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4页).doc

    • 资源ID:14396446       资源大小:5.62MB        全文页数:3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新修订征求意见稿)呼伦贝尔市规划局二一四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长度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居住区服务设施设置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章 景观环境与建筑风格第十一章 附 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四建筑退线示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各旗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第三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2.1建设用地分类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批准后执行。建设用地分类表 表2.1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F混合用地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以居住建筑为主导,兼容公共建筑的混合用地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以公共建筑为主导,兼容居住建筑的混合用地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安排除居住之外的其他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  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 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专心-专注-专业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应编制详细规划,并符合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旧城区新 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含单身公寓)低层35%1.030%1.0多层28%1.428%1.2小高层25%2.020%1.8高层(18层以下)20%2.518%2.5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30%2.030%1.5高层(18层以下)25%3.025%2.5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多层50%3.045%3.0高层(18层以下)35%4.035%4.0 注:1、工业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集约利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表不计地下建筑面积。但出让用地地下建筑面积应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当中;划拨用地地下建筑面积应列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中。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结合现状情况、拆建比、日照、间距、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经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后确定。第七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用地,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后确定。第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表3.2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10.8大于1小于等于21.0大于21.5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四条 建筑在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时,建筑布局、外观等符合规划要求并没有超层建设的,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和实测建筑面积之间合理误差范围为3%以内,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第十五条 地下建筑及地下功能性用房,如电梯井、地下消防水池、设备间、疏散楼梯及通道等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噪、抗震和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七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间距控制为:旧城区间距为遮挡建筑室外地坪到檐口高度的1.8倍,新区为2.0倍。如建筑首层为非居住用房,旧城区间距为遮挡建筑室外地坪到檐口高度的2.0倍。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室外有高差时,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从被遮挡建筑的室外地坪计算。(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图示见附录五):1、建筑长边与其南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北侧或东西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南侧或东西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5米。2、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第十八条 低层、多层及高层建筑底层是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十九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短边延长线间距,不得小于9米,建筑山墙不得开居室窗,如山墙正对开设居室窗,间距不得小于20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要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日照分析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标准,同时满足不低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1.0倍,且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布置: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本条(一)要求;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时,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不小于20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5米。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居住建筑侧面间距要求控制。第二十二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2倍;幼儿园、托儿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5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做适度折减。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见附录六):(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35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25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20米。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建筑高度、长度的有关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表5.1 离 建筑类别界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南、东、西)低层0.860.76多层97高层0.3120.212山墙低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4-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12-6.5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指未设置规划绿带的道路)不得小于表5.2所列值。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表5.2L度宽路道划规米)(离距小最线红退后筑高度建L60m60mL40m40L20mL20m新区低层建筑H18m15101010多、高层建筑60mH18m20151210高层建筑H60m25202018旧城区低层建筑H18m12101010多、高层建筑60mH18m20151210高层建筑H60m25201815 注: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规划绿线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两侧规划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3所列值。 建筑后退规划绿线控制表 表5.3小距离(米)后退绿线最建筑高度规划绿线宽度LL=15mL=10mL=6m新区低层建筑H18m888多、高层建筑60mH18m888高层建筑H60m101010旧城区低层建筑H18m888多、高层建筑60mH18m888高层建筑H60m8810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桥梁引桥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后退引桥两侧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5米。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第三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专项规划另有规定外,低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生态绿地、水面等)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和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根据公路交通和绿化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设置,且符合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边导线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并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 两侧各25米154-220 千伏 两侧各10-15米66-110 千伏 两侧各7.5米35 千伏 两侧各3米110千伏 两侧各1.5米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规范要求。