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食品包装设计及印刷检验要求20140526PCH(共7页).doc
-
资源ID:14398171
资源大小:58.50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XXX公司食品包装设计及印刷检验要求20140526PCH(共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昆明XXX公司产品包装设计及印刷检验要求依最新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通用标准为准则制定2014年6月12日 PCH一、三检原则:着手包装设计工作时请按本要求与销售人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设计人员(或设计公司)充分进行沟通,确保设计稿终审、在打样前符合此要求,打样后再按该要求进行再检验,正式印刷前第三次进行检验,确保成品符合国家规范。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以上国标于2011年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以上标准不一致的,按以上标准执行。三、术语及定义:3.1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2.3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2.5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2.6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2.7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2.8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2.9 可食用包装物: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3.0 产品标准代号: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1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3.2 “强制标示内容”标示:1.食品名称;2.配料表;3.净含量和规格;4.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贮存条件;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8.产品标准代号;9.营养标签;10.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质量或品质等级、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3.3 非强制标示内容:产品批号;食用方法;3.4 允许标示内容: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能力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营养素作用的声称。三、检验要求细则: 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需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2.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3.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外文字体,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4.食品标签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5.食品标签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所有事项均需在标签上标示,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6.食品标签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7.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8.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9.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均可: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10.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11.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2.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13.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14.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15.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16.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17.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配料标示方式配料类别标示方式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18.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时,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19.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20.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21.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22.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23.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24.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25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26.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27.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28.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29.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30.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31.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32.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33.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34.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计量方式净含量(Q)的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 1000 mLQ 1000 mL毫升 (mL) (ml)升 (L ) (1)质量Q 1000 gQ 1000 g克 (g)千克 (kg)所有“净含量”标示的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净含量(Q)的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Q 50 mL; Q 50g250 mL Q 200 mL; 50 g Q 200g3200 mL Q 1L; 200 g Q l kg4Q l kg; Q1 L635.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36.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37.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的C.2.1;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3;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4。38.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39.“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40.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41.食品产地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或者地级城市。地级市的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2.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43.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44.标准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45.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46.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47.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48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49.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50.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该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以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为主要展示版面;如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积也相近时,可自主选择主要展示版面。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51. 营养标签的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如因美观要求或易于辨认进行背景和表格颜色的调整,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适当增加内框线等。关于强制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1+4)的基本格式举例如下: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能量1841 千焦22 %蛋白质5.0 克8 %脂肪20.8 克35 %碳水化合物58.2 克19 %钠25 毫克1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按照本标准表的顺序标示。当营养成分要素较多,不标示某些营养成分时,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不能按照营养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调整营养素排列顺序;根据标签的形状,企业可以选用横排(水平)格式标示,将营养成分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营养成分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也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标示营养信息,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阐释,但必须遵循标准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名称、顺序和表达单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B中表现了6种情况下的营养标签标示方式。52.食品生产者在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从附录B中选择一种标示形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B用具体示例详细说明了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不同标示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按食品的特性,选择其中的一种来标示配料表。但配料表中各配料之间的分隔方式和标点符号不做特别要求。53.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集中了一些标签项目推荐标示形式的示例。食品生产者在标示相应的标签项目时,应与推荐形式的基本涵义保持一致,但文字表达方式、标点符号的选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其中的一种,但并非必须与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装的特性,在不改变基本涵义的前提下,对推荐的形式做适当的修改。专心-专注-专业