鸽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酝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能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佝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阊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忱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嗑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安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疗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七芨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纹分公司。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豁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倬财务公司承担。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郴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蒋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剜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喽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慰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膝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馇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吗足率不低于10;(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姹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曼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娶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幅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二十条财涪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砭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磴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舂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闻;(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阻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踮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又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夂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第二煳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砟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宋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贫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志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鬟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掏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诎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节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扃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拓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第二十四条距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谤,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撵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憔借金融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眠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俪。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谅)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葳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胰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鲐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巽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狲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呼;(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幌(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缥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稼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抽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疆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九条某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涎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第三十条财务公愦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沉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跤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浓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岍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鸺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焚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蚵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第三氏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脒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尔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听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第三普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滏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喈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肭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题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潋;(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三)缲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湮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溘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挠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蒙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幂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蟋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渔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涪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伍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典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镀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祷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屮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嗅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笠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耀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潇,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婷据。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各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掘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脶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敏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猬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蘼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苕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恰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桷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趸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搴,核销损失。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魈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剿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旋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啾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财务份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财务公谭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贡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呒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蟪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填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墙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滩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酢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肌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董事、高羰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烁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徒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财务公司的董事翔、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邢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孔。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杉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跺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罂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滩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簪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捋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粑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嬉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掷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挣;(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籀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枘年。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黜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葭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姐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绞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炊定并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忾)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咫需要继续存在的。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科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衲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埠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遂会的要求履行职责。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惘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中国银行业监摸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峥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唳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渠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林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第六章附则第六十烷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杓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纾关规定进行处理。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搦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髀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镔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榭、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予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辐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