(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第六章 建筑高度、长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红线距离(S)之和的1.0倍,即:H1.0(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其最高部分的高度依上式进行控制。(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二条 住宅建筑长边长度设定,高层建筑(含小高层)长边长度不宜超过50米;多层不宜超过60米。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第四十四条 (一)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绿地面积。1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率新区建设应不小于30%;旧区改建不宜小于25%。2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0%。3. 商业中心、仓储、交通枢纽等,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少于30%,并设立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4体育、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区域性占地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第四十五条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6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1.5米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以内的用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要有专门绿化规划设计章节,作为工程验收依据。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绿地计算。植草砖不得作为绿地计算。第四十六条 专用和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配建停车场以地下停车场为主,地下停车场上覆土深度不小于1.0米,利于庭院绿化。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配置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符合交通设计及停车场(库)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停车位配置指标表 表7.1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备注旅游五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4-0.61.0(1)四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4-0.61.0二、三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25-0.41.0其他宾馆车位/客房0.20.5办公商业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3.03.0(2)行政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3.04.0科技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0.54.0金融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9-1.21.5其他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0.54.0商业场所商业大楼、商业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0.63.0(3)购物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0.64.0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7.5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52.0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4.0医院综合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1.04.0(4)专科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63.0独立诊所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52.0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1.05.0体育场馆一类车位/100座位3.525(5)二类车位/100座位2.025三类车位/100座位1.020影剧院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位3.0-4.050(6)会议中心车位/100座位3.0-3.523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位0.8-1.025游览场所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7.05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0.5-1.05旅游区、度假村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150.2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2.0-3.04.0(7)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2.0-3.04.0客运码头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2.0-3.02.0学校初中车位/百名师生0.3-170高中车位/百名师生0.3-170成人教育车位/百名师生0.3-180住宅普通住宅车位/户0.5-1.0自行车库1平方米广场交通集散广场车位/百用地面积0.3-0.6游憩集会广场车位/百用地面积0.1-0.4工厂、仓库车位/百名职工人数70(8)第八章 居住区服务设施设置第四十九条 居住小区(30005000户)和独立性组团宜配建托儿所和幼儿园,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小区中心绿地。三班和三班以下的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应独立设置,且符合相关政策、规范。第五十条 居住小区和独立性组团应配建文化活动站、室内运动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组织用房(按总建筑面积6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3比例配建)和室外健身设施。可合并设置。第五十一条 居住小区和独立性组团应根据供热、环卫等相关要求配建供热站(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和公厕等。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二)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应不小于30%。(三)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绿地率应不小于25%。(四)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下的绿地率应不小于20%。第五十四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和滨河路通过; (二)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五十七条 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交通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边线在路口变曲率点为起算点)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 (二)50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第五十九条 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条 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第十章 景观环境与建筑风格第六十一条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第六十二条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六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第六十四条 沿街新建公共建筑要有亮化设计。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不得采用半地下形式。居住区及独立组团内不得设置半地下停车库。第六十六条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第六十七条 沿街不得设置围墙。居住小区及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六十八条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十九条 住宅建筑顶部设计引导高层住宅顶部宜进行适当收分或其他形式的顶部处理,使建筑顶部更加丰富而富于变化。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第七十条 住宅建筑立面构件设计引导高层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同时应统一考虑阳台、室外空调机、雨水管、冷凝水管的位置和形式。第七十一条 住宅建筑底层设计引导临街建筑底层宜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提高对街道界面的限制;布局上应与住宅建筑结合,尽量形成围合空间。建筑底层为公建时其立面风格应与上部住宅统一。第七十二条 住宅建筑立面材质引导住宅建筑宜选用节能、环保、安全、耐久、易维护的立面材料。避免大量使用玻璃幕墙和金属构件。第七十三条 住宅建筑色彩搭配设计引导住宅建筑宜选择暖浅低艳的色彩作为基调色,高层住宅大面积建设应避免选择过于深暗冷色作为基调。第七十四条 建筑风格引导建筑风格应与建筑类型、建筑高度相匹配,应体现地域文化特色,以简约现代或新古典主义风格为主。同一地块内的建筑风格宜保持统一,同时应考虑相邻地块内现状建筑的风格,并与之取得协调。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呼伦贝尔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一 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注意事项

    本文(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4页).doc)为本站会员(飞****2)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